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_PDF_江必新,刘贵祥 编_9787510912597_2015-07-01

内容简介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执行程序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社会诚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抑或者适度原则,超过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