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下(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_AZW3_MOBI_EPUB_张明楷
内容节选
四、“……的,”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例如,刑法第232条前半段规定的是基本罪状,后半段规定的“情节较轻”,就属于减轻罪状,它已不是对故意杀人罪构成特征的描述,而是对法定刑降低条件的描述。再如,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是强奸罪的基本罪状,第3款规定了强奸罪的5种加重罪状,它们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刑法分则对任何犯罪都规定了基本罪状,但并非任何犯罪都有加重、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具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基本罪状实际上是对具体犯罪的特有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基本罪状,实际上是该罪的特有构成要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基本罪状,实际上是强奸罪的特有构成要件。但是,基本罪状通常并没有完整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便叙明罪状也是如此,较多的基本罪状只是描述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的特殊身份由分则规定)。这是因为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含义在总则中已有规定,人们可以根据总则的规定以及分则所描述的客观构成要件,概括出具体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内容,分则只需就特定的目的进行规定;责任能力与责任年龄在刑法总则中已有规定,分则不需要再作规定。由此可见,只有将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罪状与总则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虽然基本罪状没有规定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如果没有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换言之,对任何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都要以分则对基本罪状的描述为核心,然后根据总则的规定以及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使分则对罪状的描述相当详细,也要联系总则规定与相关条文确定其全部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05条前段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对伪证罪的特征描述得比较具体,但是否任何证人都能成为本罪主体,仍应根据刑法总则第17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未满16周岁的人可能成为证人,却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联系刑法第306条来考虑时,还应得出以下结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教唆他人作伪证的,不成立伪证......
- 信息
- 目录
- 作者简介
- 序说
- 第一章 解释原理与解释方法
- 一、解释主体
- 二、解释目标
- 三、解释态度
- 四、解释方法
- 五、解释理由
- 六、解释技巧
- 第二章 分则与总则
- 一、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 二、总则对分则的指导
- 三、分则对总则的例外
- 四、分则与总则的协调
- 第三章 “……的,”与“处……。”
- 一、“……的,处……。”表述罪刑规范
- 二、“……的,”标示罪状的表述完结
- 三、“……的,”与罪名的关系
- 四、“……的,”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五、“处……。”标明法定刑
- 第四章 防止漏洞与减少对立
- 一、漏洞与包容的不可避免性
- 二、避免不应有的漏洞
- 三、减少不必要的对立
- 第五章 避免矛盾与保持协调
- 一、避免矛盾与保持协调的必要性
- 二、矛盾现象的分析
- 三、保持协调的方法
- 第六章 保护法益与违法要件
- 一、犯罪的实体
- 二、法益的概念
- 三、法益对违法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
- 四、法益变更对违法构成要件的影响
- 第七章 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
- 一、犯罪成立要素的分类
- 二、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确定
- 三、主观要素明示客观要素的内容
- 四、客观要素标示主观要素的内容
- 五、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关系
- 第八章 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
- 一、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对应限度
- 二、主观的超过要素
- 三、客观的超过要素
- 第九章 单一行为与复数行为
- 一、区分意义
- 二、基本分析
- 三、争议问题
- 四、实践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