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十一版)_AZW3_MOBI_EPUB_李立众编
内容节选
第五章其 他 规 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对本法的变通、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含义】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51〕【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51〕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200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编者说明);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
- 信息
- 第十一版前言
- 第一版说明
- 检索说明
- 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编总则
-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第二章犯罪
-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第三节共 同 犯 罪
- 第四节单 位 犯 罪
- 第三章刑罚
-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 第二节管制
- 第三节拘役
-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第五节死刑
- 第六节罚金
-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 第八节没 收 财 产
-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量刑
- 第二节累犯
-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
- 第五节缓刑
- 第六节减刑
- 第七节假释
- 第八节时效
- 第五章其 他 规 定
- 第二编分则
-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二节走私罪
-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 第九章渎职罪
-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 附则
- 附件一
- 附件二
- 附录
- Ⅰ单行刑法
- Ⅱ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
- Ⅲ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
- Ⅳ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
- Ⅴ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