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_AZW3_MOBI_EPUB_陆敏
内容节选
第十二章 罪 数 【导读案例】 案例1:2000年2月3日19时30分,被告人梁某伙同姜某、于某、张某、唐某(均已判刑)窜至位于让胡路独立屯火车站附近的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一厂东油库输油管线附近,准备盗窃管线内的原油。在距管线几十米处被告人于某、唐某停下没有到作案现场。被告人梁某、姜某、张某携带喷灯、扳手、阀门、水笼带等作案工具到现场的一扫线阀门处,三人在扫线阀门上接管头、水笼带后,准备放油时,由于原油凝固没有放出原油,姜某用喷灯烘烤/扫线/阀门,造成管线原油(油气)外泄,引起特大火灾,损失原油292吨,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441505.00元,间接损失人民币8800.00元,总计人民币450304.00元。 辩护人辩称:从被告人梁某的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是未遂。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输油管线属在用油田生产设备、属易燃易爆设备,但为了盗窃实施破坏行为,从而引起特大火灾,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 请思考:被告人在盗窃原油过程中,破坏输油管线引起火灾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2:被告人田某(已婚,另有妻子)与被告人周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长期密谋后,由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黄某恋爱并结婚。在周某与黄某结婚前后,周某诱使黄某先后三次购买人寿保险,金额达21.5万元,受益人包括被告人周某。2001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周某经过预谋由周某将黄某引诱到贵阳市白云区贵州铝厂电解分厂机关食堂东侧篮球场看台后面的僻静处。周某借故离开,田某即从隐蔽处冲出,持刀猛刺黄某背部7刀,黄某极力反抗并夺刀自卫,田某又持随身携带的第二把刀朝黄某的胸部、腹部连刺14刀,致黄某当场死亡。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周某犯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周某为图谋钱财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另一罪名“保险诈骗罪”有误,二被告人虽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故意杀人,但杀人后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无期徒刑......
- 目录
- 扉页
- 页
- 《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主编名单
- 出版说明
- “道”“器”并重 学以致用①———《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序
- 第一章 刑法概说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 一、刑法的概念
- 二、刑法的性质
-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 一、刑法的创制
- 二、刑法的修订过程
- 三、刑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 四、刑法的继续完善
- 第三节 刑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 一、刑法的目的
- 二、刑法制定的根据
- 三、刑法的任务
-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一、刑法的体系
- 二、刑法的解释
-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概念
-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第四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 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 四、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 三、刑法的溯及力
-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一、犯罪的概念
-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 三、犯罪的分类
- 第二节 犯罪构成概述
-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 第五章 犯罪客体
-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类型
-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一、犯罪对象概述
- 二、犯罪对象的意义
-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三、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 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 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 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 二、只作为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 第七章 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 第三节 刑事责任年龄
-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 四、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的问题
- 第四节 单位犯罪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 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第五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分类
-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二、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 三、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关系
-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 三、研究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
- 第五节 认识错误
- 一、法律认识错误
- 二、事实认识错误
- 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
-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意义
-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 四、无限防卫权
-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
-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 一、履行职务的行为
- 二、正当业务行为
- 三、执行命令的行为
- 四、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 一、结伙犯罪
- 二、聚众共同犯罪
- 三、集团共同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 一、主犯
- 二、从犯
- 三、胁从犯
- 四、教唆犯
- 第十二章 罪数
- 第一节 罪数概述
- 一、罪数的概念及区分罪数的意义
-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一、实质的一罪
- 二、处断的一罪
-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 二、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 三、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 二、刑事责任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含义
- 二、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 三、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
- 一、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
-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 一、刑罚的概念
- 二、刑罚的特征
-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 三、对社会的功能
-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 二、刑罚目的的内容
-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 第二节 主刑
- 一、管制
- 二、拘役
- 三、有期徒刑
- 四、无期徒刑
- 五、死刑
- 第三节 附加刑
- 一、罚金
- 二、剥夺政治权利
- 三、没收财产
- 四、驱逐出境
-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 第一节 量刑概述
- 一、量刑的概念
- 二、量刑的特征
- 第二节 量刑原则
-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第三节 量刑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 第一节 累犯
- 一、累犯的概念
- 二、累犯的种类与构成条件
- 三、对累犯的处罚
- 第二节 自首
- 一、自首的概念
- 二、自首的种类与成立条件
-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立功
- 一、立功的概念
- 二、立功的种类
- 三、立功的刑事责任
- 第四节 数罪并罚制度
- 一、数罪并罚的概述
-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 第五节 缓刑
-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 四、缓刑考验期届满与缓刑的撤销
-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 第二节 减刑制度
- 一、减刑的概念
- 二、减刑的条件
- 三、减刑的限度和幅度
- 四、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第三节 假释制度
- 一、假释的概念
-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 三、假释的考验与假释的撤销
-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 第二节 时效
-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 第三节 赦免
- 一、赦免的概念与种类
- 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 第一节 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 一、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 二、研究刑法分则的意义与方法
-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 一、罪状
- 二、罪名
- 三、法定刑
-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 一、背叛国家罪
- 二、分裂国家罪
-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 一、投敌叛变罪
- 二、叛逃罪
-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 一、间谍罪
-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三、资敌罪
-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一、放火罪
- 二、决水罪
- 三、爆炸罪
-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六、失火罪
- 七、过失决水罪
- 八、过失爆炸罪
-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节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方面的犯罪
-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 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第三节 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 三、劫持航空器罪
-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管理规定的犯罪
-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
-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三、交通肇事罪
-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 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十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 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 二、走私核材料罪
- 三、走私假币罪
- 四、走私文物罪
-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 九、走私废物罪
-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五、妨害清算罪
-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七、虚假破产罪
-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一、伪造货币罪
-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 五、变造货币罪
-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八、高利转贷罪
-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二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
- 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 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二十七、逃汇罪
- 二十八、骗购外汇罪
- 二十九、洗钱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一、集资诈骗罪
- 二、贷款诈骗罪
- 三、票据诈骗罪
-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 五、信用证诈骗罪
- 六、信用卡诈骗罪
-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 八、保险诈骗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一、偷税罪
- 二、抗税罪
-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四、假冒专利罪
- 五、侵犯著作权罪
-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二、虚假广告罪
- 三、串通投标罪
- 四、合同诈骗罪
- 五、非法经营罪
- 六、强迫交易罪
-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十二、逃避商检罪
-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 一、故意杀人罪
-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三、故意伤害罪
-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 一、强奸罪
-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三、猥亵儿童罪
-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一、非法拘禁罪
- 二、绑架罪
-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六、诬告陷害罪
- 七、强迫职工劳动罪
- 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九、非法搜查罪
- 十、非法侵入住宅罪
- 十一、刑讯逼供罪
- 十二、暴力取证罪
- 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 一、侮辱罪
- 二、诽谤罪
-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三、报复陷害罪
- 四、破坏选举罪
-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七、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 八、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九、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二、重婚罪
- 三、破坏军婚罪
- 四、虐待罪
- 五、遗弃罪
- 六、拐骗儿童罪
- 七、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 一、抢劫罪
- 二、抢夺罪
- 三、聚众哄抢罪
- 四、敲诈勒索罪
-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 一、盗窃罪
- 二、诈骗罪
-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 一、侵占罪
- 二、职务侵占罪
- 三、挪用资金罪
-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一、妨害公务罪
-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三、招摇撞骗罪
-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三十、侮辱国旗、国徽罪
-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三十三、聚众淫乱罪
- 三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三十六、赌博罪
- 三十七、开设赌场罪
- 三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 一、伪证罪
-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三、妨害作证罪
-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 七、窝藏、包庇罪
-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 十三、脱逃罪
-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十五、组织越狱罪
- 十六、暴动越狱罪
-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六、偷越国(边)境罪
-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
- 五、倒卖文物罪
-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九、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
-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 五、强迫卖血罪
-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八、医疗事故罪
- 九、非法行医罪
-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七、非法狩猎罪
-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九、非法采矿罪
- 十、破坏性采矿罪
-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 十三、盗伐林木罪
- 十四、滥伐林木罪
-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一、组织卖淫罪
- 二、强迫卖淫罪
-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 六、传播性病罪
- 七、嫖宿幼女罪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七、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一节 贪污犯罪
- 一、贪污罪
- 二、挪用公款罪
-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六、隐瞒境外存款罪
- 第二节 贿赂犯罪
- 一、受贿罪
- 二、单位受贿罪
- 三、行贿罪
- 四、对单位行贿罪
- 五、单位行贿罪
- 六、介绍贿赂罪
-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一、滥用职权罪
- 二、玩忽职守罪
-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五、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一、徇私枉法罪
-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五、枉法仲裁罪
-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 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八、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第三节 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五、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七、环境监管失职罪
- 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九、放纵走私罪
- 十、商检徇私舞弊罪
- 十一、商检失职罪
- 十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十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十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十五、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十六、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十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十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十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 四、投降罪
-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 九、战时自伤罪
-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三、指挥部属违反职责罪
- 四、军人叛逃罪
- 五、逃离部队罪
- 六、私放俘虏罪
-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 一、非法获得军事秘密罪
-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四、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第五节 侵犯部属、平民、俘虏利益罪
- 一、虐待部属罪
-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
-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五、虐待俘虏罪
- 编者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