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第2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_AZW3_MOBI_EPUB_[日]山口厚
内容节选
第八款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第235条之罪、第235条之2之罪,或者这些罪的未遂的,免除刑罚(第244条第1款)。 前款所规定的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之间,犯前款规定之罪的,非经告诉不得提起公诉(同条第2款)。 对于非亲属的共犯,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同条第3款)。 一、概述 针对盗窃罪(刑法第235条)、侵夺不动产罪(刑法第235条之2),以及这些犯罪的未遂(参见刑法第243条),刑法第244条作了下述特别规定(称为“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1)在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的亲属之间,犯这些罪的,免除其刑罚(属于有罪判决的一种。刑诉法第334条 [1] );(2)在(1)所列举的亲属之外的亲属之间,犯这些罪的,属于亲告罪(刑法第244条第2款);(3)对于非亲属的共犯,不适用(1)、(2)的特别规定(刑法第244条第3款)。 [2] 另外,上述特别规定,同样适用于诈骗罪、恐吓罪、背信罪等(刑法第251条),并准用于侵占罪(刑法第255条)。 不过,曾有学者指出,在上述特别规定之中,(1)与(2)之间,存在处置上的不均衡。这是因为,刑法第244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对处于(1)相对更亲密关系的亲属,虽然是应免除刑罚,但必须接受有罪判决;相反,对处于(2)相对疏远关系的亲属,则属于亲告罪,只要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就不得处罚。对此问题,有观点提出,对于(1),应通过准用刑诉法第339条第1款第2项 [3] 的规定,而作出驳回公诉的决定(藤木288条、大谷218页、中森126页,等等)。但是,为什么必须适用刑诉法第339条第1款第2项呢?应该说,其理由并不充分。本书认为,这种不均衡,原本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 [4] (西田156页);不过,作为对现行刑法的解释,考虑到与(2)之间的均衡,可以作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解释”,将(1)也作为亲告罪来处理(团藤582页)。 [5] 二、特例的旨趣与根据 如刑法第244条所规定的那样,对于亲属之间所实施的盗窃罪、侵夺不动产罪,以及这两种犯罪的未遂,应予以特别处理。但问题在于,其根据何在?(山口·《从新判例看刑法》255页以下)这直接关系到亲属关系的认识错误的法律处理,即,实际上并不存在亲属关系,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亲属关系。对于刑法第244条所规定的特例的根据,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政策说认为,对于亲属......
- 信息
- 目录
- 译者简介
- 中译本序
- 中文版序
- 中国語版への序文
- 第2版序
- 初版序
- 文献略语
- 序论 刑法各论的意义与体系
-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
-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体系
- 第一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 第一章 针对生命的犯罪
- 第一节 生命的保护
- 第二节 杀人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杀人罪
- 第三款 参与自杀罪、同意杀人罪
- 第三节 堕胎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堕胎的含义
- 第三款 堕胎罪的类型
- 第四款 胎儿性致死伤
- 第五款 排出的胎儿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遗弃罪
- 第一款 法益、罪责
- 第二款 客体
- 第三款 行为
- 第四款 保护责任
- 第五款 遗弃等致死伤罪
- 第二章 针对身体的犯罪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暴行罪
- 第三节 伤害罪
- 第一款 伤害的含义
- 第二款 伤害致死罪
- 第三款 现场助势罪
- 第四款 同时伤害的特例
- 第四节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 第五节 准备凶器集合罪
- 第一款 法益、罪质
- 第二款 准备凶器集合罪
- 第三款 准备凶器聚集罪
- 第六节 过失致死伤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重过失致死伤罪
- 第三款 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 第四款 驾车过失致死伤罪
- 第三章 针对自由的犯罪
- 第一节 自由的保护
- 第二节 胁迫、强要罪
- 第一款 胁迫罪
- 第二款 强要罪
- 第三节 逮捕、监禁罪
- 第一款 保护法益
- 第二款 行为类型
- 第三款 同意与错误
- 第四款 逮捕、监禁致死伤罪
- 第四节 略取、诱拐犯罪以及人身买卖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
- 第三款 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
- 第四款 勒索赎金目的略取、诱拐罪
- 第五款 移送至所在国外目的略取、诱拐罪
- 第六款 买卖人身罪
- 第七款 移送被略取者等至所在国外罪
- 第八款 移交被略取者等罪
- 第九款 因解放而减轻刑罚
- 第十款 亲告罪
- 第五节 针对性的自由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强制猥亵罪
- 第三款 强奸罪
- 第四款 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
- 第五款 集团强奸等罪
- 第六款 亲告罪
- 第七款 强制猥亵等致死伤罪
- 第六节 侵入住宅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客体
- 第三款 侵入住宅罪
- 第四款 不退出罪
- 第四章 针对人格法益的犯罪
- 第一节 针对秘密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开拆书信罪
- 第三款 泄露秘密罪
- 第二节 针对名誉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毁损名誉罪
- 第三款 侮辱罪
- 第四款 亲告罪
- 第五章 针对信用以及业务的犯罪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毁损信用罪
- 第一款 保护法益、客体
- 第二款 构成要件
- 第三节 妨害业务罪
- 第一款 保护法益
- 第二款 业务的含义
- 第三款 妨害手段
- 第四款 妨害业务
- 第六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
- 第一节 财产犯的体系
- 第二节 盗窃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财物
- 第三款 占有
- 第四款 盗窃罪的保护法益
- 第五款 占有的取得
- 第六款 非法取得的意思
- 第七款 侵夺不动产罪
- 第八款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 第三节 抢劫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客体
- 第三款 暴行、胁迫
- 第四款 强取
- 第五款 非法获利
- 第六款 事后抢劫罪
- 第七款 昏醉抢劫罪
- 第八款 抢劫致死伤罪
- 第九款 抢劫强奸罪以及抢劫强奸致死罪
- 第四节 诈骗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客体
- 第三款 欺骗他人的行为
- 第四款 交付行为
- 第五款 物或者利益的转移
- 第六款 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 第七款 准诈骗罪
- 第八款 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 第五节 恐吓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客体
- 第三款 恐吓
- 第四款 交付行为
- 第五款 物或者利益的移转
- 第六款 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 第六节 侵占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客体
- 第三款 侵占行为
- 第四款 共犯
- 第五款 罪数
- 第六款 与诈骗罪的关系
- 第七款 业务侵占罪
- 第八款 侵占遗失物等罪
- 第七节 背信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主体
- 第三款 任务违背行为
- 第四款 谋利加害目的
- 第五款 财产性损失
- 第六款 共犯
- 第七款 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 第八节 有关盗赃等的犯罪(赃物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客体
- 第三款 行为类型
- 第四款 罪数、与他罪之关系
- 第五款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 第九节 毁弃、隐匿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毁弃罪、隐匿罪的各种类型
- 第三款 损坏境界罪
- 第二编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 第一章 公共危险罪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骚乱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构成要件
- 第三款 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 第四款 多众不解散罪
- 第三节 放火罪、失火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向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 第三款 向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 第四款 向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
- 第五款 延烧罪
- 第六款 妨害灭火罪
- 第七款 失火罪
- 第八款 使易爆物爆裂罪
- 第九款 泄漏煤气等罪、泄漏煤气等致死伤罪
- 第四节 决水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浸害罪
- 第三款 妨害防汛罪
- 第四款 决水危险罪
- 第五款 妨害水利罪
- 第五节 妨害交通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妨害交通罪、妨害交通致死伤罪
- 第三款 交通危险罪
- 第四款 颠覆火车等罪、颠覆火车等致死罪
- 第五款 交通危险致使火车颠覆等罪
- 第六款 过失交通危险罪
- 第六节 针对公众健康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有关鸦片烟的犯罪
- 第三款 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 第二章 针对交易等安全的犯罪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伪造货币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伪造货币罪、使用伪造的货币等罪
- 第三款 伪造外国货币罪、使用伪造的外国货币等罪
- 第四款 取得伪造的货币等罪
- 第五款 取得后知情使用等罪
- 第六款 伪造货币等准备罪
- 第三节 伪造文书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伪造诏书等罪
- 第三款 伪造公文书等罪
- 第四款 制作虚假公文书罪
- 第五款 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罪
- 第六款 使用伪造的公文书等罪
- 第七款 伪造私文书等罪
- 第八款 制作虚假诊断书等罪
- 第九款 使用伪造的私文书等罪
- 第十款 非法制作电磁记录罪、提供非法制作的电磁记录罪
- 第四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伪造有价证券罪、虚假记载有价证券罪
- 第三款 使用伪造的有价证券等罪
- 第五节 有关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非法制作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等罪
- 第三款 持有非法电磁记录磁卡罪
- 第四款 准备非法制作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罪
- 第六节 伪造印章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印章、署名、记号
- 第三款 伪造、使用
- 第四款 犯罪类型
- 第三章 针对风俗的犯罪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有关猥亵以及重婚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猥亵的含义
- 第三款 公然猥亵罪
- 第四款 散发猥亵物等罪
- 第五款 劝诱淫行罪
- 第六款 重婚罪
- 第三节 有关赌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赌博罪
- 第三款 常习赌博罪
- 第四款 开设赌场等谋利罪
- 第五款 发售彩票等罪
- 第四节 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不敬礼拜场所罪
- 第三款 妨害传教等罪
- 第四款 挖掘坟墓罪
- 第五款 损坏尸体等罪
- 第六款 挖掘坟墓且损坏尸体等罪
- 第七款 密葬非正常死亡者罪
- 第三编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 第一章 针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 第一节 有关内乱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内乱罪
- 第三款 预备内乱罪、阴谋内乱罪
- 第四款 帮助内乱等罪
- 第二节 有关外患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诱致外患罪
- 第三款 援助外患罪
- 第二章 有关国交的犯罪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损坏外国国家标志等罪
- 第三节 预备私战罪、阴谋私战罪
- 第四节 违反中立命令罪
- 第三章 针对国家职能的犯罪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妨害执行公务罪
- 第三款 职务强要罪
- 第四款 破弃封印等罪
- 第五款 妨害强制执行罪
- 第六款 妨害拍卖等罪
- 第七款 串通罪
- 第三节 脱逃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脱逃罪
- 第三款 加重脱逃罪
- 第四款 夺取被羁押者罪
- 第五款 援助脱逃罪
- 第六款 看守人员等援助脱逃罪
- 第四节 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藏匿犯人等罪
- 第三款 隐灭证据等罪
- 第四款 有关亲属犯罪的特例
- 第五款 威迫证人等罪
- 第五节 伪证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伪证罪
- 第三款 坦白的刑罚减免
- 第四款 虚假鉴定等罪
- 第六节 虚假告诉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虚假告诉等罪
- 第三款 坦白的刑罚减免
- 第七节 滥用职权的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公务员滥用职权罪
- 第三款 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罪
- 第四款 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罪
- 第五款 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等致死伤罪
- 第八节 贿赂犯罪
- 第一款 概述
- 第二款 受贿罪
- 第三款 受托受贿罪
- 第四款 事前受贿罪
- 第五款 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罪
- 第六款 加重受贿罪
- 第七款 事后受贿罪
- 第八款 斡旋受贿罪
- 第九款 行贿罪
- 第十款 没收与追缴
- 译者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