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各论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事法律系列)_AZW3_MOBI_EPUB_[刘艳红]
内容节选
刑法学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学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各论,又称为刑法学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刑法学各论以规定了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分则性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典第102条至第451条规定的犯罪,以及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罪刑规范。刑法典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六部刑法修正案,依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对刑法典中的有关犯罪作了修改,本书研究的内容当然也会包括这六部修正案的罪刑规范。 与刑法典总则和刑法典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构成。刑法学总论以刑法典第一编——总则为研究对象,以适用于刑法学各论为前提;刑法学各论以刑法典第二编——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为研究对象,是对总论的具体运用。刑法学总论为各论认定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提供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刑法学各论则将总论的刑法基础理论、犯罪理论、刑事责任论等具体应用到各种各样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之中。 在整个刑法学理论中,刑法学各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对此,日本刑法学者前田雅英指出,在过去的刑法学中,往往以为在理论上仅仅只有刑法学总论是重要的,因此,如果将刑法学总论中的原理运用于各论之中,那么各论中各个具体犯罪类型的问题也将自然获得具体的解决。“但是,实际思考的顺序恰好与此相反,因此只有将各论中每个犯罪类型的解释累积起来,那么总论的理论才能具有内涵。” [1] 没有总论的各论虽然不稳定,但是仍然能够得以存在,而没有各论的总论则不能独自存在。前田雅英还指出,近来的日本刑法学研究,总算从偏重总论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了。因此似乎可以说“各论的时代”正在实质化。支持这一趋势的有日本学者平川忠信的《名誉毁损罪与表现自由》、川端博的《伪造文书罪的理论》、曾根威严的《表现自由与刑事规则》、林干人的《财产犯的保护法益》、木村光江的《财产犯论之研究》......
- 目录
- 扉页
- 页
- 第二版说明
- 内容简介
- 主编简介
- 刑法学各论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学各论的研究对象
- 第二节 本书的刑法学各论体系
- 第三节 刑法学各论规范的基本结构
- 第四节 法条竞合
- 第一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 第一章 危害生命、身体的犯罪
- 第一节 危害生命、身体的犯罪概述
- 第二节 对生命的犯罪
- 第三节 对身体的犯罪
- 第四节 危害生命、身体的其他犯罪
- 第二章 侵犯自由、安宁的犯罪
- 第一节 侵犯自由、安宁的犯罪概述
- 第二节 对身体活动自由的犯罪
- 第三节 对性自由的犯罪
- 第四节 对人之为人的自由的犯罪
- 第五节 对政治参与自由的犯罪
- 第六节 对私生活安宁的犯罪
- 第七节 对婚姻自由与安宁的犯罪
- 第八节 对民族安宁、信仰自由的犯罪
- 第九节 侵犯自由、安宁的其他犯罪
- 第三章 侵害名誉、秘密的犯罪
- 第一节 侵害名誉、秘密的犯罪概述
- 第二节 破坏名誉的犯罪
- 第三节 侵犯秘密的犯罪
- 第四章 侵犯财产的犯罪
-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 第二节 暴力、胁迫取财的犯罪
- 第三节 窃取、骗取财产的犯罪
- 第四节 侵占、挪用财产的犯罪
- 第五节 毁坏、破坏财产的犯罪
- 第二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第三节 损害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 第四节 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 第五节 有关枪支、弹药等危险管制物品的犯罪
- 第六节 责任事故造成的犯罪
- 第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罪
-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罪概述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三节 走私罪
-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犯罪
-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犯罪概述
-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 第二节 贪污犯罪
-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 第四节 贿赂罪
- 第九章 渎职罪
-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第三节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第四节 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第三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 第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第二节 危害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
-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 第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 第二节 危害军事行动的犯罪
- 第三节 危害国防管理秩序的犯罪
- 第四节 危害国防建设的犯罪
- 第五节 危害武装力量的犯罪
- 第十二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
- 附:2004年1月1日至今颁发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