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帝国史_AZW3_MOBI_EPUB_郑寅达
内容节选
第六章 纳粹种族与人口政策 第一节 “纽伦堡法”[1] 纳粹主义以种族理论为基础,其必然的逻辑结果,就是大力推崇以本族为代表的所谓北欧雅利安人,竭力贬低“低等种族”。在纳粹统治时期,“低等种族”中的最大受害者是犹太人,其次还有吉普赛人和斯拉夫人。 犹太人在德国定居已有一千多年历史,1933年有50.3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76%。在德犹太人的城镇化率比较高,70.7%(35.5万人)的犹太人居住在人口高于10万的较大城市中,仅居住在柏林的就占到约1/3。然而由于各个城市的人口基数不同,犹太人在城市人口中所占比重最高的却是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为4.71%;柏林位居第二,占3.78%;位于第三的是布雷斯劳,占3.23%。[2]在职业分布方面,犹太人从事农业、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的较少,但在其他领域却有较强的体现,如商业和文化业,其中包括艺术自由职业、文化自由职业和知识自由职业。[3] 见表6-1、6-2。 表6-1 1933年德国犹太人的职业分布状况 表6-2 1933年德国就业者分布状况及犹太人在其中所占比重 资料来源: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University of Exeter,1984,pp.522-523. 纳粹当局对犹太人的政策,从反犹,到排犹和屠犹,有一个发展过程。希特勒执政之初,对如何处理犹太人问题,并无一个细致明确的时间表。德国犹太人,不仅由于其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涉及国内的经济恢复问题,同时由于其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具有一定的影响,还牵涉到希特勒政权的外交空间问题。 1933年3月,各地的纳粹分子即开始袭击犹太人。3月11日起,布雷斯劳的犹太法官和律师接连遭到冲锋队员的袭击,有些被打得头部血流如注。据美国驻莱比锡领事同年4月5日的报告称:在德累斯顿,身穿制服的纳粹分子在数周前袭击犹太人祈祷室,中断那里的晚祷仪式,逮捕25名祈祷者;在开姆尼茨(Chemnitz),18家犹太人商店,其中包括1家面包店,被穿制服的纳粹分子打碎玻璃橱窗; 5名波兰犹太人在德累斯顿遭逮捕,每人被强迫喝下半升的蓖麻油,还有一些犹太人被强迫剃去胡子,或理出怪发型。[4] 3月下旬,纳粹党内狂热的反犹分子、法兰克尼亚大区领袖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组织了一个行动委员会,负责鼓动民众展开一场抵制犹太人商店、商品、医生和律师的行动。同月28日,纳粹党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发布一项包含11点计划的命令,刊登在翌日的《人民观察家报》上。命令规定各地党组织都要组建相应的行动委员会负责抵制行动,力争做到所有德意志人都不到犹太人商店里购物,[5] 抵制犹太人的商行、货物、医生和律师。30日,戈培尔向新闻界声明“德国政府决定对犹太商店进行抵制”,宣布4月1日为全国“抵制犹太人活动日”。由此,抵制犹太人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身着制服的冲锋队员站立在犹太商店门口,劝阻民众不要进入。犹太商店橱窗上都被画上大卫六角星,还贴上大幅纸片,上面写着:“德意志人不允许购买犹太人的商品。犹太人是我们的灾祸。犹太人手中的每一个马克都盗自我们的祖国。”在巴登(Baden),纳粹党地区领袖发布一个公告,上面写着:“德国同胞们!避开标有抵制标志的房子!抵制所有的犹太企业!不要在犹太百货商店里购物!不要光顾犹太律师的事务所!避开犹太医生!犹太人是我们的灾祸!加入到集体示威游行中去!”[6] 无奈中的犹太人只得求助于《魏玛宪法》和宪法的维护者——总统,因为《魏玛宪法》的两项条款可以用来维护犹太人的利益。第128条规定:“国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并允许其担任公职。”第135条规定:“保证德国境内所有居民的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甚至第109条关于“所有德意志人是平等的”,也可以作有利于犹太人的解释。1933年2月23日,一位名叫弗里达·弗里德曼(Frieda Friedmann)的女士,写信给兴登堡总统,诉说自己的痛苦:“我于1914年订婚,但我的未婚夫1914年阵亡了,我的两个兄弟也分别于1916年和1918年阵亡。还有一个兄弟威利从战场上归来时已经瞎了眼睛……1920年我与一位残疾军人结婚,由于他的残疾,我与他过着极其不幸的生活,我长期以来承担着全家的生活重担。他们都曾获得过为祖国立功的铁十字勋章,然而,现在我们的祖国是如此地对待他们,《犹太人滚出去!》之类的小册子在大街上公开出售,这些小册子宣传要屠杀犹太人和对犹太人采取暴力行动。我们是犹太人,我们对祖国已经尽了我们应尽的所有义务。总统阁下,想想犹太人对祖国做出的贡献,难道不应该设法采取一些补救性措施吗?当犹太人占德国6000万人口中不过1%的时候,这种‘仇犹’究竟是勇......
- 信息
- 前 言
- 第一章 希特勒上台执政暴力夺权还是挤占国会?
- 第一节 纳粹党诞生
- 第二节 “向柏林进军”
- 第三节 纳粹党内两派争斗
- 第四节 两刃利剑冲锋队
- 第五节 在政坛阴谋中挤进政府
- 第二章 德国的纳粹化
- 第一节 纳粹党的改造蓝图
- 第二节 1933年3月国会选举
- 第三节 国会纵火案
- 第四节 强行通过“授权法”
- 第五节 确立一党制
- 第六节 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
- 第七节 清洗冲锋队
- 第三章 极权主义政治体制
- 第一节 领袖原则与领袖国家
- 第二节 党国一体
- 第三节 司法纳粹化
- 第四节 党卫队与党卫队保安处
- 第五节 盖世太保与德国中央保安局
- 第六节 集中营制度
- 第四章 统制经济
- 第一节 纳粹党的经济主张
- 第二节 摆脱经济危机
- 第三节 四年计划
- 第四节 保护中小企业与经济集中化
- 第五节 国家干预机制
- 第六节 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
- 第七节 农业政策
- 第五章 纳粹文教体制
- 第一节 纳粹宣传思想与手段
- 第二节 文化控制与宣传机构
- 第三节 文化荒漠
- 第四节 纳粹教育思想
- 第五节 学校教育
- 第六节 校外教育与特种学校
- 第六章 纳粹种族与人口政策
- 第一节 “纽伦堡法”
- 第二节 “水晶之夜”
- 第三节 迫害吉普赛人
- 第四节 鼓励生育
- 第五节 绝育与淘汰
- 第六节 妇女政策
- 第七章 社会统制与社会协调
- 第一节 纳粹社会政策思想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网络
- 第三节 德意志劳动阵线
- 第四节 社会政策
- 第五节 宗教政策
- 第八章 抵抗活动
- 第一节 共产党的抵抗活动
- 第二节 社会民主党的抵抗活动
- 第三节 其他社会集团的抵抗活动
- 第四节 地下文化
- 第九章 富国强兵还是图谋战争
- 第一节 摆脱国际组织的束缚
- 第二节 中立波兰,染指奥地利
- 第三节 实施普遍义务兵役制
- 第四节 进军莱茵非军事区
- 第五节 扩军计划与军队指挥系统改组
- 第六节 总体战与闪击战思想的确立
- 第七节 为毁约扩军服务的纳粹外交
- 第十章 不流血的扩张
- 第一节《霍斯巴赫备忘录》
- 第二节 德奥合并
- 第三节《慕尼黑协定》
- 第十一章 征战得手
- 第一节 外交战
- 第二节 闪击波兰
- 第三节 闪击西欧
- 第四节 入侵苏联
- 第十二章 纳粹体制的调整与扩展
- 第一节 国内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纳粹欧洲新秩序
- 第三节 走向“大屠杀”
- 第十三章 败退与灭亡
- 第一节 东线的战略转折
- 第二节 大西洋之战
- 第三节 东西受困
- 第四节 谋刺希特勒事件
- 第五节 第三帝国覆灭
- 附 录
- 一、大事年表
- 二、专有名词对照表
- 三、人名、地名对照表
- 四、参考文献
-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