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_AZW3_MOBI_EPUB_程琥
内容节选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能否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诉讼制度,这受到各方期待和寄予厚望。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上述规定为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审判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发挥特殊职能作用。这给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和挑战。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 实践中,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案件所在地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在地方,这种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很难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特别是这种保护和干预关系已经固化,如果不对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及时进行重大调整,行政诉讼突出问题仍将难以解决。实践证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良法,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这部新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还有待观察。个中原因在于如果不对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仍由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这部新法的实施必然还会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实施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在新法实施之初,通过落实新法有关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规定,及时对已经固化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进行调整完善,从而为新法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实施条件。 (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基本支撑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目的在于解决有关部门和领导插手案件处理,导致有关诉讼出现“主客场”问题。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在于把分散于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某几类特殊案件集中到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没有集中管辖就没有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涉及面最广、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最易引发纠纷。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使审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职责,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由插手案件处理,有的政府部门怕败诉,不愿意当被告,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相较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导致行政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从长期的审判实践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干扰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三案”问题,更多地是以个体隐蔽方式出现,而对行政案件更多地是以部门组织形式公然进行干预。面对这种干预,行政案件所在地法院往往有顾虑不愿意受理案件,也有法院为了获得当地政府的工作支持甚至不惜牺牲公正审判去主动迎合,让行政审判丧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屏障作用。因此,行政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形成的“主客场”问题,行政案件应该是跨行政区划法院重点管辖的特殊案件。同时,把其他涉及地区重大利益之争、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干预的重大民商事等类型案件剥离出来,形成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同时,还办理一定种类的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等诉讼格局,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有了制度保障。 (三)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有力保障 当前,人民法院出现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主要发生在行政审判领域,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制度,其作用的发挥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信访纠纷有400万—600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行政纠纷渠道不畅,一些本应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的案件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1万件,同比上升16.3%,这是近年来行政案件增长幅度较大的一年,但一审行政案件总数在行政信访纠纷总量中占比很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新《行政诉讼法》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下一步关键在于实施。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诉讼制度能否建立起来,如何在行政案件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人民群众反映强......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前言 全面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 绪论
- 第一章 法治理想与法治现实视角下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
- 一、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行的新《行政诉讼法》
- 二、法治现实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 三、充分发挥新《行政诉讼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第二章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实证分析
- 一、评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效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 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取得积极成效
- 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带来行政审判发展良机
- 四、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尚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 第三章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行政争议多元解决
-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审判产生深远影响
- 二、实现保护诉权与规制滥诉的平衡
-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解决
- 四、依托立案预登记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升级改造
- 第四章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 一、权利与权力框架中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二、政府治理转型中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三、争议中前行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问题
- 第五章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理解和把握
- 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的实施情况
-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 第六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法律规范解读
-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制度困境
- 四、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 第七章 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的审判
- 一、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范围
- 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 三、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 四、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裁判
- 五、共同被告的赔偿责任问题
- 第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第三人举证
- 三、法院调取证据
- 四、证人出庭
- 五、电子数据
- 第九章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
- 二、当前全国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实践
- 三、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关键问题
- 四、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加快探索建立跨区划行政审判专门法院
- 第十章 行政诉讼调解
-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问题
-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运用
-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
-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构造
- 一、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运行中的主要困难和原因分析
- 二、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构造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 三、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构造的基本路径
- 第十二章 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
-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 二、行政协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标准
- 四、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 五、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 第十三章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 一、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运行状况与检讨
- 二、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
- 三、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第十四章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
- 一、如何理解“明显不当”
- 二、国内外司法实践
- 三、法院的审查判断标准
- 四、运用“明显不当”条款的限度
- 五、常见案件中“明显不当”的判断
- 六、裁判方式的选择
-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 一、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规范解读
- 二、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的实践情况
- 三、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 四、完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的举措与路径
- 第十六章 行政公益诉讼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及受案范围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
-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其他程序问题
- 五、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问题
- 第十七章 行政裁判方式
- 一、立法宗旨与判决方式的关联
- 二、新《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判决方式的主要变化
- 三、新《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规定几种新类型案件的判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