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六版】_AZW3_MOBI_EPUB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内容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 《宪法》 (2004年3月14日)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7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诉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 1.《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第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53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第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35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3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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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说明
-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 第四条 复议原则
-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复议范围
-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规定
-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 第二十六条 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
-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复议费用
-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诉权
-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 第十条 辩论原则
-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 第三章 管辖
-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
-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
- 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
- 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
-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
- 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 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 第五章 证据
-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
-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 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 第四十条 法院调取证据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 第四十二条 证据保全
- 第四十三条 证据适用规则
-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
-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 第四十八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
-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
- 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
- 第五十二条 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 第八章 执行
- 第九十四条 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 第九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 第九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 第九十七条 非诉执行
-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 第九十八条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 第九十九条 同等与对等原则
- 第一百条 中国律师代理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零一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费用
- 第一百零三条 施行日期
- 附录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附录二
-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