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以医疗两法衔接为视角 (当代经济刑法研究丛书)_AZW3_MOBI_EPUB_王春丽
内容节选
第一章 两法衔接的制度考察与相关理论 第一节 两法衔接的提出及发展进程 一、两法衔接的概念界定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内涵界定 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一般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 (1) 。但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即将行政执法机关的范围限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从这一规定来看,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被界定在相对狭义的范畴。故笔者赞同将行政执法的内涵界定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的活动。而刑事司法主要指拥有刑事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专门活动。刑事司法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 (2) 。 可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都属于执行法律的活动,两者共同构成了公权力的执法体系,总体目标均为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衔接的界定 何谓衔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指“两事物(或事物的两个部分)前后相接”。衔接一词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主要侧重于行政与刑事之间的前后衔接。衔接一词能比较恰当地体现中央及有关部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职,逐步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 关于衔接一词,也有学者指出不如改为对接恰当。笔者以为,当前两法衔接外延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不同领域,涉及立法、执法、处罚结果、程序,以及理念、原则等不同内容的相互包容与协调,衔接一词相对于对接更为适合。 (三)两法衔接相关概念述评 关于两法衔接的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有较大争议。目前,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多为实务部门,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是将两法衔接界定为办案协作机制。例如,所谓两法衔接,是指以刑事执法机关为中心,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涉罪行为依法吸纳到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办案协作机制 (3) 。 二是将两法衔接定位在程序机制。例如,两法衔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义务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因而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程序性事务 (4) ;“两法衔接机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分离出来,自然过渡和转移到刑事执法程序之中,进而进行侦查、追诉并最终进入刑事审判的机制” (5) 。 三是将两法衔接机制界定为如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例如,两法衔接机制是指工商、税务、烟草、质监、银监、证监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不需要处以刑罚但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6) 。 从这些概念内涵,侧重于从程序、办案协作或工作机制角度来定位两法衔接。对此,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两法衔接研究有一共同特点,即仅从技术层面理解两法衔接,而忽视其事实上还包含另外一个重要层面——制度的融合,并认为两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过程中,一系列具有功能结构的要素之间的内在作用方式与相互联系 (7) 。 总的来说,当前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内涵和外延还缺乏明确化,这不利于正确指导两法衔接的实践运作。笔者认为,之所以对两法衔接产生不同的概念界定,关键是研究的出发点不同。目前两法衔接的概念主要源自实务部门,而实务部门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关注实践中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及其尚不完善的现状。因此,通过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机制的完善及加强检察机关监督等角度,试图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的长效机制。 (四)本书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仅涉及程序衔接,更涉及实体衔接,而且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与前提。 一方面,从立法设计分析,行政执法针对的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刑事司法针对的是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据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似乎不应产生衔接及冲突问题。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公权力的两大执法体系,两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叉,调整对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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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绪 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范围
- 三、总体思路
- 四、研究现状
- 第一章 两法衔接的制度考察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两法衔接的提出及发展进程
- 一、两法衔接的概念界定
- 二、两法衔接的提出
- 三、两法衔接的发展进程
- 第二节 两法衔接的实践困境
- 一、有案不移
- 二、行政执法职能未发挥应有作用
- 三、司法认定扩大化
- 四、移送后司法立案及处理率低
- 五、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 第三节 完善两法衔接的实践价值
- 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 二、发挥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 三、顺应权力制衡的运作需要
- 四、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 第四节 两法衔接的相关理论
- 一、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
-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三、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关系
- 四、两法衔接的调整对象
- 第一节 两法衔接的提出及发展进程
- 第二章 两法衔接立法研究
- 第一节 两法衔接立法概述
- 一、两法衔接与立法
- 二、我国行政犯罪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医疗两法衔接的立法考察
- 一、医疗行政执法的立法状况
- 二、医疗刑事司法的立法状况
- 三、医疗两法衔接立法问题分析
- 第三节 两法衔接立法问题分析
- 一、法律中涉两法衔接的立法规定与思考
-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两法衔接的立法规定与思考
- 三、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立法考察与问题分析
- 四、与两法衔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之考察
- 第一节 两法衔接立法概述
- 第三章 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研究
- 第一节 两法衔接行为认定概述
- 一、行为认定的界定
- 二、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
- 三、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一
- 第二节 医疗两法衔接行为认定实证研究
- 一、医疗行政执法实证考察
- 二、医疗刑事司法实证考察
- 三、医疗两法衔接行为认定问题分析
- 第三节 两法衔接行为认定问题之思考
- 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差异
- 二、区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 三、行为认定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两法衔接行为认定概述
- 第四章 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研究
- 第一节 处罚结果概述
-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
-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种类
- 第二节 医疗两法衔接处罚结果实证考察
- 一、医疗违法行政处罚实证调研
- 二、医疗犯罪刑罚处罚实证调研
- 三、医疗两法衔接处罚结果问题分析
- 第三节 两法衔接处罚结果问题之思考
-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衔接
- 二、处罚结果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处罚结果概述
- 第五章 完善两法衔接的路径
- 第一节 两法衔接的原则适用
-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运用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 三、刑事优先原则的灵活把握
- 第二节 两法衔接的立法完善
- 一、两法衔接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立法内容的协调
- 第三节 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的有效适用
- 一、行为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 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分标准
-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与完善
- 第四节 两法衔接处罚结果衔接规则的构建
- 一、行政犯罪刑罚配置的建议
- 二、处罚结果衔接的处理模式
- 三、处罚结果衔接的适用
- 第一节 两法衔接的原则适用
- 参考文献
-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