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_AZW3_MOBI_EPUB_姜明安
内容节选
第五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行政处罚这一概念: 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第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尤其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 第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所共有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这一特征使得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如前所述,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各种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人身权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意味着其他任何权利都将难以行使。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并且人身罚的行使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人身罚包括以下形式: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 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并且,对于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为了避免乱施处罚,必须严格限制劳动教养的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第11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12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 这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者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边防检查条例》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未明确列入处罚种类,可以归为“其他行政处罚”一类。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有关劳动教养的立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财产罚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罚款。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罚款的数额应由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一般是规定最高额和最低额,并规定加重和减轻的限额。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不能有任何超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统一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罚款必须......
- 第一编 绪 论
-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行 政
- 第二节 行 政 法
- 第三节 行政法学
-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 第二节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 第三节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 第四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 第五章 行政机关
-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
- 第三节 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 第六章 其他行政主体
- 第一节 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 第二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第三节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 第四节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 第七章 公 务 员
-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 第二节 公职关系
- 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
-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 第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 第一节 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 第三编 行政行为
- 第十章 行政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模式
-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 第三节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 第十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
- 第二节 行政创制性文件
- 第三节 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
- 第四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
-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第五节 对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十四章 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 第一节 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许可
- 第三节 行政给付
- 第四节 行政奖励
- 第五节 行政确认
- 第六节 行政裁决
- 第十五章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 第一节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规划
- 第三节 行政命令
- 第四节 行政征收
- 第五节 行政处罚
- 第六节 行政强制
- 第十六章 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 第四编 行政复议
-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种类
-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 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一节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 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 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管辖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
-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
- 第五编 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 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 第五节 管辖异议
-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 第一节 诉与诉权
-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 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
-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 第二节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 第三节 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 第二节 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决定
- 第三十一章 涉外行政诉讼
-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 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
- 第五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 第三十二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 第二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 第六编 行政赔偿
-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 第一节 概 述
- 第二节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 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五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第六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 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第三节 行政赔偿费用
- 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 第一节 行政赔偿方式
- 第二节 行政赔偿标准
- 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
- 第四节 行政追偿程序
- 第三十八章 行政补偿
- 第一节 概 述
- 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