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收集、举证、审查_AZW3_MOBI_EPUB_刘玉民
内容节选
三、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 1、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明对象?【宣讲要点】所谓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为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事实。具体来说,包括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证据事实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典型案例】2006年3月,某区民政局为张某和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2012年3月,孙某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称自己并未到民政局办理办理过结婚登记,有关材料均系他人伪造。某区人民政府对孙某的申请未作答复。孙某于201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某区民政部门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自己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某区人民政府对自己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请拒不答复,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区履行法律职责,撤销结婚登记。孙某同时申请对有关材料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该材料的真实性。经鉴定,相关材料上的签名与孙某本人的笔迹不符。某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民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为孙某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并无不当。至于相关材料上的签名不是孙某本人的笔迹,这是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证明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孙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专家评析】所谓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为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事实。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一)实体性事实。实体性事实是最重要的证明对象。所谓实体性事实,是指需要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行政诉讼中,实体性事实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就是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就证明对象的内容而言,实体性事实主要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当然,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不断发展,将来还会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等。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这类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包括被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权限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的事实(例如立案程序、送达手续、调查笔录、听证程序笔录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事实等。另一部分是关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主要包括行政侵权行为是否为被告所实施、是否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二)程序性事实。所谓程序性事实,是指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程序性事实也是重要的证明对象,如本案中的诉讼时效,这是因为:首先,诉讼法通过程序来保障实体性的事实,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其次,有些程序是法院审理的必经阶段,例如,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某审判员应当回避,那么该审判员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是需要原告举证加以证明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程序性事实应当作为证明对象: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如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事实、被告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者的事实、当事人资格转移的事实)、有关受理条件的事实(如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起诉期限的事实、经过复议的事实、主管和管辖的事实等)、其他诉讼程序事实(如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审判程序的事实、撤诉的事实、回避的事实、关于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执行程序的事实、关于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延期审理的事实、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等等。(三)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可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一些证据事实需要借助另外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的当事人的陈述与承认的事实情况相互矛盾;有的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相互矛盾;有的案件证据之间所证明的情况相互矛盾,难以据此定案。对此,都需要运用其他证据来加以证实,排除矛盾,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四......
- 前言
- 一、行政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1)
-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2)
- 三、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
- 四、行政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
- 四、行政证据的收集和保全(2)
- 五、行政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 六、行政证据的审查和排除
- 附录
-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