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版)_AZW3_MOBI_EPUB_何海波著

内容节选

第一编 行政诉讼制度概论 本编导论 1987年7月,温州市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及其家人,因不服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称,他们于1985年在舥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三间三层楼房,建造前得到镇城建办的批准,建造后又到镇上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两年后,苍南县政府却以原告在海堤河道建房、影响防汛抗洪为由,下令拆除其“违章房屋”。原告认为在此处建房非他一家,而且自己还办了手续,因而拒绝拆除。苍南县政府调动七十余名武警及县、区、镇干部300多人,采用爆破手段强行拆除了他家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经过一番曲折,在省院领导的支持下,温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1988年8月,温州中院在苍南电影院开庭审理,律师楼献等代理原告参加诉讼,苍南县县长黄德余代表被告出庭应诉,二十余家新闻单位云集苍南。在该案二审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胡建淼也作为原告代理人,加入了诉讼。 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镇城建办无权批准在海堤河道上建房。原告违反规定,毁堤填河建房,影响行洪排洪,所建房屋应予拆除。苍南县政府在多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据国务院《关于清除行洪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强行拆除原告违章建造的部分房屋,是合法的。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1] 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案并不是中国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却是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的时刻。该案因系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当时就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多年后还被人铭记。虽然原告最终败诉,但它激发了“民可以告官”的意识,推动了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立法。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对簿公堂、共同接受法院裁判,构成了一幅官民关系的新图景,并预示着行政纠纷解决和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 本编阐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三个基本问题:第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历程,即它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因何而生、从何而去?第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特别是它在建构行政法治秩序中的作用和局限在哪里?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适用,即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框架中所受的基本约束有哪些? 第一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程 尽管中国古代曾有相当发达的行政监察制度,行政诉讼却是在现代化大潮下借鉴西方经验的结果。几经沉浮之后,行政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应运而生。然而,其实施困难重重,其未来仍有待观察。 第一节 外国行政诉讼的经验 在我们讨论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历程前,不妨简要地叙述西方国家的经验。这些经验最初被当作“舶来品”,现在则已融入中国的法学理论之中,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渊源之一。 大体上讲,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大陆法和普通法两大传统,分别以法国和英国为开端。下面阐述行政诉讼制度在这两个国家的建立过程以及后来的发展。 一 法国式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 法国是世界范围内“行政法的母国”,很早就建立了行政法院。但法国的行政法院最初却是一种特殊的分权理论——“行政不受司法干预”——的结果。 [2] 法国大革命初期,代表旧势力的法官仍然把持着法院。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和阻挠革命政府颁布的措施。而当时法国人普遍接受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认为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当各司其职,井水不犯河水。于是,1790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法律,规定“司法权从此与行政权分立”;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得因行政官员行使职务而将其传唤,违者以渎职罪论处。从此,法院不能过问行政活动。 但行使权力总会有人受害,受害人总得有个说理的地方。1796年,国民议会的一项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应当向最高行政长官申诉。可是,行政长官根本就无暇顾及这类案件。1799年,刚刚担任首席执政官的拿破仑授权一个叫“参事院”(Conseil d'État)的专家班子,帮他处理各类申诉,同时也对政府的法律草案和命令、规章提供咨询意见。尽管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仍须以首席执政官的名义作出,但首席执政官(以及后来的皇帝或者国王)从善如流,对参事院草拟的处理决定几乎从不否决。由此,形成了行政法院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惯例。1872年,法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授权参事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后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直接作出决定。这就给了它独立的决定权,使它成为今天意义上的行政法院。 此后,行政法院的职能和机构不断扩充。1889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无需先经部长裁决,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随着案件的增多, 1953年设立了地方行政法院,一般案件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诉,参事院原则上只受理上诉案件。再往后,参事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忙不过来。于是,在1987年按大区设立了5个上诉行政法院。参事院作为最高行政法院,原则上只审理终审案件。 直到今天,法国的行政法院在法律上还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受行政首长的领导。法国总理名义上兼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行政......

  1. 扉页
  2. 信息
  3. 目录
  4. 全书要目
  5. 江必新序
  6. 姜明安序
  7. 作者自序
  8. 修订版序
  9. 第二版序
  10. 凡例
  11. 第一编 行政诉讼制度概论
    1. 本编导论
    2. 第一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程
      1. 第一节 外国行政诉讼的经验
        1. 一 法国式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
        2. 二 英国式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3. 三 西方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2. 第二节 中国行政监督的现代转型
        1. 一 传统行政监督方式的衰亡
        2. 二 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诉讼
        3. 三 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沉浮
      3.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1. 一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过程
        2. 二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3. 三 《行政诉讼法》的成效
        4. 四 《行政诉讼法》的困顿
        5. 五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3.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
      1. 第一节 解决纠纷的功能
        1. 一 现行解决行政纠纷的体系
        2. 二 行政诉讼在法律上的局限
        3. 三 行政诉讼在事实上的局限
      2. 第二节 监督行政的功能
        1. 一 现行监督行政的体系
        2. 二 司法监督的作用机制
        3. 三 司法监督的限度
      3. 第三节 发展法律的功能
        1. 一 行政诉讼发展法律的方式
        2. 二 行政诉讼发展法律的内容
        3. 三 行政诉讼发展法律的限度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 第一节 行政法的渊源
        1. 一 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2. 二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3. 三 立法、行政和司法先例
      2. 第二节 制定法的适用
        1. 一 制定法的规范效力
        2. 二 制定法的解释方法
        3. 三 法院对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选择适用
      3. 第三节 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
        1. 一 行政裁量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二 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尊让
  12. 第二编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1. 本编导论
    2. 第四章 受案范围
      1. 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1.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2. 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
        3. 三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概况
        4. 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体系
      2.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范围
        1. 一 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职能的行为
        2. 二 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
        3. 三 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行为
        4. 四 不同性质行为的混合
      3.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类型
        1. 一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 二 具体行政行为
        3. 三 外部行政行为
        4. 四 单方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
        5. 五 国家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
      4.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形态
        1. 一 尚未完成的行政行为
        2. 二 行政行为的解释、补正和改变
        3. 三 行政执行行为
        4. 四 行政不作为
      5. 第五节 行政行为所涉的“合法权益”
        1. 一 人身权
        2. 二 财产权
        3. 三 政治权利
        4. 四 社会权利
        5. 五 救济权利
    3. 第五章 原告、被告和法院
      1. 第一节 适格的原告
        1. 一 原告的类别
        2. 二 原告的资格
        3. 三 行政公益诉讼
      2. 第二节 适格的被告
        1. 一 以机构为被告
        2. 二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
        3. 三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 第三节 有管辖权的法院
        1. 一 专门法院的管辖
        2. 二 级别管辖
        3. 三 地域管辖
        4. 四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
    4. 第六章 受理诉讼的其他条件
      1. 第一节 复议前置
        1. 一 救济选择与复议前置
        2. 二 规定复议前置的法律
        3. 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2. 第二节 起诉期限
        1. 一 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
        2. 二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3. 三 起诉期限的计算
      3. 第三节 重复起诉
        1. 一 排除重复起诉的既有程序
        2. 二 排除重复起诉的既决事项
      4. 第四节 滥用诉讼
        1. 一 公共秩序保留
        2. 二 对滥用诉权的限制
  13. 第三编 司法审查的标准
    1. 本编导论
    2. 第七章 行政职权
      1. 第一节 行政职权概述
        1. 一 行政职权的性质
        2. 二 行政职权的来源
        3. 三 授予行政职权的方式
        4. 四 行政职权的内容
      2.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1. 一 行政部门管辖
        2. 二 行政级别管辖
        3. 三 行政地域管辖
      3.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
        1. 一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2. 二 行政许可的适用条件
        3. 三 行政裁决的适用条件
        4.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
        5. 五 行政合同的适用条件
      4. 第四节 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
        1. 一 越权处理
        2. 二 明显不当
        3. 三 滥用职权
        4. 四 行政不作为
    3. 第八章 行政程序
      1.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1. 一 行政程序的概念、类型和价值
        2. 二 行政程序制度的立法发展
        3. 三 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
      2.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
        1. 一 行政执法资格
        2. 二 回避和不当接触
        3. 三 行政行为的步骤
        4. 四 行政行为的形式
        5. 五 行政行为的时限
      3. 第三节 外部行政程序
        1. 一 预先告知
        2. 二 听取意见
        3. 三 行政听证
        4. 四 说明理由
      4. 第四节 内部行政程序
        1. 一 行政机关内部的决定程序
        2. 二 上下级机关的审查、批准和备案
        3. 三 专家评议、评审和评定
    4. 第九章 行政证据
      1. 第一节 行政证据的合法性
        1. 一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2. 二 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3. 三 证据使用的合法性
      2. 第二节 行政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1. 一 证据的关联性
        2. 二 证据的真实性
      3. 第三节 待证事实、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1. 一 待证事实
        2. 二 举证责任
        3. 三 证明标准
  14. 第四编 司法救济的手段
    1. 本编导论
    2. 第十章 行政判决的方式
      1. 第一节 针对行政处理的判决
        1. 一 撤销行政行为
        2. 二 责令重新作出
        3. 三 变更行政行为
        4. 四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5. 五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6. 六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7. 七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第二节 针对几种特殊诉讼的判决
        1. 一 针对行政不作为的判决
        2. 二 针对行政拟作为的判决
        3. 三 针对行政合同的判决
        4. 四 针对行政复议的判决
      3. 第三节 赔偿判决
        1. 一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2. 二 行政赔偿责任的减免
        3. 三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3. 第十一章 判决之前的临时救济
      1. 第一节 停止执行
        1. 一 停止执行的适用范围
        2. 二 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3. 三 停止执行的程序和效果
      2. 第二节 先予执行
    4. 第十二章 判决之外的处理方式
      1. 第一节 协调处理
        1. 一 协调处理的历程
        2. 二 撤诉
        3. 三 调解
      2. 第二节 诉讼成本的分配
        1. 一 诉讼费用的分配
        2. 二 其他诉讼成本的分配
      3. 第三节 司法建议
        1. 一 司法建议的适用场合
        2. 二 司法建议的形式和程序
        3. 三 司法建议的效力
  15. 第五编 行政诉讼程序
    1. 本编导论
    2. 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
      1.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1. 一 起诉的基本要求
        2. 二 诉讼的提起
        3. 三 受理和告知
        4. 四 被告答辩
      2. 第二节 庭外事项
        1. 一 诉的变更和合并
        2. 二 证据问题的处理
        3. 三 停止执行、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
        4. 四 诉讼的中止、终结、移送和撤回
      3. 第三节 开庭审理
        1. 一 审判组织和诉讼参与人
        2. 二 开庭审理的确定
        3. 三 开庭审理的步骤
        4. 四 法庭礼仪和诉讼秩序
      4. 第四节 一审裁判
        1. 一 案件审结的期限
        2. 二 作出裁判的机制
        3. 三 裁判文书的写作
        4. 四 诉讼档案的管理
      5. 第五节 简易程序
        1. 一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 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则
        3. 三 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3. 第十四章 二审、再审与重审
      1.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
        1. 一 二审终审与上诉
        2. 二 二审的审理程序
        3. 三 二审的裁判方式
        4. 四 二审程序的实施状况
      2. 第二节 再审程序
        1. 一 再审的申请
        2. 二 检察抗诉
        3. 三 再审的审理
        4. 四 再审裁判
        5. 五 再审程序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进
      3. 第三节 重新审理
        1. 一 发回重审的事由和重审法院
        2. 二 重审的审理
        3. 三 重审裁判
    4. 第十五章 强制执行
      1. 第一节 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
        1. 一 对公民一方的强制执行
        2. 二 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2.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强制执行
        1. 一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
        2. 二 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裁定
        3. 三 非讼执行的实施
  16. 案例索引
  17. 术语索引
  18. 图表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