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博物馆:犯罪构成理论简史_AZW3_MOBI_EPUB_余丰泳

内容节选

第四章 主观不法,目的当先 未来将会产生它自己的理解和批判标准,正如过去所发生的那样。 ——雅各布斯《韦尔策尔对于当今刑法学的意义》 1 韦尔策尔,何许人也? 单看个人履历,韦尔策尔走了一条正统的法律精英道路。他也在费尔巴哈就读过的耶拿大学和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学和哲学,拿到博士学位,随后成为法学教授。韦尔策尔在1935年获得教授资格的论文是《刑法中的自然主义与价值哲学》,法学和哲学背景交融,混合了法学的实践性和哲学的思辨性,影响了他此后的学术道路。 韦尔策尔先后任教于科隆大学、图宾根大学、哥廷根大学、波恩大学。这几所大学都是德国刑法研究重镇。在教职之外,他还担任过联邦德国司法部刑法委员会委员、海德堡科学协会通讯员、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协会工作小组成员等职务。韦尔策尔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在刑法教义学和刑法哲学上都取得了丰硕的成就。[1] 今天我们讨论的那些重要刑法问题,追本溯源,似乎没有哪一个主题能够绕过韦尔策尔。韦尔策尔好比是数学界的庞加莱,他的众多理论是当代刑法学科无法绕行的一座座山峰。为什么要将韦尔策尔和数学家类比,除了他们都是各自领域内的集大成者,还有一个因素,韦尔策尔在大学里最先学的专业就是数学,而后才转向法学。人类的世界因此少了一个数学家,多了一个刑法学家。 韦尔策尔行走刑法江湖的最显著标签是目的行为论。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在1959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里曾经写道:“想要写刑法总则教科书的人,都一定要讨论目的行为论,否则这位作者根本没达到学者应该有的责任。”[2] 目的行为论的靶子就是因果行为论。韦尔策尔认为:“因果行为论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它忽视了操控性的意志所具有的构建行为的功能。”因果行为论并非没有意志内容,只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单纯由某个随意的意志活动引起的,因此完全颠倒了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未遂为例,韦尔策尔认为未遂不是缺少结果的单纯因果过程,而是预先设定结果为追求目标的行为,意志在行为中具有的功能不会因为结果没有出现而改变。[3] 目的虽然是一个我们所熟悉的词语,但在目的行为论中有其特别含义,不能将之与任意性相混淆。韦尔策尔举的一个例子是,护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病人注射了一支药性过强的吗啡针剂,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护士的意志活动在涉及注射行为时具有目的性,但在涉及杀人时不具备目的性。只有当某种结果的实现处于目的性操控的延伸范围内,才能认为结果是被目的性引起,否则仅仅是因果的引起。[4]韦尔策尔倒没有说因果性不重要,因果性仍然不可或缺,他想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因果性并非行为的支配性要素,仅仅是作为条件存在,人的目的性支配才是行为的本质性要素。这已经截然不同于贝林、李斯特认为的那种单纯的因果关系。 “韦尔策尔虽然是目的主义刑法理论的开山祖师和代表人物,但从其理论研究之纵深看,似乎又非目的主义所能涵盖。”[5]按照德国学者希尔施的说法,韦尔策尔的著作[6]相当于一个采石场[7],那里的矿产品种过于丰富,很难探明到底有多少储量。若还是以建筑作比喻的话,他的刑法思想更像是一座双子座大厦,一座是教义学大厦,另一座是法哲学大厦。就学术发展来说,韦尔策尔在刑法教义学上的遗产可能更为丰厚,这座大厦也一直有人在维护。而另一座大厦宛若迷宫,他在法哲学上的许多观点,因年代久远变得更加陌生了,更何况还有语言的隔阂,我们也只能远远地透过几个有限的窗口,窥见一些模糊的内景。 第一个窗口是人本主义。目的主义,包括下文论及的行为无价值、人的不法理论都闪耀着其人本主义思想的光芒。在自然法和实证法的传统争论中,他始终“以人为中心”,进行刑法的本体思考。自然法学迷信“纯粹理性”“永恒正义”之类,但具体何指无确切答案,难免空泛不切,实证法学崇尚法律实践,较少高谈阔论,然而受制于机械因果的思考方式,人性特征式微,主观能动性受到漠视。自然法和实证法最大的公约数,是“个体人”。在韦尔策尔看来,这个“个体人”不同于前者中那么模糊的理性人,也不同于后者中那个被忽略的个人,乃是尊崇个体自治、存在规范价值、受到目的支配的人。[8] 第二个窗口是物本逻辑。新康德主义虽然对实证主义展开了反思,而且高举价值大旗,但在韦尔策尔看来,这种修补并未超越实证主义,因为两者都认为有一个客观中立而无价值的客观现实性存在。所不同的是概念的形成程序,一个是中立无价值的因果律,另一个是价值关系的体系,[9]新康德主义认为物本身没有意义,一切概念、规则、体系都是人类思想的产物,只能从理性中产生,功能、秩序都是主体赋予对象的。[10]韦尔策尔的物本逻辑与此不同,他认为所有的秩序和意义原本就存在于客观现实里面,价值原本隐藏于存在之中,存在根植于物质本身。概念没有创造出现实,只是对先于概念存在的现实加以描述、理解。[11]这就好比我们拿出一个杯子,都知道它是用来装水的。新康德主义认为,杯子的这......

  1. 封面
  2. 文前辅文
  3. 目录
  4. 第一章 告别蒙昧,法光初照
  5. 第二章 三分阶层,轮廓浮现
  6. 第三章 超越古典,价值重估
  7. 第四章 主观不法,目的当先
  8. 第五章 客观归责,功能转向
  9. 第六章 东瀛论争,何者为恶
  10. 第七章 英美观照,反求诸己
  11. 第八章 苏俄改造,要件四说
  12. 第九章 本土移植,命运跌宕
  13. 第十章 任重道远,法无止境
  14. 参考文献
  15.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