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博物馆:犯罪构成理论简史_AZW3_MOBI_EPUB_余丰泳
内容节选
第四章 主观不法,目的当先 未来将会产生它自己的理解和批判标准,正如过去所发生的那样。 ——雅各布斯《韦尔策尔对于当今刑法学的意义》 1 韦尔策尔,何许人也? 单看个人履历,韦尔策尔走了一条正统的法律精英道路。他也在费尔巴哈就读过的耶拿大学和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学和哲学,拿到博士学位,随后成为法学教授。韦尔策尔在1935年获得教授资格的论文是《刑法中的自然主义与价值哲学》,法学和哲学背景交融,混合了法学的实践性和哲学的思辨性,影响了他此后的学术道路。 韦尔策尔先后任教于科隆大学、图宾根大学、哥廷根大学、波恩大学。这几所大学都是德国刑法研究重镇。在教职之外,他还担任过联邦德国司法部刑法委员会委员、海德堡科学协会通讯员、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协会工作小组成员等职务。韦尔策尔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在刑法教义学和刑法哲学上都取得了丰硕的成就。[1] 今天我们讨论的那些重要刑法问题,追本溯源,似乎没有哪一个主题能够绕过韦尔策尔。韦尔策尔好比是数学界的庞加莱,他的众多理论是当代刑法学科无法绕行的一座座山峰。为什么要将韦尔策尔和数学家类比,除了他们都是各自领域内的集大成者,还有一个因素,韦尔策尔在大学里最先学的专业就是数学,而后才转向法学。人类的世界因此少了一个数学家,多了一个刑法学家。 韦尔策尔行走刑法江湖的最显著标签是目的行为论。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在1959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里曾经写道:“想要写刑法总则教科书的人,都一定要讨论目的行为论,否则这位作者根本没达到学者应该有的责任。”[2] 目的行为论的靶子就是因果行为论。韦尔策尔认为:“因果行为论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它忽视了操控性的意志所具有的构建行为的功能。”因果行为论并非没有意志内容,只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单纯由某个随意的意志活动引起的,因此完全颠倒了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未遂为例,韦尔策尔认为未遂不是缺少结果的单纯因果过程,而是预先设定结果为追求目标的行为,意志在行为中具有的功能不会因为结果没有出现而改变。[3] 目的虽然是一个我们所熟悉的词语,但在目的行为论中有其特别含义,不能将之与任意性相混淆。韦尔策尔举的一个例子是,护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病人注射了一支药性过强的吗啡针剂,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护士的意志活动在涉及注射行为时具有目的性,但在涉及杀人时不具备目的性。只有当某种结果的实现处于目的性操控的延伸范围内,才能认为结果是被目的性引起,否则仅仅是因果的引起。[4]韦尔策尔倒没有说因果性不重要,因果性仍然不可或缺,他想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因果性并非行为的支配性要素,仅仅是作为条件存在,人的目的性支配才是行为的本质性要素。这已经截然不同于贝林、李斯特认为的那种单纯的因果关系。 “韦尔策尔虽然是目的主义刑法理论的开山祖师和代表人物,但从其理论研究之纵深看,似乎又非目的主义所能涵盖。”[5]按照德国学者希尔施的说法,韦尔策尔的著作[6]相当于一个采石场[7],那里的矿产品种过于丰富,很难探明到底有多少储量。若还是以建筑作比喻的话,他的刑法思想更像是一座双子座大厦,一座是教义学大厦,另一座是法哲学大厦。就学术发展来说,韦尔策尔在刑法教义学上的遗产可能更为丰厚,这座大厦也一直有人在维护。而另一座大厦宛若迷宫,他在法哲学上的许多观点,因年代久远变得更加陌生了,更何况还有语言的隔阂,我们也只能远远地透过几个有限的窗口,窥见一些模糊的内景。 第一个窗口是人本主义。目的主义,包括下文论及的行为无价值、人的不法理论都闪耀着其人本主义思想的光芒。在自然法和实证法的传统争论中,他始终“以人为中心”,进行刑法的本体思考。自然法学迷信“纯粹理性”“永恒正义”之类,但具体何指无确切答案,难免空泛不切,实证法学崇尚法律实践,较少高谈阔论,然而受制于机械因果的思考方式,人性特征式微,主观能动性受到漠视。自然法和实证法最大的公约数,是“个体人”。在韦尔策尔看来,这个“个体人”不同于前者中那么模糊的理性人,也不同于后者中那个被忽略的个人,乃是尊崇个体自治、存在规范价值、受到目的支配的人。[8] 第二个窗口是物本逻辑。新康德主义虽然对实证主义展开了反思,而且高举价值大旗,但在韦尔策尔看来,这种修补并未超越实证主义,因为两者都认为有一个客观中立而无价值的客观现实性存在。所不同的是概念的形成程序,一个是中立无价值的因果律,另一个是价值关系的体系,[9]新康德主义认为物本身没有意义,一切概念、规则、体系都是人类思想的产物,只能从理性中产生,功能、秩序都是主体赋予对象的。[10]韦尔策尔的物本逻辑与此不同,他认为所有的秩序和意义原本就存在于客观现实里面,价值原本隐藏于存在之中,存在根植于物质本身。概念没有创造出现实,只是对先于概念存在的现实加以描述、理解。[11]这就好比我们拿出一个杯子,都知道它是用来装水的。新康德主义认为,杯子的这......
- 封面
- 文前辅文
- 序
- 目录
- 第一章 告别蒙昧,法光初照
- 第二章 三分阶层,轮廓浮现
- 第三章 超越古典,价值重估
- 第四章 主观不法,目的当先
- 第五章 客观归责,功能转向
- 第六章 东瀛论争,何者为恶
- 第七章 英美观照,反求诸己
- 第八章 苏俄改造,要件四说
- 第九章 本土移植,命运跌宕
- 第十章 任重道远,法无止境
- 参考文献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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