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 韩德强_PDF_978751093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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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提要

《工伤保险条例》将“三工’’设定为认定工伤的一般性原则’但“工作场所”概
念的不确定’不仅造成了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矛盾冲突’而且还在行
政机关工伤认定与法院审理工伤案件之间产生了巨大分歧°在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
中,不能机械地将工作场所限制于用人单位所设定的工作空间区域,要秉持向劳动
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对工作场所的内涵进行合理延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
定》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
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
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
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
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从该司法解释的理念来看’职工为履行
工作职责,在工作场所之间的往来的合理区域也应当理解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对于
职工从事职业活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应
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在该区域因公致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工作场所的认定应结台具工作原因适当延伸
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正在加速人们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改变,网络信
息和移动通信对工作场景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工位”的概念已经被扩展到随时随
地’随着劳动形态的演变,需要法律规范对“工作场所’’定义同步延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述的“工作场所”,-般是指职工履行工作职责’
从事生产劳动的物理空间区域,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空间区域的关系’还可以
分为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临时性的工作场所。固定的工作场所
主要是指有长期性、经常性、特定性进行劳动活动的区域’如办公楼`工厂、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