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_PDF_李舒,唐青林,李营营 著_9787521628319_2022-09-01
内容简介
我国的执行审查依据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异议、利害关系人异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虽然以上两个条文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我们通常都倾向于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称为“行为异议”,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称为“标的异议”。 以上两条看似清晰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所衍生出的程序却无比纷繁芜杂。“行为异议”以纠正人民法院具体实施错误执行行为为目标,目的在于确保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按照法定的执行程序展开,由此衍生出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标的异议”是以确认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权利为目标,由此衍生出的是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但如果案外人异议内容与执行依据相关,则可能触发案外人再审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案外人异议和利害关系人异议、如何确定案外人异议内容是否与执行依据相关等问题,都是执行审查业务的难点和痛点之一。 民事执行程序中关于“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的分野,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却彻底消失,即不论是当事人异议还是利害关系人异议,都统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按照“行为异议”进行审查,排除了案外人在刑事裁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的可能。除以上两种基本的执行异议制度外,还存在另外两种执行异议制度的“变形”:一为颇具中国特色的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制度,其中包括24种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二为参与分配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制度。前者24种不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可能分别衍生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或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因此,看似简单的两个条文,背后却是包罗万象的执行审查业务。 近年来,为了应对大量的执行业务、具体指导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使执行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力填补了执行规则漏洞。但是,受法律技术限制,大量执行规范文件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审查制度呈现碎片化、重叠化的状态,加大了人民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找法用法”的难度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问题的分歧。 当事人面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像同时面对好几条没有路标的高速公路入口。一旦选错,可能再无回头路。近年来,我们的团队处理了大量执行审查业务,其中不少业务在我们接到的那一刻都不得不为之扼腕叹息。因为我们发现太多血淋淋的败诉不是因为实体上不占理,而是因为程序选择错误。在执行审查的程序选择问题上,“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绝非一句空话。 我们希望通过本书的结集出版,能够为法律实务界在海量的案例和业务实践中寻找执行审查业务“一般规律”提供可能,更希望能够为苦恼于如何寻求救济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