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_AZW3_MOBI_EPUB_[美]任思梅
内容节选
第一章 作为浮财的年轻女性 1870年到1872年间,陈玉清的女儿被卖了四次。(1)成捆的银两数度易手,她先后被卖作妻子、小妾、代孕的子宫,最终又以被榨干的女儿这一身份被买回家中。组织这些交易的有男人也有女人,他们声称,这么干只不过是为了活下去。的确,这几年标志着荒年的开端。即将到来的十年,先是洪水连绵不绝,最后又以干旱和致命的饥荒收尾,超过1 300万人死于饥饿和疾病,成千上万户人家牺牲了妻儿。不过,驱使人们一次又一次地转卖陈玉清的女儿的,并不是毁灭性的灾害。相反,她被贩卖是为了应付一些更为琐碎的困难,解决一些更加实际的担忧。 连曾经的官宦人家都要卖女儿,拥有良田数亩的青壮年也要卖掉妻子。在华北平原上,农村生活以一种变化无常的方式绵延着,这意味着通向兴旺的道路有可能突然转向赤贫和饥馑。疏松的黄土、低矮的泥沙河床与反复无常的降水令华北的家庭尤为脆弱。(2)在清王朝的多数年景里,皇家粮仓谨慎的管理使成千上万的农民不至于面临口粮的重大紧缺。(3)但到了19世纪后半叶,清朝粮食储备体系已然恶化。清王朝不仅在数十年的内战和叛乱中历经内患,更是在欧洲海上力量的侵蚀和鸦片贸易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掠夺下饱受外辱,清朝统治者们艰难地想要奋力重振他们的帝国。以中央集权方式管理的紧急赈济不再能够缓解农村在干旱和洪水中遭受的周期性打击。为了募集资金和劳力用于重建乡土,州县官需要更甚往常地勒索自己治下的百姓,而各家各户为了存活,则不得不转向家庭内部。 女人构成了一个家庭的保险单上最灵活的部分,但贫穷的家庭也会把女儿视作一项债务。年轻的育龄妇女身上这种前后矛盾的价值,再加上失衡的性别比例,驱动着这个国家不断增长的人口贩卖。陈玉清的女儿曾辗转于至少三个不同的村庄,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交易,人们越发难以确定她到底属于哪个村庄。解决这个恼人问题的任务最终落到了顺天府宝坻县的知县头上。尽管州县官多是在农村生活的细碎领域中游走调停,但当犯罪、偷窃、凶杀暴力发生,或是村民就彼此间的某起冲突提请了可信的诉讼时,他们通常就得介入。任何涉及买卖年轻女子或她们孩子的争议性案件,只要呈上公堂,成百项的常规程序就会按部就班地运转起来。本章描绘了这四桩人口买卖是怎么出了差错,以及宝坻县的知县是如何试图查明真相的。 在清朝的法律条款下,很难给像陈玉清的女儿这样的女性做出恰当的裁定。清律禁止贩卖平民为奴,也禁止将体面的平民妇女卖作妓女。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用一笔可观的钱财聘娶妻妾,这样的做法甚为普遍。(4)而且,转卖业已为奴之人或他们的后代,在清律中也并非不合法。法律的空白默许了有钱人家之间交易婢女、奴仆和家仆,这无异于让那些不幸的被贩卖者承担起证明自己平民身份的责任。每条禁止买卖人口的法规都有一些附例,列举在哪些情况下贩卖人口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清律赋予了丈夫、父亲和一家之主相当大的家庭权威,为贩卖妇女所做的辩解中最为常见的有两项,恰好与两种常常会促发贩卖人口需求的厄运相一致——财务窘境和道德败坏。穷困之时,贩卖家庭成员往往是被允许的,丈夫也能请求知县帮忙卖掉通奸的妻子。(5) 这两种情有可原的情形都给了人贩子逃脱道德和法律上的惩罚的机会。对那些被判定有罪的人来说,后果会相当严重——巨额罚款、流放、鞭打、戴着枷锁示众,在暴力绑架的案件中,结果甚至可能是就地正法。尽管抓到妻子通奸的男人可以向地方官求助,要求衙门来监督着卖掉不忠的妻子,但是丈夫不能把妻子卖给她的情人。(6)要是衙门官吏发现了这种私下顺势而为的情况,三位当事人都会被定罪和鞭打。被指控贩卖人口意味着极大的危险,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用贫穷或者其他道德上的因素来为他们的行为辩护很有好处。卖掉孩子的父母要挨40下鞭子。(一些负担得起的人通常会选择交罚款而不是忍受肉体刑罚,不过,少数有财力免除刑罚的人,也是因为他们早先把孩子卖了换到了钱。)(7)人贩子得会施展一套生存的话术,同样重要的是,他们得向公堂上的大人们解释他们与自己的“商品”之间是什么社会关系。根据清朝的审判制度,地方法官有一个浮动的尺度来评定恰当的处罚。依据中国传统律法的微妙尺度,处罚不仅要与罪行匹配,也要与犯人的社会地位相配。对比自己地位高的人犯罪,遭到的惩罚要比侵犯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更严酷——打父亲的儿子比打儿子的父亲犯下的罪过更大,引诱主人妻子的仆人遭受的惩罚要比犯下类似事情的邻居更厉害。而且,尽管法律禁止“不正当交媾”,主人还是能够与仆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而免于受罚。儒家思想中的正义把维系恰当的等级制度置于优先的位置——法律的不公平并不等于不正义,相反,在清朝,最好的正义本质上恰恰就内含着不公平。 这种等级森严且不公平的体系在传统上受到崇敬,被认为是自然的,甚至是令人满意的,而这正是中国之所以普遍容忍人口贩卖市场的核心原因。不仅是中国的律法,深植于社会中的行为法则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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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说明
- 图表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作为浮财的年轻女性
- 第二章 晚清买卖人口的洪流
- 第三章 新法与新言
- 第四章 假扮的家庭与集市上的儿童
- 第五章 法外流民
- 第六章 军阀遗孀与警察厅厅长
- 第七章 家庭内部纽带
- 第八章 与人贩子交谈
- 结论
- 附录
- 致谢
-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