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_AZW3_MOBI_EPUB_〔美〕丛小平
内容节选
第一章 封彦贵诉张金才: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与婚姻改革 1943年的封、张两姓婚姻纠纷发生在甘肃省华池县的一个小村庄里。这桩婚姻纠纷体现了当地历史的特殊性,在当时也有其普遍的代表性。纠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8年。华池县农民封彦贵将自己4岁的女儿封捧儿[1]许配给邻村张金才(有的文件写作张进财或张金财)5岁的儿子张柏(有文件写作张柏儿),[2]张家以10块银圆作为彩礼。[3]1942年,当捧儿18岁,到法定结婚年龄时,[4]张金才几次要求为两人举行正式的婚礼,封彦贵却置之不理,根本没有履行婚约的意思。张金才便去华池县政府,状告封彦贵意图悔婚。县政府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根据记录,捧儿本人对这桩婚事“坚决不愿意”,县政府的办事人员只能宣布这桩婚约无效。档案记载: 华池县温台区三乡一村张家湾贫农张金财,年六十岁,于民国十四年以价十元订冯彦贵之女为媳。当时女近一岁,儿子两岁。至民国卅一年娶婚时,女子年已十八岁,坚决不愿意。张金财遂控诉冯彦贵。经第一科几次调解无效,遂判决离婚。(原文见图1-1——引者注)[5] 图1-1 《陕甘宁边区婚姻问题材料汇集》(1943),全宗号4,档案号1,案卷号65 婚约取消之后,封彦贵试图将捧儿许配给张宪芝之子,彩礼是2400元法币外加48块银圆。[6]这个消息传到了张金才的耳朵里,虽然政府已经取消了婚约,但是张金才不服,仍然时刻关注着封家的一举一动。于是张金才以“买卖婚姻”为由将封彦贵告到政府。“买卖婚姻”为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1939年《婚姻条例》或《条例》)所禁止,因此封彦贵新订的婚约被华池县政府宣布无效。[7]1943年,捧儿的父亲接受了一个叫朱寿昌的求亲者,此人许诺8000元法币、4匹机织布,外加20块银圆作为彩礼。1943年3月10日,朱寿昌到封家举办订婚仪式,当时给了7000元法币、哔叽布料4匹(大约价值112万元法币)[8]和20块银圆,外加3斤棉花。婚约就这样订了下来。[9] 农历二月十三日这天,[10]捧儿跟她母亲到邻村“过事”(即乡村的红白喜事聚会)。在这里她遇见了年轻英俊的张柏。[11]由于封家与张家一直有着换亲的关系,他们两个在幼年走亲戚时可能见过面,[12]但这却是他们成年后第一次相遇。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略做交谈,确切内容无人知晓。[13]二审的法律文件上宣称捧儿表达了她希望嫁给张柏的愿望,对父亲刚刚给她安排的婚姻非常不满,抱怨自己“出不了恶劣家庭环境”。同时,“张柏亦非常爱慕捧儿,二人当时已商议决定将为夫妇关系”。[14]2005年,当我第一次采访封芝琴时,[15]问了她那次谈话的内容,封芝琴回忆说,他们并没有谈多少,但记得自己说过的一句话,“咱们的事不能算了”。[16]从当地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习俗上来看,这句话简直算得上“海誓山盟”。所以二审判决书关于捧儿意愿的记载基本正确。 张柏回家后将他和捧儿会面的事告诉了父亲。张金才早就听说封彦贵为捧儿又订了一门亲事,现在从张柏口里得到了证实。1943年3月18日晚,他从本族召集了20来个人,跟张柏一起去了封家的村子。这支队伍步行约30里,于半夜时分到达封家门前。张家深夜突袭,张柏首先冲进窑洞将捧儿拉了出来,黑暗之中,封家无法抵抗,只能让张家把捧儿抢走了。张家把捧儿带回家,立刻为他们举办了婚礼。[17]这次夜半惊魂之后,封彦贵就以对方绑架其女儿为由将张家告到了华池县司法处。1943年5月3日,县司法处宣布了裁决,判张金才六个月劳役,逮捕张柏并以绑架罪将其关押,同时宣布捧儿和张柏的婚姻无效。[18] 1939年初,中共在陕甘宁边区的政权已基本稳定,边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改革计划,包括禁止缠足、赌博、抽鸦片,以及其他一些被革命政府视为落后的风俗习惯。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开始进行婚姻和家庭的革命。在20世纪头30年中国社会的剧变中,陇东与陕北一带变化甚微,1939年《条例》将一种现代的、在受到西方影响的都市环境中形成的婚姻观念带给了这一地区。陇东农村地区没有经历过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早期中国南方和沿海地区那种从帝制到共和制,在社会运动冲击下逐渐地开放,开启“现代化”变革这样的逐步过渡的阶段。因此,这一地区政治上十分孤立,社会经济状况落后,文化氛围闭塞,地理生态贫瘠。凡此种种都是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社会革命的巨大挑战。“封张案”涉及很多革命政府想要去除的地方风俗,改革阻力重重。因此“封张案”所显现的地理、社会、文化的背景,和陕甘宁边区的其他许多案件一样,在革命政府改造边区社会的过程中有着指标性的意义。 一 从边陲到革命根据地:1930年代陇东与陕北的政权建设 这桩婚姻纠纷案的发生地在华池县温台区。华池县坐落在甘肃省的东部。因位于陇山以东,习惯上华池及周边地区被称为“陇东”或“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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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版序言
- 英文版序言及鸣谢
- 1944年陕甘宁边区示意图
- 导论
- 第一章 封彦贵诉张金才: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与婚姻改革
- 一 从边陲到革命根据地:1930年代陇东与陕北的政权建设
- 二 婚姻改革与地方社会
- 三 社会冲突:婚姻纠纷背后的经济动因
- 四 法律和社会实践:处理革命司法与当地文化的不相容问题
- 第二章 捧儿上诉:妇女、爱情、婚姻与革命政权
- 一 作为革命话语的“婚姻自由”
- 二 当地家长制下的妇女:爱情、性、婚姻与家庭
- 三 当地妇女与革命政府
- 四 王银锁左润离婚案
- 小结
- 第三章 二审判决:边区司法建设与婚姻改革
- 一 建立行之有效的边区司法制度(1937~1946)
- 二 司法体系革命:混合型新模式的探索(1943~1946)
- 三 司法实践:形式主义或革命原则下的地方灵活性?
- 小结
- 第四章 建立新的判决原则: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
- 一 从“自由”到“自主”:词语与条例
- 二 自主:从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婚姻原则
- 三 修改中的婚姻条例:1944年与1946年
- 小结
- 第五章 新闻报道:建设新民主主义的乡村法治秩序
- 一 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安定地方乡村社会
- 二 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改进政府与乡村社会的关系
- 三 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地方/民间社会渗透、重塑国家话语
- 四 《新华日报》:展示边区民主、发掘新的女英雄形象
- 小结
- 第六章 秦腔剧本与说书:从反叛的女儿到“社会母亲”
- 一 “后五四一代”的都市青年在延安:投身革命,寻找民族之根
- 二 革命政权下女性的新形象
- 三 一场改变母女关系的革命
- 四 韩起祥与说书《刘巧团圆》:体现地方价值观的故事
- 小结
- 第七章 从评剧到电影:《刘巧儿》与全国性婚姻家庭改革
- 一 1950年《婚姻法》:重回都市理想,面对实践的挑战
- 二 评剧《刘巧儿》:创造新妇女的形象
- 三 从评剧到电影:民间艺术的改造与提升
- 四 封芝琴与“刘巧儿”:妇女的新榜样
- 小结
- 余论 当代历史与革命传统:“刘巧儿”、法律、“自主”
- 参考文献
- 页
- 后折页
- 封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