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讲义_AZW3_MOBI_EPUB_李石
内容节选
二 程序正义的种类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程序正义虽然具有“内在价值”,却不是在每种情况下都能保证结果的正义。也就是说,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满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人们依然得不到一个正义的结果。罗尔斯为了阐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复杂关系,区分了三种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程序正义。(pp.65-89) 所谓“完善的程序正义”指的是,人们对结果是否正义存在独立于程序的判断标准,而且能够设计出一个程序以实现结果正义。“分蛋糕”是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经典例子:两个女孩分蛋糕,假设平均分配是一种正义的分配结果,那么“谁分蛋糕谁就最后拿蛋糕”的程序就是一个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这一程序足以保证一个平均分配的结果(假定每个人都想要更大块的蛋糕)。 然而,在社会现实中,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子并不多见。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人们时常无法设计出一种程序以保证结果的正义。罗尔斯将这种情况称作“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也就是说,存在独立于程序的判断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但无法设计出一种能保证结果正义的程序。罗尔斯将司法审判作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子。对于任何司法程序的结果,人们都有独立于程序本身的判断标准,这就是“罪有应得”。司法程序的理想结果是找出真正的罪犯,同时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然而,在人类历史的任何时期、任何文化背景的社会中都有可能发生“冤假错案”。因为,无论人们如何设计司法审判的程序,都不可能完全复原案件发生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存在被忽略的线索和信息。因此,司法审判只能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程序本身并不能保证结果的正义。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还讨论了更广泛领域内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罗尔斯甚至认为,所有的政治过程都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是因为,所有的政治过程都不得不依赖民主程序。民主程序满足“平等待人”的道德原则,具有程序正义的特征。然而,“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民主程序所采用的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证其结果的正义。在罗尔斯看来,任何政治过程都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必须依赖多数原则。而多数人可能犯错。在《正义论》第二编“制度”部分的讨论中,罗尔斯认为人们在走出原初状态后就进入制宪会议、立法程序以及执法和守法的过程当中。罗尔斯将原初状态、制宪会议、立法过程、执法和守法称为制度建构的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制宪会议、立法程序以及执法和守法的过程都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这些过程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民主程序。原初状态中所要求的全体一致同意在现实社会中是无法企及的。 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的关系相关,罗尔斯还讨论了一种特殊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其含义是:不存在独立于程序的判断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只存在一种正确的程序,如这一程序被严格地遵循,那么其结果不论是什么都应该被接受。换句话说,如果将某种程序当作纯粹程序正义,那即是主张程序正义本身就能保证其结果的正义。罗尔斯将“赌博”作为纯粹程序正义的例子:“愿赌服输”,只要参与者自愿进入该程序,而且程序的相关规则得到严格的执行,其结果就是参与赌博的人们必须接受的。实际上,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随机程序都带有纯粹程序正义的特征。例如:抽签、摇号、彩票等。另外,在资源分配中常用的排队程序也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排队是一种尊重时间顺序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规则是“先到先得”。在独立于“排队”这一程序之外,人们并没有判断资源分配结果的独立标准。因此,排队应该属于一种纯粹程序正义,虽然这种程序并不是完全随机的。假设,一个人老老实实地排队领取某福利机构供应的免费午餐。当轮到他的时候,午餐刚好发完了。那么,他也只能自认倒霉,并没有理由抗议程序不正义。 自由市场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资源配置程序。对于自由市场是不是纯粹程序正义,当代政治哲学中有两派相反的观点。[8]支持放任自由经济的学者,例如:罗伯特·诺奇克(Robert Nozick)认为,人们应该无条件地接受自由竞争的结果,不应在市场之外再人为地进行二次分配,将自由市场当作纯粹程序正义。由此,诺奇克反对一切再分配,反对任何税收政策。另外,强调平等的学者则认为,自由市场应当受到限制,应该通过税收等再分配手段以控制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例如,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在《正义诸领域》一书中列出了应该被禁止的十三种交易。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al)专门写了一本书《金钱不能买到什么》,批评自由市场对人们道德世界的侵蚀。 在自由市场的问题上,罗尔斯认为,如果说自由市场的目的是效率的话,那么自由市场就是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人们的每一次自愿交换都是一种帕累托优化,都将增进整个社会的效率,最终使得效率达到最大值。罗尔斯论述道:“理想市场的目的是效率,而理想立法程序的目的(如果可能的话)是正义;而且理想市场就其......
- 内容简介
- Table of Contents
- 扉页
- 信息
- 其他
- 序 一书一世界
- 第一讲 作为公平的正义
- 一 罗尔斯与《正义论》
- 二 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 三 正义的环境
- 四 公平与正义的关联
- 第二讲 原初状态
- 一 自然状态的特征
- 二 “无知之幕”与公平的签约状态
- 三 签约各方的理性
- 四 两种道德能力
- 五 反思平衡
- 第三讲 正义原则的表述
- 一 平等的自由原则
- 二 公平机会的平等
- 三 差别原则
- 四 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四种解释
- 五 民主的平等
- 第四讲 正义原则的选择
- 一 正义原则与形式限制
- 二 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推导
- 三 平均功利原则
- 四 排除古典功利原则
- 五 排除完善原则和混合原则
- 第五讲 优先规则
- 一 何谓“优先规则”
- 二 有关自由优先的争论
- 三 “差别原则”破坏了“自由”的“优先性”
- 第六讲 程序正义
- 一 程序正义应遵循的道德原则
- 二 程序正义的种类
- 三 纯粹程序正义在《正义论》中的应用
- 四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 五 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区别
- 六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一致性
- 第七讲 理性的善
- 一 两种善理论的划分
- 二 善的定义
- 三 理性生活计划
- 四 从弱理论到强理论
- 五 应用于个人的正当原则
- 六 善与正当的关系
- 第八讲 正义的制度
- 一 制度构建的四个阶段
- 二 平等的参与原则
- 三 法治的准则
- 四 公共部门与公共利益
- 五 政府的五个部门
- 第九讲 正义感与制度的稳定性
- 一 何谓正义感
- 二 政治制度的稳定性
- 三 正义感作为一种公共知识
- 四 自然义务与道德教育
- 第十讲 非理想理论
- 一 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
- 二 服从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 三 公民不服从的宪法理论
- 四 良心拒绝及其证明
- 结语 站在学术史的转折点上
- 一 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二 罗尔斯对直觉主义的继承与超越
- 三 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
- 附录一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rational”与“reasonable”含义及翻译辨析
- 附录二 《正义论》迷你词典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