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_AZW3_MOBI_EPUB_郑小悠

内容节选

第二章 政务运作流水线 在“部权特重”的体制下,面对着日益繁冗复杂的政务和社会、政局变迁带来的新问题,刑部必须使用更高效的行政技术完成自身职责的运行。因此,行政运作的全面制度化、专门化,是刑部必须选择的道路。不断改善行政技术,将那些不成文的、习惯性的规则、程序,逐渐转变成明确的规则、程序,以指导官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各项政务如同流水线一样运行顺畅,是刑部在雍正朝以后始终致力之事。 第一节 地方刑案覆核流程 按照制度规定,直省地方的流放、充军、发遣案,以及涉及人命的徒罪案件,经本省督抚覆核后,要用咨文这种平行文书,将案件报刑部定罪,然后再由地方官发落执行。其中充军与发遣,不在五刑之内。充军即将犯罪之人强制充为军役,包括发附近、近边、远边、烟瘴、极边充军五等,较流罪更重。发遣即专指将罪犯发到东北、新疆等边地服劳役,或给旗人官兵为奴。一般来说,发遣重于充军,但有时也与极边、烟瘴充军相调剂。如新疆发遣犯人数过多时,即将应发新疆之人调剂到充军云贵广西极边烟瘴地区之类。此外,一般的徒罪案件督抚一级就可以审结,按季汇咨到部,但如果徒罪案件中涉及人命,就要格外重视,按照流、军、遣的标准专案咨部,等候刑部覆核。 流、军、遣罪之上就是斩、绞死罪案件。乾隆中期以前,斩、绞死罪案件经本省督抚亲审,用题本上奏,由皇帝下旨交三法司会同核定,再由三法司一起以题本形式上奏,经皇帝批准后下地方执行。乾隆中期以后,由于题本处理程序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且保密效果较差,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命盗大案,督抚常常先用奏折上奏,再拜发题本。皇帝接到奏报后,也不再将奏折下三法司会议,而是单独交由刑部速议,以奏折形式回奏,用时比题本缩短不少。嘉庆十七年(1812),皇帝下旨刑部“将命盗各案详晰区分,定为何者应题、何者应奏,酌拟条款,奏准后行知各督抚永远遵行”(1)。此后督抚遇有重大案件只需奏折,不用再补发题本。换言之,嘉庆以后,刑部对直省案件的覆核按照公文使用的不同明确分为咨、题、奏三种形式。其中题、奏两种需要经过皇帝,咨则无需。题本的形式需要由刑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集体核拟,咨文、奏折两种则由刑部单独处理。 一 文书到部 刑部核拟地方案件的第一个步骤是文书到部。如果是流、军、遣案,督抚可以通过咨文直接把案情送到刑部。咨文由各省驻京的办事人员——提塘官送到刑部司务厅,由司务厅书吏统一挂号,并在“号簿”上注明事由,然后分发到对应的清吏司。在该司挂号后,由书吏呈司官处理。 斩、绞死罪用题本到部的程序比咨文复杂得多。首先,督抚需要准备两种文件,一种是题本正文,后附简要介绍案情的“帖黄”,通过通政司,递交内阁票拟,再呈送皇帝批红。(见附文一)另一种是题本的副本——揭帖,督抚需要准备五份内容相同的揭帖,在递送题本的同时,将揭帖送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科以及起居注馆。雍正以前,揭帖常常在题本送达通政司之前先送到部院,出现泄密的情况。雍正七年(1729),改为“凡有揭帖,必随本章同发,封套注明月日,申送通政司。于送本次日,始令提塘分送各衙门”(2)。揭帖与题本的内容没有差别,不同之处只在开头与结尾的称谓、措辞上。 一份揭帖送到刑部后,相应清吏司的司官可以先对案件有一大致了解,但正式开始处理还要等候题本的批覆。题本经通政司查看格式无误后送到内阁,内阁先将汉字本章翻译一份满文存档,再根据帖黄与正文内容进行票拟。内阁票签的内容根据案子的具体需要有所不同:如果是情节简单的斩、绞监候案件,内阁即票“三法司核拟具奏”之签。(3)如果其中还有涉及参劾文武官员等事,需要吏部、兵部查询相关条例办理,则票“三法司核拟具奏,余著该部议奏”之签。如果还有旌表抗暴节烈妇女等连带事宜,但无需查核条例,则票“三法司核拟具奏,余著议处具奏,该部知道”之签。如果该案情节特别严重,系绞立决、斩立决之案,则票拟“三法司核拟速奏”之签,意味着刑部等衙门要加紧办理,必须在接到科钞后的五日之内给出结论,核覆具题。(4) 内阁票拟完成后,题本要呈送御前。一般来说,皇帝较少在这个环节对督抚的题本和内阁的票拟提出个人意见,多是按照票拟的内容直接将题本下发三法司核拟。但也有例外,尤其是乾隆年间,对于一些较严重的案件,督抚会先写奏折,急递御前,再用传统的题本走流程,是以皇帝在看到题本时,可能会对其内容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如要求三法司“从重定拟”之类。在这种情况下,法司的工作就失去了自主性,需秉承皇帝的意旨办理。 题本经皇帝用朱笔批示,即“批红”后发回内阁,由刑科给事中到内阁接收,抄送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各一份,然后开始计算限期。对于一般的三法司会核案件,刑部限十天处理完毕,然后把拟好的案稿交给大理寺、都察院,二衙门各限五天回文。但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刑部总要将限期用到最后,给寺、院留下的时间很少。如果事情复杂,三法司的意见不同,就需要往返商......

  1. 书名页
  2. 目录
  3. 绪论
    1. 一 对象、方法与思路
    2. 二 学术史回顾
    3. 三 史料来源分析
  4. 第一章 部权特重
    1. 第一节 合法性焦虑下的清代刑政
      1. 一 为什么要追求“刑狱平”
      2. 二 成本与秩序之间
    2. 第二节 明清易代与三法司权力倾斜
      1. 一 明代的三法司分工
      2. 二 从分权到集权
    3. 第三节 雍乾时期的刑部机构改革
      1. 一 清初刑部的糟糕表现
      2. 二 雍正皇帝的问题意识与改革策略
      3. 三 乾隆年间的新局面
  5. 第二章 政务运作流水线
    1. 第一节 地方刑案覆核流程
      1. 一 文书到部
      2. 二 刑部主稿与法司合议
      3. 三 死刑案件的上奏与批答
      4. 四 地方错案的驳回与惩戒
    2. 第二节 刑部现审案件流程
      1. 一 人犯移送与主审官选派
      2. 二 审讯与定案
      3. 三 人犯发落
      4. 四 刑部狱政
    3. 第三节 秋审决囚流程
      1. 一 刑部核拟
      2. 二 九卿翰詹科道会议
      3. 三 勾到与减等
      4. 四 秋审的价值
  6. 第三章 技术官僚的理想国与乌托邦(上)
    1. 第一节 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
      1. 一 司官的来源与任期
      2. 二 司官的“缺”
      3. 三 司官的“差”
    2. 第二节 回翔封圻,入掌邦宪
      1. 一 “六堂”人选的变化
      2. 二 “当家堂官”的权力与责任
      3. 三 管部大学士的地位
    3. 第三节 因其人而生权力
      1. 一 官吏关系
      2. 二 堂司关系
      3. 三 满汉关系
  7. 第四章 技术官僚的理想国与乌托邦(下)
    1. 第一节 日治案牍夜读律
      1. 一 刑部官员任职前的律学基础
      2. 二 刑部官员在部的法律专业学习
      3. 三 刑部官员的律学著作及其影响
    2. 第二节 敢学申韩号法家
      1. 一 刑部官员的自我期许
      2. 二 刑部官员的外部评价
    3. 第三节 刑部法律精英的末世变奏
      1. 一 刚毅、赵舒翘的通显与败亡
      2. 二 沈家本的旧迹与新声
  8. 第五章 天下刑名之总汇
    1. 第一节 重内轻外,势所必然
      1. 一 “部驳议处”制度中的刑部与督抚
      2. 二 刑部与地方法司的博弈效果
      3. 三 嘉道年间地方刑名系统的异化
      4. 四 部驳议处制度的崩溃
    2. 第二节 问案必用刑曹
      1. 一 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
      2. 二 刑部与其他中央机构
      3. 三 刑部与九卿翰詹科道会议
      4. 四 刑部与钦案派审王大臣
    3. 第三节 法司依律,天子衡情
      1. 一 皇权主导下刑罚的“世轻世重”
      2. 二 政治与非政治案件中的皇权
      3. 三 皇权在刑名体系中的作用
  9. 结语
  10. 附录
    1. 附文
      1. 一 死刑案督抚题本一件
      2. 二 死刑案督抚奏折一件
      3. 三 死刑案三法司议覆题本一件
      4. 四 督抚回应部驳揭帖一件
      5. 五 刑部现审钦案奏稿二件
      6. 六 钦差谳狱奏折一件
    2. 附表
      1. 一 康熙《会典》所载刑部各机构设置
      2. 二 嘉庆《会典》所载刑部各机构设置
      3. 三 雍正二年春夏刑部上折司官情况表
      4. 四 雍正二年冬《缙绅全书》所载刑部司官情况表
      5. 五 乾隆五十三年春《缙绅全书》所载刑部司官情况表
      6. 六 光绪十一年冬《缙绅全书》所载刑部司官情况表
      7. 七 清代刑部堂官任职情况表
    3. 附图
  11. 参考文献
  12.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