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大帝_AZW3_MOBI_EPUB_亚历桑德罗·巴尔贝罗

内容节选

教士在治理中的角色 制度上的含混 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描述了查理管理自己民众的方式,仿佛是一套现代国家机构,拥有中央政府,其领土上驻扎有地方官员。这样一种方式是合法的,因为当时也有一种明确的观念,就是公权力控制一块特定的领地,管理生活在那里的每一个人,既符合共同的利益也符合法律。不论对他们行为的管理控制是多么微弱,他们滥用权力、施行暴力是多么频繁,虽然恩地(采邑)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但我们不要混淆或忘记,从“伯爵”一词的每个意义上看,伯爵都是公职官员。 然而这样描述帝国是如何管理,有失偏颇。查理控制自己的王国,统领自己的民众,并且通过教会维持公共秩序,这种方式完全符合实际,没有人感到不妥。主教和修道院院长是公共秩序的支柱,他们对皇帝负责,因为他们从根本上说都是皇帝任命的官员。而且在制度上固有的含混,是法兰克人所建立的欧洲的特点,其原因是教士广泛涉入了政府事务中,包括司法甚至是军事行动。这种情况,以我们的观念理解有困难,这是因为我们的观点受限于中世纪的最后几个世纪,那个时代教俗之间的区分逐渐清晰。 国王喜好将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作为有经验的政治人才来使用,他们比自己的那些世俗臣僚更有文化。他们的组织已经根植于王国领土的全境,他们习惯于在等级制度下工作,因此他们能很好地受命传播并执行他的命令。我们可以以一个极具说服力的例子来考察查理时代所固定下来的常见惯例,尽管其实际发生在虔诚者路易统治的早年。817年,特里尔的大主教赫蒂(Hetti)写信给自己的副手,图尔的主教弗洛塔利乌斯(Frotarius): 我们从我们的君主皇帝那里得到一条可怕的命令,根据命令我们必须布告全境内的居民,我们代表他,让他们做好准备,参加在意大利的战争。因此我命令你以我们的君主皇帝之名,立即热忱地通知所有的修道院院长、修女院院长、伯爵、王室封臣和教区的所有民众,所有这些对国王有军事义务的人,做好自身准备。44 在这个例子中,大主教像一个负责广大区域的王室使节一样,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传递国王的命令,这个区域和他自己的大主教区差不多。因此同一个人也保有两个职位,一个是教会的,一个是政府的。并且作为都主教,赫蒂认为让他的副手主教在当地执行命令也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在图尔地区,不仅是修道院院长和修女院院长,同样伯爵和王室封臣也从主教那里接受了国王的命令,以自己的行动回应他。要注意的是弗洛塔利乌斯和赫蒂不同,没有任何政府公职。他只是一个主教,但也应当涉入帝国的日常管理中,尽管这一职责十分繁重。 另一个更进一步的例子是在查理大帝的晚年。813年,修道院院长阿德拉德、另一位王室使节和一些意大利的教士收到了一位神父的请愿,他被卢卡(Lucca)的主教开除了教籍并逐出了教会。修道院院长命令卢卡的主教重新调查,在调查了情况后,伯爵认定主教的程序不合法。因此他命令再次审判,这一次按照教会法的要求,要有至少另一位主教和一定数量的神父在场。为了更加保险,他还命令自己的助理法官参与审判,助理法官是为每位伯爵工作的法律专家。我们在此拥有了一个关于教会法的实例,在这个例子中,大家讨论的是教会法的规范,并且这个案子是由一位伯爵在王室使节的要求下进行监督,而这位使节恰好是一名教士。45 很难以更具体的方式去设想这一体系中行政与教会各等级的重叠,他们都效力于皇帝。实际上,如果区分这两套等级,将伯爵和王室使节放在一边,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修女院院长放在另一边,肯定会导致尴尬。实际上,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同一个组织体的一员,位于组织体顶端的是君主,虽然他们各自从事的领域已经部分分化了(“各人对应授命与他的部分。”虔诚者路易如是说)。46两大等级的成员是政府公职(ministerium)的维系者,这些职位是由国王委任的。这足以让他们无条件服从。 为国王效力往往意味着,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不得不处理与他们的教牧和修道使命完全无关的事务。丰特内尔(Fontenelle)修道院院长格洛尔德(Geroald)被任命为海峡港口监管,赴任国际大商埠昆托维克(Quentovic),任务是征收关税。47因为大部分与英格兰的贸易都是通过昆托维克,每当查理想向奥法(Offa)国王遣使的时候,一贯会借助格洛尔德。似乎这位修道院院长就再没时间祈祷了;然而,过了一代人后,这种系统地使用教会人员,使其脱离宗教职责的做法,开始使一些人感到害怕。在查理的时代,对待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习惯是首先将其视作国王的人,其他的考量则在其次。 应该加一句这样的话:要求主教应尽的政治职责无论如何都比以前减少了。在墨洛温王朝,高卢的主教们在自己的城市中被广泛授予了财政、司法和军事权力。随着王权的衰退,他们开始偶尔独立行使这些权力,逐渐形成名副其实的主教国。然而在查理继承自其父丕平的王国内,主教的权力已经急剧缩减。主教国完全被清除,伯爵担负起所有的财政、司法、军......

  1. 查理大帝
  2. 前言 帕德伯恩,公元799年夏
  3. 第1章 法兰克人的传统
  4. 第2章 对伦巴第人的战争
  5. 第3章 对异教徒的战争
  6. 第4章 帝国重生
  7. 第5章 查理大帝与欧洲
  8. 第6章 个人及其家庭
  9. 第7章 帝国的管理:制度
  10. 第8章 帝国的管理:资源
  11. 第9章 帝国的管理:司法体系
  12. 第10章 知识工程
  13. 第11章 法兰克人的军事机制
  14. 第12章 一种新的经济
  15. 第13章 恩庇与奴役
  16. 第14章 老年与死亡
  17. 参考文献
  18. 出版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