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建制原则立体化构造:一种方法论的视角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_叶金育

内容节选

第三章 单行税种的建制原则度衡——基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规范审查与实施评估 一、问题意向 自古以来,金融除了作为一门构建实现目标之路的学科之外,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技术。正是作为一种技术,我们才能在过去的几百年里看到它不断发展的过程,从古代人们用货币进行借贷开始,逐步发展到近现代的抵押信贷市场等现代金融市场,也使得现代金融已然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575]而现代金融的核心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核心又是证券市场。可以说,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事关一国经济全局与国家大势。只是证券市场极为敏感,能否健康运行受制因素众多,税收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制约力量。税法作为至为关键的外部环境因素深度影响着资本市场发展,其集中表现为税法规则对资本市场效率、资本市场结构以及资本市场创新的影响。一般认为,以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征税对象,以实际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税收影响证券市场的集中体现和关键性因素。20世纪90年代,由于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条件尚不成熟,所以我国便选择了以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进行税收调整的立法例,这一体例的实质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充当着交易税和印花税的双重身份。[576] 自此之后,证券交易印花税驰骋于我国证券市场,不仅成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平抑市场波动、鼓励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价值工具,而且成为证券市场运转的晴雨表和度衡器。但是,原本定位于减少证券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并未坚持初心,而是逐渐滑向财政目的税疆域。这表现为长久以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制一方面是美其名曰不加区分地对待所有证券交易,另一方面又仅对A、B股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证券交易所的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的交易予以免税(场外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实际上也没有征税),以致不仅同为证券产品,税法待遇有所不同;而且也表现在同样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法人和个人也长时间执行不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政策,享受的税法待遇天差地别。诸如此类的税制悖论和先天缺陷齐聚于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身,致使证券交易印花税内生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而调控功能却不断弱化。这也使得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的发展脱轨于世界证券交易税的发展航向。放眼世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征证券交易税的诸多国家便开始将稳定证券市场视为证券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各国都竭力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功能,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证券税制构造特点。[577] 其实不止如此,基于同样的宏观调控目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作为证券市场的特色税种和主要税种之一,证券交易税在世界多数国家大都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调整趋势。即便在依然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也总体呈现出税收负担轻且逐步下降的趋向。不论是单方或双方征收,各国或地区证券交易税的总税负一般都在0.1%~0.3%。除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外,各国或地区大都只是仅对买方或卖方实行单边征收。[578]与之不同,中国自1990年深圳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既经历过“单向征收”向“双向征收”的转变,也经历过“双向征收”转往“单向征收”的变动,而且税率也渐次在6‰、3‰、5‰、4‰、3‰、2‰、1‰、3‰、1‰之间循环往复。值得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印花税立法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并入印花税体系的意图和趋向明显。为此目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不仅将证券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且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另一方面既明确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又明示“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第18条同时还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579] 客观上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之于整体财政收入而言,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小税种。但就是这样一个小税种却成为许久以来我国税制场域和证券市场极具特色的现象级税种,以致官方和民间始终存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存废之争。站在经济学的立场上,判断证券交易印花税优劣和存废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该税种是否符合税收的经济效率,即看它对资本成本的影响有多大,能否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否会扭曲市场的正常投资活动和投资意愿。[580]但之于法学的角度而言,则不尽然如此。因为税收正义向来是税法之最高追求,而植入经济效率的稽征经济原则充其量只是代表税收正义的技术考量。除此之外,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所力求的形式检测、实质考察同样是税收正义不应忽视的因素。三大原则浑然天成,造就了税法特色的正义标准。检思任何一个......

  1. 信息
  2. 导论
  3. 第一章 税法原则的建制理路与立体构造
    1. 一、问题意向
    2. 二、观测事物的三维视角:形式、实质与技术
    3. 三、法律原则的形成机理:从事理到法律理念
    4. 四、税法原则的建制机理
    5. 五、税法建制原则体系与方法论性能:税收正义的三种路径
  4. 第二章 税法建制原则的体系逻辑与度衡方法
    1. 一、问题意向
    2. 二、税法建制三原则的体系正义
    3. 三、税收法定:税收形式正义的检测基准
    4. 四、量能课税:税收实质正义的度衡标尺
    5. 五、稽征经济:税收技术正义的测度工具
  5. 第三章 单行税种的建制原则度衡——基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规范审查与实施评估
    1. 一、问题意向
    2.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述描:政策变迁与运行机理
    3. 三、税收法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合法性质疑
    4. 四、量能课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平性检视
    5. 五、比例原则: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正当性反思
    6.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未来方向
  6. 第四章 税制行为的建制原则评估——基于税法拟制行为的规范实证探究
    1. 一、问题意向
    2. 二、税法上拟制性规范的文本考察
    3. 三、从收入到征管:税法拟制性规范的工具价值
    4. 四、拟制性规范价值反思:基于税法建制原则的考究
    5. 五、拟制性规范的未来路径: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
  7. 第五章 税制要素的建制原则衡量——以体育产业税收优惠为分析起点
    1. 一、问题意向
    2. 二、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检思:以税法建制原则为分析工具
    3. 三、超越税收优惠:体育产业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文本实践
    4. 四、体育产业财税政策工具:型构、选择与应用
    5. 五、结语
  8. 第六章 税法解释权配置的原则检思——基于税务总局解释权的证成与运行保障
    1. 一、问题意向
    2. 二、税务总局解释权:总体描述与税法叙说
    3. 三、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总局解释权的合法性考察
    4. 四、比例原则与功能适当原则:税务总局解释权的正当性检视
    5. 五、税务总局解释权规范运行的保障机制
    6. 六、结论
  9. 第七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效力补强——以地方税权的阐释与落实为要义
    1. 一、问题意向
    2. 二、税收法定下的地方税权悖论:央地税权划分的实证考察
    3.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转向:地方税权落实之必要性证成
    4. 四、地方税权落实之可行性检视:税收法定文本的教义学分析
    5. 五、税收法定的中国经验:地方税权运行的制度实践
    6. 六、地方税权的发展空间:以税收立法权为中心
  10. 第八章 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边界——以环境税量益课税原则为演示场域
    1. 一、问题意向
    2. 二、环境税“归责→应益”的二元机理
    3. 三、量能课税之于环境税:度衡不能与逻辑不合
    4. 四、环境税量益课税原则的证立:从立法目的到税制机理
    5. 五、量益课税与环境税之体系互动
    6. 六、量益课税原则的运用:以环境保护税法进阶为中心
  11. 第九章 稽征经济原则的应用限缩——以税收优惠的比例原则审查为中心
    1. 一、问题意向
    2. 二、税收优惠的规范审查与实施评估: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
    3. 三、比例原则效用的发挥:税收优惠之改革方向
    4. 四、税收优惠的体系进阶:以统一立法为依归
    5. 五、税收优惠统一立法的具体展开
  12.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