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金融规则:《民法典》对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应对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_郑小敏
内容节选
第三章 名股实债 第一节 何为名股实债 一、概念 名股实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实务中存在的某种创新型投资模式的总称。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名股实债”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的投资模式。[98] 监管实践中,通常认为“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99] 上述定义,均揭示了名股实债实为通过股权投资形式进行债权投资的本质。相较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收益和风险都较高,退出机制较为复杂,清偿顺序劣后。为了平衡股权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投资方选择名股实债的投资方式,以保障收益、控制投资风险。 此外,应当区别会计层面的“名股实债”和法律层面的“名股实债”。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法律与会计不同,会计层面的股债区分是事前区分,依据是相关会计文件的直接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新型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法律层面的股债区分则是事后区分,依据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不能以会计判断替代法律判断。 二、典型的名股实债业务模式及交易结构 (一)金融领域的典型业务模式 在金融领域中,名股实债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00]: 第一种模式:全部投资均为股权投资。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运用信托资金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约定固定的收益回报。关于信托计划资金本金和固定收益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1)约定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在固定期限届满后以本金和固定收益对投资人的股权进行回购;(2)设置对赌条款,如果目标公司不能满足其中任一条款,则触发对赌,后果是需要以固定溢价回购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权。回购方通常约定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实控人或者是目标公司的关联方;(3)约定在目标公司股权分红以及相关收益不足以保证投资本金和固定收益时,由目标公司或其股东承担补足投资本金和固定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并对差额补足责任约定担保责任。 第二种模式:部分股权投资+部分债权投资。信托计划用少量资金去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剩余信托计划资金则以股东贷款的名义发放给目标公司或者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给目标公司。 第三种模式: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加委托贷款模式。在退出方式上,债权部分还本付息退出,股权股份通过项目分红、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固定投资回报。 第四种模式:多层嵌套,出资方通过通道进行股权投资,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回报。 (二)名股实债的一般交易结构 作为融资工具的“名股实债”兼具股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其股权性质表现在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通过增资或者原有股东让渡股权的方式引入投资者,投资者作为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满足《公司法》第32条规定的股东资格要件,投资者在法律外观上可被直接识别为股东。其债权性质体现在为保证投资方的顺利引入及如期退出,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向投资方承诺远期回购股权。此外,为进一步增进信用,有时还约定由特定的高信用等级主体作出对固定收益或对回购价款的差额补足承诺或者提供担保等。在股权投资基金层面上,还可采取由相关增信主体承购劣后级基金份额,为优先级份额的退出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此类保本、增信措施使得融资交易本身从风险特征上看具有债权的性质。 三、名股实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名股实债与对赌的联系与区别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名股实债是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债权投资,本质上是债权关系,而对赌协议是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股权性融资协议,本质上是股权关系。从投资人的地位上来看,名股实债中投资人仅具有债权人身份,而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人在股权回购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回购发生后具有债权人身份。从投资目的上看,名股实债的投资目的在于取得固定收益,而投资者获得股东身份往往是为了以目标公司股权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因而投资者通常不参与经营管理,股权到期回购也与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无关,而是到期即回购。对赌投资人的目的则在于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并谋求股权升值,是否触发回购与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或能否上市有关。相应地,对赌......
- 信息
- 序
- 前言:《民法典》对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 缩略语表
-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一节 近年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实践
- 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强化
- 二、格式条款:基本规则体系亟待完善
- 第二节 《民法典》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影响与应对
- 一、《民法典》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影响与应对
- 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规则的影响与应对
- 第二章 增信措施
- 第一节 增信措施的内涵界定及类型
- 一、增信措施的内涵界定
- 二、增信措施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增信措施的性质认定
- 一、《民法典》施行前,司法案例对于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
- 二、《民法典》施行前,《九民纪要》对于增信文件性质认定的原则
- 第三节 《民法典》对非典型增信措施的具体影响及应对建议
- 一、《民法典》对增信文件性质认定的影响与应对
- 二、《民法典》对增信文件被认定为保证后法律后果的影响与应对
- 三、《民法典》对增信文件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后法律后果的影响与应对
- 四、《民法典》对增信文件被认定为独立合同后法律后果的影响与应对
- 第三章 名股实债
- 第一节 何为名股实债
- 一、概念
- 二、典型的名股实债业务模式及交易结构
- 三、名股实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民法典》对认定名股实债具体因素的影响
- 一、投资方的收益是否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关
- 二、投资方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 三、是否约定退出方式
- 四、是否提供担保
- 五、是否存在主债权债务安排
- 六、交易对价是否合理
- 七、是否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第三节 《民法典》的担保理念对名股实债的影响
- 一、股权让与担保效力如何
- 二、如何识别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
- 三、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物权效力?
- 四、股权让与担保中投资方如何实现债权
- 五、股权让与担保的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民法典》对名股实债中股东权利义务认定的影响
- 一、谁是股东
- 二、名义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利
- 三、名义股东是否负有出资责任
- 四、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 《民法典》对执行中名股实债问题的影响
- 一、案外人执行的权利对抗
- 二、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标的股权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争议
- 三、受让人的权利是否有权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 四、转让人的权利是否有权排除受让人的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 第六节 《民法典》在金融监管层面对名股实债的影响
- 一、金融监管政策对名股实债相关合同的影响
- 二、利息管制对名股实债的影响
- 第四章 贷款及担保业务
- 第一节 《民法典》与贷款业务
- 一、贷款业务发展概况
- 二、金融机构一般贷款业务的主要类型
- 三、《民法典》涉及贷款业务的重大修改
- 第二节 《民法典》对贷款本身的影响及应对
-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文件之下贷款合同的效力
- 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文件之下贷款合同的利息
- 第三节 《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的影响
- 一、《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不动产抵押的重大变化
- 二、《民法典》之下抵押不动产的核查
- 三、《民法典》之下不动产抵押的登记
- 四、后《民法典》时代涉不动产抵押的主要争议问题
- 第四节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影响
- 一、《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动产担保的重大变化
- 二、《民法典》之下动产担保物的核查
- 三、《民法典》之下动产抵押的设定与管控
- 四、《民法典》之下动产质押的设定与管控
- 第五节 《民法典》对保证制度的影响
- 一、《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保证制度的重大变化
- 二、《民法典》之下保证合同的签订与保证责任的催收
- 三、后《民法典》时代涉保证的主要争议问题
- 第六节 《民法典》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
-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变化
- 二、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时代涉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争议
- 三、后《民法典》时代对外担保的设定
- 第五章 融资租赁业务
- 第一节 《民法典》与融资租赁业务
-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交易模式及交易流程
- 二、《民法典》生效后融资租赁相关规则的重大变化
- 第二节 融资租赁业务的承揽
- 一、租赁物的选择
- 二、租赁物的核查
- 三、租赁物价值与合同金额的确定
-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 一、收益的约定与支付
- 二、出租人所有权的“功能化”与融资租赁的登记
- 三、承租人有权不受干扰地使用租赁物
- 四、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留购权
- 五、租赁物被查封、扣押、司法处置时的救济措施
- 第四节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方式
- 一、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并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
- 二、解除合同行使取回权
- 三、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权利的行使
- 第六章 保理业务
- 第一节 保理与我国保理行业发展
- 一、保理业务概述
- 二、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及业务创新
- 三、保理纠纷的司法实践概况
- 第二节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与保理相关的主要条文
- 第三节 可叙作保理的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的核查
- 一、未来应收账款保理
- 二、虚构应收账款保理
- 第四节 保理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
- 一、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
- 二、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三、登记与同一应收账款的多重融资
- 第五节 保理人的债权清收与资产保全
-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债权清收
-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债权清收
- 三、应收账款或收取应收账款的账户被第三方冻结
- 第七章 保险业务
- 第一节 民法、《民法典》与《保险法》
- 一、民法与《保险法》
- 二、《民法典》与《保险法》
- 第二节 《民法典》对保险利益的影响及应对
- 一、保险利益的界定与特征
- 二、保险利益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 三、《民法典》对保险利益的影响
- 第三节 《民法典》对保险展业的影响及应对
-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
-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 四、格式条款
- 五、个人信息保护
- 第四节 《民法典》对保险中介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 一、保险代理业务
- 二、保险居间业务
- 第五节 《民法典》对保单相关问题的影响及应对
- 一、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
- 二、保单的转让
- 三、保单的质押
- 四、保单的保全与执行
- 第六节 《民法典》对保险合同解除的影响及应对
- 一、解除条件
- 二、解除期限
- 第七节 《民法典》对保险理赔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 一、保险合同与利他合同
- 二、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与债权人代位权
- 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四、多数人侵权中保险人责任的认定
- 五、侵权损害赔偿的修订对责任险赔偿范围的影响
- 第八节 《民法典》对保险追偿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基础
- 二、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
-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第三人”的限制
- 四、保险代位求偿金额的确定及限制
- 第八章 资产证券化业务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简述
-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 二、资产证券化基本交易流程
- 三、《民法典》与资产证券化
- 第二节 《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发行期常见问题的影响及应对
- 一、筛选基础资产
- 二、基础资产转让
- 三、交易架构及机制的设计
- 第三节 《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终止后相关问题的影响及应对
-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终止及其法律效力
-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清算与分配
-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违约处置
- 第四节 《民法典》对证券化产品相关问题的解决与留白
- 一、《民法典》解决的问题
- 二、《民法典》未解决的问题
- 第九章 债券违约处置业务
- 第一节 债券的违约处置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民法典》对债券违约处置的整体影响
- 一、《民法典》的合同制度对债券违约处置的影响
- 二、《民法典》的侵权制度对债券违约处置的影响
- 第三节 《民法典》合同制度对债券违约处置的具体影响与应对
- 一、《民法典》对募集说明书与认购协议的影响与应对
- 二、《民法典》对于预期违约与交叉违约的影响与应对
- 第四节 《民法典》侵权制度对债券违约处置的具体影响与应对
- 一、《民法典》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认定的影响与应对
- 二、《民法典》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影响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