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_余高能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_余高能
内容节选
第二章 犯罪分类标准的核心理论 “即使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在它的背后,总有某种相对不变的因素存在,总有某种带规律性的、相对稳定的东西存在。”[1]马克斯·韦伯感到有必要创造一整套概念体系,建立起界限分明的术语学,作为深入分析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前提,他提出的“理想类型”或“纯粹类型”从来没有在历史上存在过,而是人为的构造,类似于几何学的纯粹结构;纯粹的三角形、圆柱或球体是不存在的,但是不利用人为的几何概念,对现实物体的科学分析是不可想象的。[2]在刑法学的领域,法益概念与犯罪客体概念正是两种不同的理想类型,对两者进行全面深入的比较,是刑法分则体系研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一节 法益理论的深度考察 一 法益的确切含义及属性 (一)法益的概念及其争论核心 法益(Rechtsgut)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价值。这是从一般法的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强调利益的法律保护特征,属于广义的法益概念。中义的法益概念专指刑法法益,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狭义的法益概念则是从民法学角度出发对于法益进行的界定,对于法益的间接保护、消极承认、反射性等特征予以强调,即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3]法益论的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它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系统批判功能,是对抗刑法机能主义的有力工具。一般谈及法益时,专指刑法法益,除非特别说明。 “法益”这一概念最初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讨犯罪本质的过程中,作为“法益侵害说”提出来的。[4]法益侵害的思想是19世纪初由毕尔巴模提出的,后经宾丁和李斯特等著名学者的支持,成为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进而影响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5]毕尔巴模基于犯罪的现实侵害不是权利,而是反映权力根据(物)或对象的认识,提出侵害社会所保障的财(Gut)或者使其蒙受危险者是犯罪。他认为刑法所保障的各种之财,一部分是自然所赋予,另一部分则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市民结合的结果,国家应依靠其权力对于生存在国家中的一切人加以同样的保障。刑法所保护的是普遍意义的法益,而不是个别的权利,任何犯罪都会侵害到法益,但不能说任何犯罪都有被侵害的权利,这是因为法益包容权利,而权利不能涵盖法益。[6]宾丁指出,法益本身没有权利,它对法的共同体来说才有价值,而具有保护利益的目的,防止对其的侵害正是立法者根据规范应给予确保的。[7]李斯特认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法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8]。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所谓利益归根到底是指被作为有价值的对象(即“财”)或者状态本身。因而可以说,“财”和“利益”只不过是同一概念的客观以及主观的方面。法益所表现出的是用价值的词来代替财产和利益的词。[9]不少意大利刑法学家指出,严格地说,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的“法益”,并不是这种具有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东西”(如具体的财物),而是主体的某种“利益”,即某种主体与能满足其需要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如主体对财产的拥有或财产所有权)。[10]可见,对于法益的理解,西方学者并不一致。有倾向于法益是具体的、有形的,有认为法益并不一定是感官科触及的物体,而是一种思想上可掌握“价值类属”。[11] 关于法益的诸多观点,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即实体的法益概念(或称范畴的法益概念)和形式的法益概念(或称方法论法益、目的论法益)。实体的法益概念将法益视为刑法保护的客体,法益本身的存在是现实的,先于规范的。在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前,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对财产的拥有、公共的健康等都是“利益”,既现实的某种有积极意义的情况或状态。[12]法益本来就不是偶然性的存在,而是在制定、维持刑法的国家和社会中,根据各种文化传统和现实的必要性,需要由实定刑法来加以保护的生活利益。它依存于人类长期育成的文化,即以其中包摄着道德、宗教、政治、经济、艺术等所有东西的文化为基础。[13]现实论的法益说则主要在刑事政策方面发挥作用,即它可以为立法者选择可罚性行为提供指导。形式的法益概念认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所追求的目的。人的生命是杀人罪所侵害的法益,而维护人的生命也就是处罚杀人行为的刑法规范所追求的目的;同理,控制武器的流通也既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同时也是该规范所追求的目的。没有法律规范的承认,任何“利益”都不会成为法律所肯定的价值,不会成为法益。法益是法律规范力求实现的结果,即法律的目的。[14]方法论的法益说不可能支持某种实质的犯罪概念,因为它本身就只具有纯粹形式的意义。尽管这种观点承认侵犯法益是所有犯罪的共同特征,但由于其将法益等同于犯罪规范的目的,这无异于说犯罪的共同特征就在于它们都是犯罪。这样,人们得到的仍然只是一个形式主义的犯罪概念,尽管这个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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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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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导言
- 第一章 刑法分则的特点与分则体系的任务
- 第二章 犯罪分类标准的核心理论
- 第三章 法益的归属及其类型
- 第四章 特定领域犯罪及其立法模式
- 第五章 刑法分则的宏观设计
- 第六章 刑法分则的微观设计
- 第七章 中西方刑法分则体系概况及比较
- 第八章 中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问题与缺陷
- 第九章 中国刑法分则体系的更新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