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_国家法官学院 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 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五、政府信息公开 081 投诉人直接或间接公开投诉信息的,可免除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保密义务 ——邱某诉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行终600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邱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 邱某从某超市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发酵乳。邱某认为某品牌发酵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某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某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2018年1月25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要求公开邱某举报某超市销售某品牌发酵乳的处理结果。同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将《告知书》复印件送达给某食品公司,未对邱某姓名作遮挡处理,未征询邱某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邱某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侵犯其个人隐私权,提起反信息公开之诉。 在案件审理中查明,邱某曾举报某超市其他门店,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邱某1000元,其中一民事案件的被举报产品与本案一致,均为某品牌发酵乳。 【案件焦点】 某区市场监管局向某食品公司公开《告知书》时未遮挡邱某姓名,是否侵犯了邱某的个人隐私,即邱某的在先民事救济活动能否视为对投诉举报中个人信息的公开披露,从而免除某区市场监管局的保密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界定,但一般而言,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个人的意愿是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最重要标准之一。如若通过个人明示或者行为可推定其并非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且已直接或者间接将信息公开的,可不视为个人隐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亦无需对该信息按照个人隐私予以保护。本案中,邱某作为投诉人,投诉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发酵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利益相关人直接涉及某超市和某食品公司,邱某和某区市场监管局理应向某超市和某食品公司保密。但从法院查明的情况可知,邱某针对举报产品曾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法院亦已将生效判决公开。邱某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向某超市公开了其个人信息,而基于某超市和某食品公司之间的供销关系,某食品公司亦能够知晓邱某投诉举报人的身份。尽管邱某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并未说明举报事实,但结合邱某的多次举报、诉讼情况,某超市或者某食品公司将其提起民事赔偿的主张与投诉举报进行关联具有合理性,这一点在某食品公司提交的调档申请书中亦能够得到印证,即某食品公司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已经知晓邱某举报之事实。此时,某区市场监管局并无不予公开告知书或者隐去邱某姓名之必要,某区市场监管局向某食品公司公开告知书的行为并未侵犯邱某的个人隐私,故对于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系投诉举报领域内的反信息公开案件,涉及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保护以及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义务及豁免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投诉举报中的投诉人信息并不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对于其中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才应当按照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笔者仅结合本案案情从政府信息公开视角讨论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保护及行政机关的保密义务。 1. 投诉人的个人隐私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我国立法上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定义。可以明确的是,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在实践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通过保护个人信息来实现,在法律上体现为隐私权。一般而言,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通过对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健康、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而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与普通人的个人隐私并无本质区别,本案中的邱某作为投诉人,其姓名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2. 个人隐私权的可支配属性 个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公民系自身隐私权的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而这种决定权则全凭权利主体的“个人意愿”,具有可支配性。个人隐私经过权利人自行或者授权进入公共领域,即视为权利人放弃了其对隐私的控制权,该信息可被视为公共信息,不纳入法律的保密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放弃的前提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信息
- 序
- 一、行政处罚
- 二、行政强制
- 三、行政许可
- 四、行政登记
- 五、政府信息公开
- 六、行政处理
- 七、行政复议
- 八、行政协议
- 九、行政赔偿
- 十、行政确认
- 十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 十二、其他
- 中国法院2012~2023年度案例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