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_国家法官学院 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 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076 非明确为保证人的签章行为是否构成保证责任,应如何认定 ——陆某文诉张某英保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660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陆某文 被告:张某英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日,陆某文作为出借人与案外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陆某文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借20万元,借款期间6个月,自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当日,陆某文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20万元。 2017年9月3日,为保证上述投资的安全,案外人刘某(张某英之女)作为甲方责任担保人与陆某文作为乙方投资人签订《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承诺陆某文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绝非非法经营以及非法集资范畴的非法性质合同,否则若造成对陆某文的投资本金及合同上所规定的全额和足额的效益性收益,均由刘某负责并承担因此引起的无限连带责任赔偿。该担保书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须经资产管理公司一名员工见证,也须经过甲方家庭代表1~3人在同意鉴定此责任担保协议书的情况下,视为甲方以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成立的担保资格与能力作为责任担保。《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中甲方刘某、乙方陆某文及甲方家庭成员代表张某英签字。 此后,资产管理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刘某亦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10月11日,陆某文向刘某、张某英发送了《明确违约告知书》,要求刘某及张某英于2017年10月17日前针对上述涉案借款向陆某文承担担保责任。此后,刘某、张某英均未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陆某文将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就《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向陆某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已查明,资产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刑事立案。该判决于2019年3月22日生效。此后,陆某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因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无法向陆某文支付案款。陆某文依据与刘某签订的上述《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将张某英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张某英作为刘某家庭成员代表在《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张某英应当对涉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张某英是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在于通过全案证据是否能够推定张某英具有以自己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对此,从《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来看,当中载明经过甲方刘某家庭成员代表签字,则视为刘某以个人以及家庭财产而成立担保,张某英作为甲方家庭成员代表在该担保书中签字。 对于张某英的签字行为的认定,首先,从签字行为的意思表示来看,张某英既然作为刘某的家庭成员代表签字,即应当认定其同意以家庭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因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财产的民事主体,其对自己的财产及债务负担具有独立的处分权,涉案争议中,若刘某仅以个人财产进行担保,则张某英实际并无签字的必要,因此,张某英的涉案签字行为,依常理应当认定为张某英同意以包括其个人财产在内的家庭财产对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处分行为。其次,从签字的效果及对外形成的表象来看,《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中关于以家庭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以及张某英作为家庭成员代表签字的行为,无疑对陆某文决定是否进行涉案借款行为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陆某文基于张某英的签字行为所形成的对于涉案担保主体及担保财产范围的信赖利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综上,法院认为结合《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约定的内容以及张某英签字的行为,可以推定张某英对于以自己及刘某共同的财产对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具有清晰的认识,且更符合各方当事人签署《推荐投资责任担保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陆某文要求张某英对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范围,因民事判决书中对此已经做出明确认定,张某英的保证范围应当同刘某的保证范围一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张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就《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84000元、利息18000元及后续利息(以本金184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在刘某未清偿的范围向陆某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信息
- 序
- 一、借款
- 001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之认定
- 002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的计息规则
- 003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导向看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本质区别
- 004 贷款人违反设立目的或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 005 债权人不知情的,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 00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 007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属关联担保
- 008 未经股东会决议,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 009 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应如何处理
- 01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 011 股东代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追偿权的认定
- 012 受理及执行相关费用应在担保人追偿范围内
- 013 公章真伪不明情形下借款关系认定
- 014 依法酌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015 贷款人参与过桥资金借贷对“借新还旧”认定的影响
- 016 律师费约定不明又无法证明具体支出的,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调整
- 017 涉破产企业借款合同案件的特别裁判规则
- 018 合同虽非本人签字,借款人仍须承担还款责任
- 019 “借新还旧”与“胁迫、欺诈”型担保责任免除的认定
- 020 管辖协议约定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有明确具体地址的应以约定为准
- 021 借款担保合同中的“承诺函”如何审查
- 022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权实现顺序的认定
- 023 名义借款人是否负有还款责任
- 024 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必须以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为前提
- 025 企业间往来款项的性质认定
- 026 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前起诉保证人的正确处理
- 027 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份额的确定
- 028 P2P平台借复杂合同条款及计算方法获取法律保护范围以外的利息应予防范
- 029 保证意思有偏差情况下保证合同无效
- 030 借名借款行为的性质认定
- 031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 032 单凭转账凭证能否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
- 033 分手后一方持债权凭证起诉时借贷关系的认定
- 034 未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能否推定有息
- 035 重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否支持及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分
- 036 私刻(伪造)公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 037 职工在职期间未冲销的款项是否能够认定为借款
- 038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认定
- 039 借条未载明借款人时应如何认定债权人
- 040 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的原因对抗债权人
- 041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
- 042 第三人以与债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担责
- 043 未经股东会(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 044 债务人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债权人提供的借条及付款凭证时,借贷关系应予认定
- 045 出借人签名改写后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认定
- 046 债权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果及债务人擅自向原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效力认定
- 047 如何认定借款已经给付
- 048 判决驳回以收条作借条起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理由
- 049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之争
- 050 债权人因债务人赠与他人财产损害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认定
- 051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未办理过户但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052 如何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
- 053 经济活动中如何甄别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 054 真意保留的认定及处理
- 055 存款凭证可否作为借款关系之依据
- 056 夫妻间的借款应如何偿还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 057 被告收取原告贷款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
- 二、保证
- 058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
- 059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条款,上下文、文义等内容综合认定
- 060 让与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责任认定
- 061 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边界
- 062 股东会决议内容对外不构成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认
- 063 阶段性保证条款系对保证责任终止所附解除条件约定
- 064 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 065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和裁判规则
- 066 保证期间从主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日起开始计算
- 067 保证人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害及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068 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抗辩权的行使
- 069 反担保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效力及反担保范围的认定
- 070 夫妻一方不能以个人与债权人的部分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抗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 071 意向性约定担保不成立
- 072 非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的效力
- 073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合同效力审查问题
- 074 “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效力在批准登记程序前置方面的突破
- 075 主债务人破产,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
- 076 非明确为保证人的签章行为是否构成保证责任,应如何认定
- 077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并不必然免除保证义务
- 078 在连带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 079 债权人起诉连带保证人执行不能后可再行起诉债务人
- 080 保证人对超出最高债权余额限度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 081 数个保证人中一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与债务人重新约定还款期限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 082 主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差异
- 083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作出保证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
- 084 连带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 085 保证人的追偿之诉是否为重复起诉
- 086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担保责任的认定
- 087 连带保证人受让其所担保的债权应认定为有效
- 088 缺乏保证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的签名行为不能视为保证的承诺
- 089 保证合同不因保证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当然无效
- 090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的利息适用问题
- 091 保证人骗走借款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其追偿权的行使
- 092 出借人仅起诉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应受法律保护
- 093 反保证人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认定
- 094 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及效果归属
- 095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分析
- 096 与借款人在同一借条上签名并非必然认定为借款保证人
- 09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类案件民刑交叉情形下的合同效力认定
- 098 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不中断
- 099 刑民交叉情形下民事合同的效力评价标准
- 100 P2P借贷纠纷案件中担保人法律责任研究
- 101 执行担保异议成立不阻碍普通担保之诉
- 102 保证人印章系伪造前提下保证责任的认定
- 103 未就保证责任达成合意的保证合同不成立
- 104 民办学校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 105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后撤诉是否可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 106 担保人死亡后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 107 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担保又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保的法律后果是否及于人保
- 108 借款担保合同中自助行为和追认行为的正确区分与认定
- 109 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担责的处理
- 110 “借款情况说明”是否属于重新设定的保证担保
- 111 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对个人借款进行担保的责任认定
- 112 隐瞒借款系前期借款结算而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113 主债务人缺位时民间借贷有关事实的审查认定
- 114 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法律适用规则
- 115 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认定及责任问题
- 116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迫使他人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 117 保证合同中骗取担保事实的认定
- 118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效力及保证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
- 119 连带保证人中一人清偿债务后,对主债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如何主张追偿权
- 120 人的保证与债务人最高额抵押共存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三、抵押
- 121 购房者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权利保障
- 122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 123 抵押权担保范围在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的正确认定
- 124 抵押房产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中抵押权的行使能否优先于刑事的追赃、退赔
- 125 银行对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失的,减轻保证人责任
- 126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 127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冲突时的裁判价值取向
- 128 受让人无偿取得债务人财产并设立权利负担的,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及行使认定问题
- 129 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无权撤销他人基于善意取得所享有的不动产抵押权
- 130 抵押人以抵押权超过法定行使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协助办理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 131 监护人以与被监护人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 132 抵押人之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 133 银行在债权全部实现前同意解除抵押的行为能否视为默示意思表示免除债务
- 134 反担保抵押权人在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追偿权,反担保抵押权实体权利灭失
- 135 浅析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 136 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范围及于抵押物价款
- 137 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正确区分认定
- 138 抵押权人未当面约谈抵押房屋权利人可构成“重大过失”
- 139 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
- 140 抵押物被查封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 141 反担保责任承担与否需审查提供反担保者的真正意思表示
- 142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 143 抵押合同生效但未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应承担责任之认定
- 144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司法认定
- 145 担保协议上印章并非担保人公司公章,担保人否认其担保行为时如何认定担保效力
- 146 容忍的表见代理的认定
- 147 银行在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中的审查义务
- 148 未成年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法律效力认定
- 四、质押
- 149 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150 房产抵押与租金质押并存时的租金权利冲突及顺位
- 151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效力的司法认定
- 152 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
- 153 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154 典当纠纷与抵押借款及质押借款的区别
- 155 保理合同中的质押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