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89_《民法典》时代的继承法律与实务_馨泽®家族治理与财富传承团队 编著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馨泽®家族治理与财富传承团队 编著

内容节选

第四节特殊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新增打印遗嘱,并将录音遗嘱扩大为录音录像遗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技发展对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影响。 一、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打印文字以其整齐、快速、易修改等特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代替手写文字的便捷工具。《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原《继承法》并未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而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涉及,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倘若认为打印遗嘱有效,势必会影响遗嘱形式要件的权威,而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得以保障的较为有效的利器之一;倘若认为打印遗嘱无效,似乎又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在事实层面可能也会导致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 打印遗嘱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在形成过程中参与人身份构成不一,形成过程中的个案亦有差别,正是由于“打印”行为的介入,不确定因素增多,从而使得遗嘱的形成过程和遗嘱的真实性变得更加难以确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且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明,故笔者团队结合《民法典》颁布之前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的相关司法实践,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分析,总结归纳了以下四类观点。 观点一:打印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故打印遗嘱无效。由于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并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条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当时部分法院认为打印遗嘱无效的原因之一。从严格的文义解释来看,“打印”不符合自书遗嘱关于“亲笔书写”的要求,故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打印遗嘱不构成自书遗嘱,故无效。在审判实践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均持此类观点。《北京高院继承疑难问题解答》(2018年6月11日)第18条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截至本书出版时,《北京高院继承疑难问题解答》仍有效,其中涉及北京高院对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可作参考。 观点二:对“亲笔书写”进行谨慎的扩大解释,有条件地认定打印遗嘱构成自书遗嘱;打印遗嘱若非遗嘱人本人亲自打印的应符合代书遗嘱构成要件,构成代书遗嘱。该观点以北京高院为代表。 北京高院认为,如果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打印、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则打印遗嘱构成自书遗嘱。 在(2016)京民申2933号和(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两起案例中,证人当庭陈述,仅看到遗嘱人签名的过程,但遗嘱是谁打印的并不清楚;主张打印遗嘱有效的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遗嘱系本人打印。由此,北京高院和上海二中院认为,涉案打印遗嘱不构成自书遗嘱,且在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构成要件,故无效。 观点三:进一步拓宽打印遗嘱有效的范围,不判断构成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探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轻微程序瑕疵可被弥补。在(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22号案中,案涉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但上海虹口法院一审认为,该打印遗嘱(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16日)系遗嘱人前往法律服务所并支付了相应费用而订立的,且与4月20日谈话笔录的记载相符,能够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至于是由代书人亲自打印还是由他人代为打印并不影响遗嘱效力。上海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观点四:避开《继承法》中关于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的规定,转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基本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无重大变化),认为属于遗书,如果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同样是北京高院,在前文提及的《北京高院继承疑难问题解答》颁布之前,曾在(2015)高民申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书中,就“亲笔书写”的定义作出解释: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载体,最重要的是审查遗嘱是否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亲笔书写”中的“笔”出现了多种形式,打印也是其中的一种。 但就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则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

  1. 信息
  2. 内容提要
  3. 编委会
  4. 序言
  5.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
  6. 第一节 死亡时间的确定与继承的开始
  7. 第二节 死亡时间的推定与保险理赔争议
  8. 第三节 死亡时间对继承诉讼时效的影响
  9. 本章结语
  10. 第二章 遗产范围的确定
  11. 第一节 遗产的定义与范围
  12. 第二节 遗产的查明方式
  13. 第三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与遗产范围确定
  14. 第四节 婚姻协议对遗产范围认定的影响
  15. 第五节 离婚对遗产范围认定的影响
  16. 本章结语
  17. 第三章 法定继承
  18. 第一节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19. 第二节 继承份额的确定
  20. 第三节 不同类型遗产的分割方式
  21. 第四节 继承的程序
  22. 本章结语
  23. 第四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24. 第一节 遗嘱的作用与订立现状
  25. 第二节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确定
  26. 第三节 遗嘱的有效要件
  27. 第四节 特殊的遗嘱形式
  28. 第五节 遗嘱效力冲突
  29. 本章结语
  30. 第五章 代位继承、转继承与后位继承
  31. 第一节 代位继承
  32. 第二节 转继承
  33. 第三节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具体适用
  34. 第四节 转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之间的关系
  35. 第五节 后位继承
  36. 本章结语
  37. 第六章 与继承相关的监护和抚养问题
  38. 第一节 监护权
  39. 第二节 抚养权
  40. 本章结语
  41. 第七章 遗产管理人
  42. 第一节 《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原因
  43. 第二节 《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分析及其定位
  44. 第三节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45. 本章结语
  46. 第八章 涉及境外继承
  47. 第一节 涉及境外继承的判断标准
  48. 第二节 涉及境外因素对继承案件的影响
  49. 第三节 境外遗产的查明
  50. 第四节 涉及境外继承案件的管辖
  51. 第五节 涉及境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
  52. 第六节 涉及境外继承案件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53. 本章结语
  54. 参考文献
  55. 法律法规名称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