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_徐伟红;高洁 主编;李元;李蕊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徐伟红;高洁 主编;李元;李蕊 副主编

内容节选

本章导读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本章由原来的三节十四条修改为四节二十七条,修改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 本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要求,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新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得以落实,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陈述、申辩、听证、回避等)更加完善,行政处罚实施的方式、手段与时俱进(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电子送达、重大传染病疫情中的处罚适用)。 本章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坚持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规定。 【新旧条文对照】 【适用指南与执法风险提示】 本条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本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公安行政处罚以下信息应当公示。 一、公示的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根据管辖权的分配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以及授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书;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承接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公示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外,还应公示省级政府下放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下放的处罚权种类等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公示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是指法律和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案时限等内容。 公示行政处罚救济渠道是指公安机关应公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所有的救济渠道。 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情况下,结合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公示除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以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同时,也要注意有些信息不得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公示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公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上述信息上级公安机关已经公开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方式转发,使社会广为知晓。 三、公示方式 “公示”与“公开”相比较,公示更具有周知性,所以公安机关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方式转发,使社会广为知晓。 【相关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3日)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章 总则
  4. 本章导读
  5.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6. 本章导读
  7.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8. 本章导读
  9.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0. 本章导读
  11.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12. 本章导读
  13.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14. 本章导读
  1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6. 本章导读
  17. 第八章 附则
  18. 本章导读
  19. 附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2.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