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上)_朱锦清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朱锦清
内容节选
第三节有限责任的否定——刺穿公司面纱及其“3+1”标准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它将股东的可能损失限制在他所认缴的投资额的范围内,把进一步亏损的风险从股东身上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这对吸引投资者、筹集社会零散资金、发展社会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物极必反,过犹不及,任何事情绝对了都容易走向它的反面。有限责任也是一样。它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可能被用来恶意损害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正,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就要否定有限责任,允许公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偿,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大陆法系把这叫作“否认公司人格”,英美法系的说法比较形象,叫作“刺穿公司面纱”(piecing the corporate veil)。此外,还有揭开面纱的说法。但是比较起来,刺穿的说法更准确些。揭开意味着整个儿地掀开,与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一个意思;而刺穿则意味着只在某一个特定案件中允许某一个特定的债权人穿透,而在一般情况下依然承认公司的面纱或者独立人格。所以细究起来,刺穿比揭开和否认人格的提法更加准确。因此,我们选择刺穿的提法。 刺穿公司面纱的实践首创于美国和英国的判例,而后扩展影响到了世界各发达国家。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这是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引进,并不是源于我们自己的实践和创造。 具体情形是这样的: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是公司的股东还有钱,债权人为了要到钱,就告有钱的股东,摆出某种理由,要求刺穿公司面纱。(7)损失已经发生,总得有人承担。这时法院必须决定由谁来承担损失,债权人还是股东?如果盲目地坚持公司是一个独立实体的概念,那就意味着债权人永远遭受损失。这样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但也有少数不合理的时候。诚如美国的一家法院所说,“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来挫败公共利益、美化错误、保护欺诈、为犯罪辩护的时候,法律将把公司看作是个人的聚集”,(8)责成这些个人直接承担责任。 可是客观情况错综复杂。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刺穿公司面纱?刺穿面纱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却很难一概而论。法制发达的国家如美国,也至今没有概括出一套简明、系统、实用的规则来。1986年,西弗吉尼亚最高上诉法院仔细搜罗了以往所有的判例,总结归纳,列出了各家法院在刺穿公司面纱时考虑过的19个因素:“(1)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混合;(2)将公司的资金或资产挪作公司外之用(股东个人之用);(3)在公司股票的发行或认购上不遵循诸如董事会批准等规范的手续;(4)股东个人向公司外的人声明他或她将对公司的债务或其他义务承担个人责任;(5)没有保存公司会议记录或其他重大事件的记录;(6)两个实体的所有者相同;(7)经营管理两个实体的董事和官员相同(一个合伙或个体企业与一个公司的管理人相同);(8)相对于公司生意所包含的合理风险,所投资本不足;(9)公司没有独立的资产;(10)将公司用作一个壳或通道去经营个人或者另一个公司的某个项目或者某一方面的生意;(11)一个人或一家人拥有全部股份;(12)股东个人和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室或者经营场所;(13)股东个人和公司雇用相同的雇员或律师;(14)对公司所有者、管理层和利益相关方的身份进行隐瞒或者虚假陈述,隐瞒股东个人的商事活动(股东不公开自己与公司的联系,在没有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向公司借债);(15)在关联实体之间不能保持对等关系,缺乏正规的法律手续;(16)将公司实体用作一个通道,为另一个人或实体取得劳力、服务和货物;(17)股东或其他人或实体以牺牲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将公司资产挪作他用或己用,在不同实体之间调拨资产与负债,使得资产集中于这个公司而负债集中于另一个公司;(18)公司与另一人签订合同,目的是利用公司实体规避不履行合同的风险;或者利用公司实体来遮盖非法交易;(19)成立并利用公司来承担另一个人或实体的债务。”(9)显然,一个刺穿案中不会同时具备这19个因素,具备了这19个因素中的某些因素也不一定就会刺穿。因此,这样的罗列只有参考价值,对具体的判决并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英美国家的法院在判决中经常使用形象的比喻来说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例如,把公司比作股东的代理人、化名、化身、重复、木偶、工具等。但是这些比喻对于在具体案子里决定要不要刺穿公司面纱用处不大。正如卡多佐大法官所说:“母子公司关系的整个问题还被包裹在比喻之雾中。法律要警惕比喻,因为它们起初被用来解放思想,结果却总是束缚思想。”(10) 本节通过对大量英美个案的分析、比较和研究,总结归纳出了三个必要条件和两类案情。三个必要条件是:债权人是不自愿的;股东是积极的;公司是封闭的。两类案情是资本不足和主体混同。如果符合了三个必要条件,又具备......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 第一节 什么是公司
- 第二节 公司的起源
-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 第二章 公司证券
- 第一节 股票
- 第二节 债券
- 第三节 股票衍生物
- 第三章 公司会计
- 第一节 财会报表
- 第二节 赢利分析
- 第三节 风险分析
- 第四章 公司资本研究
- 第一节 取消最低资本限额
- 第二节 不同资本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 第四节 出资不足的补足责任
- 第五节 资产评估中的问题
- 第六节 资本结构中债与股的关系
- 第七节 先买权与份额稀释
- 第五章 设立公司
- 第一节 企业形式的选择
- 第二节 设立公司的实体条件
- 第三节 设立公司的具体手续
- 第四节 成立公司的政策取向和其他问题
- 第五节 发起人之间的协议
- 第六节 股份的认购
- 第七节 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
- 第八节 发起人与公司
- 第九节 事实公司与禁反公司
- 第六章 有限责任与刺穿公司面纱
- 第一节 有限责任的确立
- 第二节 有限责任的优点
- 第三节 有限责任的否定——刺穿公司面纱及其“3+1”标准
- 第四节 合同案子中刺穿公司面纱
- 第五节 企业整体责任规则
- 第六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刺穿面纱案例
- 第七节 倒刺穿
- 第八节 刺穿面纱的特殊情形:股东债权降级——深石规则
- 第九节 刺穿公司面纱的利与弊讨论
- 第七章 经营范围
- 第一节 经营范围和权力限制
- 第二节 英美经验借鉴——公司的目的和权力
- 第三节 概念小议——经营范围、能力、目的和权力
- 第四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侵权犯罪能力
-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权的分配
- 第一节 法定代表人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三节 监事会
- 第四节 股东会
- 第五节 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
- 第九章 我国公司实践中的股权纠纷
- 第一节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
- 第二节 冒名、代签、代理
- 第三节 多种多样的股权纠纷
- 第四节 公司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归属的影响
- 第十章 股东查阅权
- 第一节 中国查阅权案例研究
- 第二节 美国查阅权案例比较
-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 第一节 公司内部的压迫和排挤
- 第二节 股东协议
- 第三节 制度设计与纠纷控制
- 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的特点
- 第一节 公开义务
- 第二节 投票代理与股东民主
- 第三节 要约收购
- 第四节 经营管理中的其他特点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