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第六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2019年9月24日 交办运函〔2019〕1391号)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网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咨询投诉。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8.数据调取。 网络平台应具备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二、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信息审核。 1.托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平台上登记并核对托运人信息:托运人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运单位及法人代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营业执照扫描件;托运人为自然人的,信息包括托运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留存有效证件扫描件。 2.实际承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要求实际承运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并核对以下信息:实际承运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机动车驾驶证号;车辆牌照号、车牌颜色、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行驶证档案编号、车辆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留存以下有效证件扫描件:实际承运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扫描件;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挂车、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上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实际承运人资质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委托其承担运输业务。 (二)签订合同。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分别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信息: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包括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起讫地、运输价格、时效要求等;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运费结算方式; 合同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不少于3年。 (三)运输过程监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生成运单号码后,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运输轨迹的动态信息,并在货物起运和确认送达时,经驾驶员授权同意后,实时采集和上传驾驶员地理位置信息,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网络货运经营者使用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承担运输任务时,应督促实际......
- 信息
- 导读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 二 道路运输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行道边缘线有关问题的答复
-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三 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
- (一) 机动车管理
- (二)机动车报废
- (三) 驾驶人管理
- 四 交通事故处理与违法行为处罚
- (一) 交通事故处理
- (二) 违法行为处罚
- 六 地方性规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五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保险
- (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二)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六 地方性规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附录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