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全知道_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编著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二节遗产继承 1.没有遗嘱,叔侄之间能继承遗产吗? 王大爷是四川人,他的老婆孩子都不幸在2008年那场大地震中逝世。年纪大了的他并没有选择再婚,而是一个人生活。近年来,他那些幸存下来的亲人们也相继离世,仅剩他的侄子王勇在世。 王大爷平时喜欢在家练书法和到公园下象棋。王勇也时常来他家看望他,陪他聊天,对王大爷照料有加。2021年2月,王大爷上街买菜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王勇在悲伤中料理好后事后,面对王大爷价值百万元的房子却又犯了难。王大爷平时身体健康、精神饱满,从未想过订立遗嘱或者有明确表示死后想将财产捐赠。 那么,王勇可以继承叔叔的房屋吗? 律师说法 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例如,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则由孙子代替爸爸按爸爸应继承的份额去继承爷爷的遗产,此为代位继承。但《继承法》没有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一辈纳入代位继承权的范围,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982年计划生育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物质财富匮乏且财富种类单一,家族式家庭结构较为普遍。《继承法》将被代位人的范围限缩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规定侄子女、甥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然而,计划生育与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推行导致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从现有人口结构看,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已经步入老年,那一代人的兄弟姐妹较多,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那一代人的下一代许多是独生子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而在“失独”家庭的夫妻均死亡时,原则上已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兄弟姐妹也早于其死亡,则会导致财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大量出现。而面对侄子女、甥子女能否继承叔、伯、姨、舅一辈遗产的问题时亦出现立法上的空缺,不仅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也阻碍代位继承制度的发展。 《民法典》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对于当代老一辈被继承人而言,兄弟姐妹与被继承人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与被继承人较为亲近,在老一辈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且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与他们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甥子女往往成为最优考虑。《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王勇是能够继承王大爷的房产的,王勇无需担心房子无法过户而最终收归国家所有的问题。 生活小贴士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固然有利于财产在家族内流转,发挥最大的效用,避免“充公”。但从法律条文规定到实际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甥子女),无论是从打官司的角度还是去办理公证的角度,都需要侄子女、甥子女证明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及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书面表示放弃继承。 而现实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更多的情况是家族中的成员早已分家立户,各自生活在不同的城市甚至是国外,又或是家族成员内不和睦,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资料不一定都能出具齐全,从而导致难以举证证明侄子女、甥子女继承的合法性。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遗嘱的效用,通过遗嘱继承的事先、自主的安排,排除后顾之忧。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老刘和他的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妻子不幸因病于2017年去世。老刘的妻子去世后,两个儿子对老刘不闻不问,唯独侄子小刘对他关怀备至,尽心尽力地照顾老刘。2019年10月15日,小刘到家中探望老刘时,老刘向小刘诉说自己的两个儿子不孝,并明确表示不愿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子继承,想要将财产留给小刘。于是,......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章 日常生活
- 第一节 交通出行
- 第二节 钱财往来
- 第三节 房屋租住
- 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
- 第一节 婚姻家事
- 第二节 遗产继承
- 第三章 合同管理
- 第一节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 第三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四章 房产与居住
- 第一节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所有权
- 第五章 特殊保护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第二节 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