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10日 环发〔2015〕163号)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作量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建立建设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违规违法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上下联动,加强对所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督察。严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环境执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
- 信息
- 导读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二 环境污染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三 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四 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节录)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 五 环境标准与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 六 环境执法与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七 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绿化条例
-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
-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 附录
-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