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_国家法官学院 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 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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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 135 寻衅滋事致被害人泅水溺亡如何定罪 ——俞某锋等故意杀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刑终283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2018 年7月3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俞某锋因被害人吕某强不让其朋友吕某峰用海竿在某农庄水库钓鱼而认为丢了面子,欲上水库找吕某强“理论”。被告人王某勇得知后主动纠集被告人梁某、倪某、张某柱三人同往,被告人俞某锋表示同意,但提出让同往的人到时不要动手。被告人王某勇准备了两把刀放到车辆副驾驶座位上。到达某农庄水库后,被告人梁某把两把刀拿下车,被告人俞某锋看到后让他将刀放回车里。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率先走上大坝找吕某强,梁某等三人跟随其后。被告人俞某锋与吕某强在大坝上碰头后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勇开口辱骂吕某强并率先打了吕某强一耳光,吕某强立即转身逃跑,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倪某、梁某、张某柱紧随其后追赶。后吕某强跑下大坝跳入某水库并往外游,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梁某、倪某、张某柱站在大坝上,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与吕某强对骂。其间,吕某峰在岸边规劝吕某强上岸,未果。后吕某强在水中大声喘气,被告人张某柱、梁某、倪某与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相继离开大坝,其中被告人张某柱、梁某和倪某在王某勇的指使下开车先行离开。后被告人俞某锋和王某勇听到吕某强呼救,遂分头寻找救生工具,未果。吕某峰则下水救助,但未能成功。经鉴定,被害人吕某强系生前溺水死亡,即溺死。 【案件焦点】 1. 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 各被告人是否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被害人处于危险之中;3. 各被告人是否负有因其先行行为导致的特定义务;4. 各被告人有无能力对被害人实施救助;5. 在被害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安危是否采取放任的心态;6. 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纠集其他被告人殴打、追逐被害人;被害人慌不择路选择自认为最有利的逃跑方式系人之常情,并无过错。被害人落水后,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站在大坝上与之对骂。并对被害人实施言语威胁,因岸上被告人众多且受到威胁导致被害人不敢上岸,即此时被告人所谓要求被害人上岸并非担心他的安危而系教训被害人所需。虽然其间三名被告人离开,但仍有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和吕某峰在岸边,被害人不敢上岸符合人之常情,并无过错。人在深夜遭到追打、落入水库而不敢上岸会有生命危险是常识,从被害人落水到被告人从大坝上走出约4分钟,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与被害人对骂之后,也是因为感受到被害人有危险而去寻找救生器材,但被告人俞某锋动作迟缓,被告人王某勇无所作为,此时二被告人已经预见到被害人处于危险之中,但仍未采取进一步救护措施。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在上述时间段对被害人的安危采取了放任的心态,属于负有因其先行行为导致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但未履行的不作为,并致一人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柱、梁某、倪某虽系在被告人王某勇的指使下离开,但三被告人的先行行为均成为被害人落水及不敢上岸、进而溺水身亡的因素之一,且三被告人此后对被害人可能出现的危险无任何作为并逃离现场,系出于与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共同概括的故意,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故而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 一、被告人俞某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二、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张某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其所犯非法拘禁罪合并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三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被害人自身是否具有过错;二是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的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三是被告人倪某、张某柱、梁某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关于被害人自身是否具有过错问题 被害人为躲避殴打,在慌不择路的情况下,选择自认为最有利的路线,属于人之常情。在被害人跳入水中后,仍有被告人留在岸边,是导致被害人不敢上岸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以此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二、俞某锋、王某勇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1. 被告人俞某锋等五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各被告人因逞强好胜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和殴打行为,在被害人逃跑后仍继续紧逼追逐,被害人因害怕选择跳入水库自救,水库地势复杂,即使被害人会游泳,仍存在不可预测的危险,五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具有直接的因果......

  1. 信息
  2. 一 犯罪
  3. (一)犯罪和刑事责任
  4. 二 刑罚的具体运用
  5. (一)量刑
  6.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7. 061 醉酒后点燃停放在居民区附近的电动车的行为定性
  8.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9.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0.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1. (一)故意杀人罪
  12. 六 侵犯财产罪
  13. (一)抢劫罪
  14.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5.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6. 八 贪污贿赂罪
  17. 271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以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
  18. 九 渎职罪
  19. 288 泄露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答案的行为定性分析
  20. 十 刑事证据
  21. 291 基本“零口供”时犯罪的认定
  22. 十一 程序及其他
  23. 304 未成年犯罪人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区矫正报到手续是否撤销缓刑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