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_何家弘;南英 主编;王若阳;杨迎泽;李贵方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何家弘;南英 主编;王若阳;杨迎泽;李贵方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七章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第一节 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参见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5页。[意]贝卡利亚著:《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根据该规定并结合其他相关制度的内容,如起诉方负有举证责任、取消了免予起诉、疑罪作无罪判决等,明确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或者说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的,他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966年制定、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未经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为无罪。”由此可见,对被告人所控的罪行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应视为无罪。”在刑事诉讼中,决定举证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则,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就在公诉方,因为公诉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法庭就应宣判被告人无罪;如果实行有罪推定,举证责任自然落到被告人身上,因为被告方不得不向法庭证明自己是无罪的,否则法庭就会认定其有罪。 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的价值取向。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它的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说,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二是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与疑案的处理密切联系在一起。所谓疑案指的就是司法机关经过最大努力,既无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两种可能性都有,但又都证据不足的案件。对疑案的处理,古往今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是疑案从有,二是疑案从无。疑案从有是与有罪推定联系在一起的。欧洲中世纪实行纠问主义的诉讼方式就实行有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时,法院可以作存疑判决。所谓存疑判决就是将被告人置于“准犯罪”的地位。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实行“疑罪从轻”原则,实行所谓的“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的做法。这实际上也是有罪推定。新中国对疑罪长期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有所谓“从轻处理”、“疑罪从挂”等做法,当然也有作无罪处理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疑案的处理办法,其中,第162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全遵循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实行了疑罪从无的处理方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人认为,这条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我们认为,这条规定并不等于让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其一,这条规定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刑事被告人,不是公诉机关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对象。其二,这条规定只是道义上的要求,是立法者“号召”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举措。其三,这条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定有罪。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问题,甚至根本不回答问题,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就判定其有罪。可见,该条规定并没有违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出证据,证实起诉书对被告人所控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句话说,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编 总论
- 第一章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司法观念的转变
- 第二章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三章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整体设计
- 第四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二编 取证制度
- 第五章 询问规则
- 第六章 讯问规则
- 第七章 搜查规则
- 第八章 勘验检查规则
- 第九章 鉴定规则
- 第十章 证据保全规则
- 第十一章 律师调查取证规则
- 第十二章 法院调查取证规则
- 第十三章 当事人取证规则
- 第十四章 证人的免证特权
- 第十五章 沉默权制度
- 第十六章 诱惑侦查
- 第三编 举证制度
- 第十七章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 第十八章 庭前证据展示规则
- 第十九章 举证的程序
- 第二十章 举证的方法
- 第二十一章 举证的时限
- 第二十二章 证人强制出庭规则
- 第二十三章 出庭宣誓规则
- 第二十四章 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 第二十五章 证人保护制度
- 第四编 质证制度
- 第二十六章 质证的概念、主体和对象
- 第二十七章 质证的内容
- 第二十八章 质证的保障性规则
- 第二十九章 质证的程序
- 第三十章 质证的基本方式
- 第五编 认证制度
- 第三十一章 认证的一般规则
- 第三十二章 认证的方式
- 第三十三章 证据的采纳规则
- 第三十四章 证据的采信规则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