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编(条文序号整理版)(2022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三编 审判
- 第四编 执行
- 第五编 特别程序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二、 管辖与回避
- 1. 管辖
- 2. 回避
- 三、 辩护、代理与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四、 证据与强制措施
- 1. 证据
- 2. 强制措施
- 五、 立案侦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六、 审判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指导案例
- 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 检例第128号: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
- 检例第103号:胡某某抢劫案
- 附录
- 历年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对照表(1979年—1996年—2012年—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