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第三版)_周光权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周光权
内容节选
第四章规范意识主体Kant's Critique of Judgement,trans.J.C.Meredith,Oxford,1955,PartⅡ,pp.108,100.转引自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4. 康德曾经坦言道,他所关心的问题只是“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三部分:人能够知道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人可以希望什么?他的三大批判都围绕着人而展开。因为康德深刻地认识到,没有人,全部的创造都将只是一片荒蛮、毫无用处、没有终结的目的。只是在人之中,在道德律能够适用的个体的人之中,我们才能发现关于目的的无条件的立法。因此,正是这种立法,才使得人能够成为整个自然界都合目的地服从的终结目的。 关注“人”的命运,不只是哲学的任务,也是刑法学的重要使命,惜乎我们以前的刑法理论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48. 在传统中国刑法学的主流潜意识中,人基本上是可以任意威胁的对象,仅此而已。但是,“人是法的形成的中心点。他的身体——心灵的状况在法的一切领域里都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他的本能欲望和激情,他的精神生活的组织和内容:这一切对于法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 。所以,刑法学必须像康德对“人”的态度一样,秉承一种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精神来研究“人”及其刑法命运。 13. 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主体观念 现代社会将人变为主体的“客体化”模式有两种:一是把对人的认识等同于科学的认识模式,它存在于现代西方的语言学、经济学和生物学等学科中;二是把人同自身或别人区别开来的“划分实践”,如对罪犯(异常人)与正常人的区别。 在中国刑法中,也存在主体的客体化模式,刑法一方面把具体的犯罪人作为规范对象看待;另一方面又将社会一般人作为刑法长远的规范目标,在这一点上,与外国的刑法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说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在揪住个人不放还是盯住更多的人方面,中国刑法选择的侧重点有其特殊性。在我看来,在中国的刑法传统中,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后者。孔庆平.蔡枢衡的刑法思想研究.刑事法评论,2001(9):365-366. 在这一点上,以往学术传统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例如,在犯罪原因方面,蔡枢衡就认为犯罪的原因在物质,而不在心灵。因为心灵是物质的作用,所以心灵——意思绝不是绝对自由的,因而,否定了一元的自由意思论。心灵的作用浸透物质,也会发生绝对作用,意思也不是宿命的,所以,否定了多元的机械的犯罪原因论。他认为应该沟通二者,使之融为一体,才是创造中国刑法学的出发点。所以,他采取一元的意思决定论,把物质的力作为一元的犯罪的原因,把意思——意志也当作犯罪原因的一个形态。此外,他认为应区别犯罪原因的根据和条件,犯罪原因是犯罪原因中根据和条件的统一。根据是本质的原因,表现出来,便成为一种力。这种力是物质的作用,是行为人活动的原因,是现实行为的可能性,也是根据的现实。这种力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病理的。犯罪的本质原因是生理的力、心理的力和病理的力以及促使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后条件以前之主观的客观的诸条件二者的统一或总合体。因而,犯罪概念应该是社会生活一分子之反社会的危险性和反社会的现实性之统一。所谓反社会的危险性,就是基于生理的力、心理的力和病理的力而产生的实施犯罪行为之实在可能性,反社会的现实性就是这种反社会的可能性的现实化。因而,刑事处分所要克服的是反社会的可能性,不是反社会的现实性。从性质看,犯罪和刑事处分间的关系是病和药的关系;从数量看,犯罪和刑事处分间的关系是“病小药量轻,病大药量重”的关系。恰好消灭反社会的危险之质和量,便是立法和裁判上的刑事处分适当的质量。 类似的看法,请参见孙隆基.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刘晓枫.中国文化的特质.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204。 中国社会对人的看法是,个人必须被放到社会中去理解,他是社会关系这一网上的一个结,中国传统哲学并不是不重视人,而是更看重他的社会责任。社会以及法律对人的要求都无疑是:从长远看着眼于所有人,但是需要时刻盯住的是少数人。 我们今天对犯罪的思维从总体上停留在古典刑法理论的框架中,对一个犯了罪的人,人们甚至犯罪者本人无疑会说:“我本来不应该这样做,但我却做了这件不该做的事。”刑法人首先是一个公民,这种人作为一种潜质存在于我们每个人之中,但只有通过违反法律的行为才在事实上成为刑法人,就像任何人可能由于对善恶的错误计算而犯罪。 在立法者眼中,刑法典应以现实生活中的何种人为原型进行设计?对此,民法领域的类似观点可资我们借鉴:在法国民法中,民法编纂者心目中的,给民法典的风格以烙印的理想形象,不是小人物、手工业者,更非领薪阶层的理想形象,而是有产者的市民阶级的理想形象。他们有识别力、明智、敢于负责,同时也精通本行和熟悉法律。而在德国......
- 信息
- 从规范论向法益论的刑法教义学转向(第三版序)
- 导论
- 1. 刑法学面临的挑战
- 2. 刑法学研究范式
- 3. 刑法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 4. 刑法学的突围途径
- 5. 公众刑法认同感的培植
- 第一编 主体的转向
- 第一章 “刑法人”的概念
- 第二章 危险个体
- 第三章 主体的分裂
- 第四章 规范意识主体
- 第二编 规范违反说与犯罪论
- 第五章 社会的规范性
- 第六章 刑法与规训机制
- 第七章 规范违反说与犯罪论
- 第八章 通过规范的双向沟通
- 第九章 中国社会的犯罪与规范违反说
- 第三编 惩罚与规范化诱导
- 第十章 关于惩罚的传统表述
- 第十一章 刑罚进化论的疑问
- 第十二章 惩罚与规范确认
- 第十三章 惩罚的无效与坚持
- 主要参考文献
-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