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9集)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内容节选
案例分析用工单位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问题分析 李德申 谭红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时,尽管生效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没有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支持。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阿左旗人社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左旗政府)。 原审第三人: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芹。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涛。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晴。(2020)最高法行申14244号行政裁定。 再审申请人吴某雷因诉阿左旗人社局工伤认定及阿左旗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行终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7月13日第三人正宇公司与某单位签订贺兰施工生活暂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宇公司负责该单位的贺兰施工生活暂设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合同签订后正宇公司将其中部分零散工程承包给李某飞,李某飞又将打混凝土、砌墙、抹灰等瓦工项目以每立方米180元的价格承包给王某成。王某成将其中的砌墙、抹灰等瓦工项目以每立方米125元的价格承包给张某五。张某五找到包括吴某雷及妻子周某艳在内的共11人负责具体砌墙施工。2017年11月8日18时许,吴某雷及妻子周某艳等人乘坐张某义驾驶的车牌号为蒙MB09××的皮卡车从工地出发前往阿拉善左旗。途中行驶至阿拉善左旗境内S218线西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明、吴某芝、吴某雷受伤,周某艳死亡。本次事故经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阿左公交认字[2017]第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义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乘车人周某艳、张某明、吴某芝、吴某雷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吴某雷、范某芹、吴某涛、吴某晴(以下简称吴某雷等四人)系死者周某艳近亲属。据此,吴某雷等四人向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申请确认周某艳与第三人正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阿左劳人仲字[2018]1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吴某雷等四人的仲裁请求。吴某雷等四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周某艳与正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内292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驳回吴某雷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吴某雷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内29民终360号民事判决,维持该案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吴某雷等四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阿左旗人社局申请认定2017年11月8日周某艳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阿左旗人社局认为周某艳与正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阿左人社工伤非受字[2018]第0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不予受理决定),对吴某雷等四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为此,吴某雷等四人不服2号不予受理决定,于2018年8月13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号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阿左旗人社局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内2921行初34行政判决,撤销2号不予受理决定,阿左旗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阿左旗人社局受理本案后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阿左工不决字[2019]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进行了送达。吴某雷等四人不服,向阿左旗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阿左旗政府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阿左复决字[2019]1号《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维持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吴某雷等四人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1号复议决定,并责令阿左旗人社局对周某艳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周某艳的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吴某雷等四人在本案庭审中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
- 信息
- 本期文章
- 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思路
- 直接损失赔偿标准的适用困局及反思
- 行政违法强拆案件损害赔偿的认定困境与破解进路
- 强拆行政赔偿案件司法审查的困境与出路
- 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困境与机制优化
- 审判实践中行政黑名单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完善
- 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现场处置行为合法性审查
-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扩大化研究
- 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研究
- 经营型承租人权益保护的路径探析
- 用工单位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问题分析
-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
- 职工停保后与重新参保之间产生的工伤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工伤职工自行放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不能申请先行支付
- 因工受伤就医途中再次发生非主要责任的外力伤害宜一并认定为工伤
- 宅基地的权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
- 履责之诉中裁判基准时及裁判方式的规则厘定
- 法院无权通过判决直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 关于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近五年行政抗诉案件的分析报告
- 工伤认定类案审理调研报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 征稿启事
- 写作体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