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学_关保英 主编;孙波 副主编;高志刚 副主编;梁玥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电子书(无页码)_关保英 主编;孙波 副主编;高志刚 副主编;梁玥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七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定义刘莘主编:《行政立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标志之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能随便使用,需要讲究一定的规范。因为,“从法律规范的名称一般可判定制定该规范的机关及该规范的效力登记,法律规范名称的格式都应包含反映其效力等级、内容和适用范围的三个要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精炼。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 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两类文件的名称亦需要符合法定的规范。具体而言,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则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而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可称“条例”。 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在全国层面还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但部分地方已经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内容《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6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一般冠以“实施”两字。《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文种。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从目前各地方有关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一)决定 决定一般是行政机关对重要的事项或重大行动需要作出重大安排时所使用的文件名称,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二)公告 公告是行政机关对外宣布法定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时所采用的文件名称,如上海市静安区粮食局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公告》,将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行政执法事项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事项对外公开。 (三)通告叶必丰、周佑勇编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通告是行政机关在特定的范围内告知应当执行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件名称,如2015年9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通告与公告有相似之处,也有一定的差异。两者“都属于面向不特定相对人的、公开发布的执照类文种,且都是发布比较重要的事项。但是,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发布内容看,公告发布的往往是对国际或国内有重大意义或影响的事项;而通告发布的是需要相对人遵守和周知的具体事项。从发布范围看,公告的范围一般要比通告的范围广泛;通告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只限于其内容所涉及的范围。从所起作用看,公告只让人们知晓,了解某一重大事项即可;通告不仅具有知照作用,而且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需要相对人遵守、执行” 。 (四)通知 通知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使用频率最高、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名称。它的种类颇多,包括转发性通知,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发布性或告知性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五)意见 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一般是上级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指导和表明的态度。因此,使用“意见”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体现的是制定主体对特定事项的态度与安排,需要下级行政机关按照其要求予以执行,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规定......
- 信息
- 编写说明
- 第一篇 行政程序法原理
- 第一章 行政程序概论
- 第二章 行政程序法概论
- 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基础
-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与相关公法的关系
- 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制度
- 第二篇 行政决策程序
- 第六章 行政决策概说
- 第七章 行政决策起草
- 第八章 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
- 第九章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 第十章 行政决策后评估
- 第三篇 行政立法程序
-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程序概说
- 第十二章 行政立法立项
- 第十三章 行政立法起草
- 第十四章 行政立法审查
- 第十五章 行政立法决定与公布
- 第四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 第十六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概说
- 第十七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 第十八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 第十九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 第二十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公布
- 第五篇 行政执法程序
- 第二十一章 行政执法程序概说
- 第二十二章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
- 第二十三章 行政执法调查与取证
- 第二十四章 行政执法决定程序
- 第二十五章 行政执法的期限、送达与执行
- 第六篇 行政程序拟制
- 第二十六章 行政程序拟制概说
- 第二十七章 特别行政行为程序
- 第二十八章 行政应急程序
- 第二十九章 行政裁量
- 第七篇 行政监督程序
- 第三十章 行政监督程序概说
- 第三十一章 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程序
- 第三十二章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
- 第三十三章 监察监督程序
- 第三十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 关键词索引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