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风险决策过程的法律规制:以核电的开发应用为分析对象_杨尚东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尚东

内容节选

一、核电发展过程中的真问题:公众不愿意接受核电风险刘进等:《广东江门核争议台前幕后》,载《南方日报》2013年7月12日。 2014年7月,中核集团对外宣布将在广东江门鹤山建立中国东南沿海的第一座核燃料加工厂,消息发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还未等到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所作出进一步解释,江门市民的反对声就已经接踵而来。在民意的反对下,江门市人民政府正式宣布这宗价值高达370亿元的投资项目将被取消。 而这仅仅是近几年中国各地众多“反核电”事件中的一起罢了,仔细梳理近几年发生在全国的“反核电”事件(类似还包括反对垃圾场、炼油厂、加油站、铁路、造纸厂和PX项目等工程的建设),不难发现,即使安全性方面有权威性专家的担保,但当地居民出于忧心这些工程可能对附近的资产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考虑,基本上都会反对这些项目的兴建。而抗争所带来的结果也大同小异,一旦民众抗议的规模大,反对的方式激烈,经媒体宣传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以后,相关决策部门通常都会选择终止该项目。(参见表4.1)相关报道来自中国核电信息网,具体网址为http://www.heneng.net.cn/,2019年6月28日访问。 表4.1 近些年中国大陆“反核电”事件一览表 拟建设核电设施工程建设情况 信阳核电厂(河南2010年)动态投资规模在600亿元左右,因当地民众反对和国家投资规划调整等原因,信阳核电站停止建设 彭泽核电厂(江西2013年)因为遭到民众的广泛质疑,该建设项目已经停止 乳山核电站(山东2012年)因民众的强烈反对,原本计划投资数百亿元的该项目已被迫撤销 桃花江核电站(湖南2013年)该电站已于2006年动工,但由于受到日本福岛核事故和当地民众的反对,该工程仍处于停建状态 江门鹤山核燃料厂(广东2014年)在民意的反对下,江门市人民政府宣布这宗价值高达370亿元的投资项目将被取消 连云港乏燃料处理厂(江苏2016年)当地居民上街反对,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决定,暂停核循环项目前期选址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依法行政到建设法治政府》,载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6/0831/c1003-28678329.html,2021年8月9日访问。 很显然,我们的政府在面对“反核电运动”时,似乎已陷入一种很难处理的困境中,即“核电项目上马—公众反对—宣布停止”的消极过程。当然这并不只是中国政府才会遇见的难题,发展核电的国家都会碰见,只不过中国的问题更急迫、更复杂。一方面我们亟须大力发展核电以满足国家建设过程中对清洁能源的需求,特别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出以后,国家建设对于能源的需求就更为强烈了 ;另一方面又必须妥善处理好来自民众的反对意见,没有民众的普遍支持,任何发展都不具有可持续性。对于这个两难的选择,政府寄厚望于法律的解决途径,“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让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换言之,就是希望利用法律规范核电建设的程序,以此消解民众对于核电的抵触情绪。 但吊诡的是,在各地频频遭到激烈反对的核电工程并没有明显的法律瑕疵(各类手续齐全且符合环评的要求),或许这一情形还可解释为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引发公众的不满。但是放眼世界各国,那些所谓法治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在建立核电工程时也会遭遇民众的强烈反对。实际上,发展核电的国家都会碰见同一个难题,即面对风险,公民不服从怎么办?或许,法律与民众都没有过错,只不过评价的角度有所差异而已,的确存在一个沟通的问题。 我们并无意去探讨“什么是良法”,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个没有充分理由、依据支撑其合理性的法律必然会受到广泛质疑,甚至抵制,哪怕它被强制实施,成本也会是非常高昂的。这时我们就应该认真审视我们的行政法律解释框架,它是否能够为这些行政活动提供各方都能接受的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依据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民主的正当性问题已然在立法环节被妥善处理了,行政机关仅仅充任立法代言人的角色,即它只需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严格执法即可,而对于民众的反应或执法中遭遇的其他情形则可置之不理。换言之,在这一“传送带模式”之下,整个的行政过程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封闭的系统,它具有抗拒外界压力的能力,并且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运转。但是处理技术含量较高的事务时,如作出关涉核电发展的决定,传统的行政法解释框架会遭遇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无法可依”的窘境,即立法机关无力提供精确的规则,因为核电技术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的特征使得立法机关无法克服知识方面的不足,即使勉强制定的规则也不能应付出现的不确定情形,如此一来,试图通过立法机关赋予......

  1. 信息
  2. 问渠那得清如许
  3. 推荐序 推进高科技风险规制决策过程的各论研究
  4. 前言
  5. 第一章 导论
  6. 一、 研究背景
  7. 二、 研究内容
  8. 三、 核心概念的界定
  9. 四、 研究方法与进路
  10. 五、 文献综述
  11. 第二章 核电风险规制:整体法律制度建构的思考
  12. 一、 核电风险: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13. 二、 规制核电风险的挑战:基于四个方面的思考
  14. 三、 核电风险规制:超越传统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
  15. 四、 本章小结
  16. 第三章 独立与规制:核电安全管理机关的建构
  17. 一、 追思与回答:独立核电管理机关存在的价值
  18. 二、 两种模式的评析:如何建构独立的核电管理机构
  19. 三、 模式探讨:中国如何构建与完善核电管理机关
  20. 四、 本章小结
  21. 第四章 科学与信任:公众对于核电风险的可接受性研究
  22. 一、 核电发展过程中的真问题:公众不愿意接受核电风险
  23. 二、 复杂的认知:公众不接受核电风险的原因探析
  24. 三、 制度构建:寻求解决公众不接受核电风险问题的对策
  25. 四、 发展核电的制度设计:如何让中国的民众接受“核电风险”
  26. 五、 本章小结
  27. 第五章 尊重与保障: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
  28. 一、 现状描述:决策程序的制度实践
  29. 二、 观察与梳理:决策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30. 三、 隐匿的真相:决策过程不规范的根本原因
  31. 四、 对症下药:核电决策的完善之道
  32. 五、 本章小结
  33. 第六章 挑战与应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34. 一、 问题的引出: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35. 二、 理想中的模型: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构
  36. 三、 回应中国问题:完善现行司法制度的建议
  37. 四、 监督主体的再思考:立法机关是否更适合?
  38. 五、 本章小结
  39. 第七章 结语:建构适当地规制核电风险的法律体系
  40. 参考文献
  41. 后记 目尽孤鸿落照边
  42. 编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