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研究:法律的视角_耿利航;王会敏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耿利航;王会敏

内容节选

第一节优先股权能设定的合同基础 一、有关公司本质的理论之争 优先股作为公司的一类股票,对其权利内容设定依据的考察,首先需要考察公司的本质以及公司存在的理论基础。对于公司本质的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论,影响较大的有公司契约论、公司社区论、团体生产论以及公司宪政论等。其中,以芝加哥法学派为代表的公司契约论,对当代美国公司理论影响日隆,已经成为美国公司法研究的主流范式。See Frank H. Easterbrook & Daniel R. Fischel, The Corporate Contract,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89, No. 7, 1989, pp. 1416-1448. 公司契约论由经济分析法学派(法律经济学派)提出,认为公司实质上是一组契约关系,公司各参与人,包括股东、经理、雇员、债权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参与人等,都是依据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基于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人在执行决策时会产生代理成本,这种成本来源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偏离。而公司中降低代理成本的各种措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择,理性经济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以实现自己最佳利益为目标缔结契约。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形成良性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契约论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倡导公司自治,减少政府监管。 公司契约论的“契约”概念源于经济学理论,与严格法学意义上的“合同”存在区别。法学意义上的“合同”对于合意构成要素有严格的界定,强调合意和对价等;而经济学意义上的“契约”则是隐喻性的,泛指股东、雇员、供货商等生产要素提供者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各种安排,强调基于自愿基础进行合作。公司契约论强调公司的自治和私法属性,认为公司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契约机制的交易成本,而公司法减少交易成本的方法就是通过提供一个标准的(公司章程)格式契约,以默认条款的方式减少契约订立及履行成本。当事人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仅需要就与默认条款偏离的部分进行协商并重写条款,未及部分则适用公司法提供的默认条款。公司契约论为股东与公司之间设定多样化关系、设定不同种类的股权提供了解释依据。See David K. Millon, New Directions in Corporate Law Communitarians, Contractarians, and the Crisis in Corporate Law,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Vol. 50, No. 4, 1993, pp. 1377-1379. 公司社区论则是从传统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出发,将公司视为一个社区,强调董事在关注股东利益的过程中对非股东的公司利益相关人的负面影响问题。 针对公司契约论的观点,公司社区论认为,广泛而无成本的缔约过程不存在,非股东的公司参与人难以获得充分的契约保护。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此类参与人也无法预见到自己可能受到的伤害并提前在契约中规定。因此,非股东的公司参与人需要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公司社区论倡导公司社会责任,认为董事有义务保护非股东的公司参与人的利益,主张将公司社会责任严格地法律化。但是,这种刻意淡化股东利益而试图加重其他公司参与人利益的观点,其副作用是无法为董事行为提供清楚的指导,使得董事无所适从,且“一主二仆”也为董事提供了借口。See Margaret M. Blair&Lynn A. Stout, A Team Production Theory of Corporate Law, Virginia Law Review, Vol. 85, No. 2, 1999, pp. 247-328. 公司团体生产论主推者为美国乔治敦大学布莱尔和斯托特。 该理论虽然也运用了经济分析工具,但是与公司契约论反监管的诉求不同,主张公司是由不同的参与人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一个生产团队。因为任何一方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对公司生产活动产生影响以及损害其他人利益,所以大家负有相互保护和支持的义务,以维系参与人之间信任和依赖的关系。然而,保证各参与人相互保护和支持,从而维持公司这个经济共同体,却难以通过事前的契约机制实现,毕竟公司在现实中遇到的情况复杂多样,事先契约难以涵盖。该理论提出,公司管理层作为一种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可以在动态中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以保证各参与方各得其所,实现公司正常运行。董事作为公司的受托人,服务于公司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公司团体生产论与公司社区论同样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被认为是对公司契约论的一个建设性修正。See Stephen Bottomley, The Birds, the Beasts and the Bat: Developing a Constitutionalist Theory of......

  1. 信息
  2. 导论
  3. 第一章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及权能类型
  4. 第一节 优先股制度概况
  5. 第二节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
  6. 第三节 优先股权能的类型化
  7.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保护路径
  8. 第一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9. 第二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类型
  10. 第三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典型场景
  11. 第四节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总体途径
  12. 第三章 优先股合同磋商与合意识别
  13. 第一节 合并条款的效力
  14. 第二节 中间协议的效力
  15. 第四章 优先股股东运用任意性合同条款进行自我保护
  16. 第一节 优先股权能设定的合同基础
  17.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条款优化设定之“软家长”主义引导
  18. 第三节 菜单式条款的软规制——NVCA示范合同文本的作用
  19. 第四节 NVCA示范合同文本
  20. 第五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的变更
  21. 第五章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22. 第一节 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
  23. 第二节 不同法系国家强制性条款立法模式述评
  24. 第三节 公司法中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保护的主要方向
  25. 第六章 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26. 第一节 对优先股股东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学术争议
  27. 第二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实践梳理——以美国法为例
  28. 第三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必要性与适用标准
  29. 第七章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状况与完善
  30. 第一节 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状况
  31.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状况
  32. 第三节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33.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