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的权利:摄影作品侵权经典案例解析_张雪松;侯建江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雪松;侯建江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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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汤加丽诉张旭龙侵权案 为人体模特拍摄的照片能用来发表吗? 【案例要旨】 在一幅肖像摄影作品中,被摄者享有肖像权,而摄影者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根据人格权高于著作权的原理,规定著作权人在营利性使用肖像作品时,应事先征得肖像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放 2004年2月21日,汤加丽(以下简称“原告”)在北京劳动大厦礼品部购买了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张旭龙(以下简称“被告”)所著图书各一套,其中收录原告人体摄影作品180余幅,在精装本图书中还附有原告人体写真VCD光盘一张。原告以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和吉林美术出版社(以下简称“被告出版社”)停止侵害、公开致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1.77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期间,本案被告为原告拍摄了20余组人体写真艺术照片,双方在拍摄期间曾签有四份协议。在2001年3月28日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本次人体拍摄属于创作摄影,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本次拍摄的相关各类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在2001年5月15日的拍摄协议中约定:“本次人体拍摄隶属于创作,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展出及出版……”。在2001年8月27日的拍摄协议中,双方约定:“本次唐韵及人体摄影隶属于商业摄影。为唐山美洋达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商业样片的陈列及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付与模特费人民币3000元及样照一套。模特授权于摄影师对其肖像权的使用,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在2002年4月8日的拍摄协议中,双方约定“……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享有作品的首发权、出版权……专业人体摄影部分胶片由摄影师带回用于展览及摄影专集的出版。由于拍摄为商业行为,支付模特费用人民币3000元整,样册一本,价值人民币5000元整。模特肖像权的使用归属于摄影师。” 另查明,2002年11月20日,被告(甲方)与被告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将涉案的摄影作品交付乙方独家出版并发行,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11月12日起至2005年11月12日止。甲方必须向乙方保证:确实拥有本作品的著作权,或依法取得了出版本作品的代理权,乙方可以放弃对本作品著作权合法性之审查。如有第三人足以证明本作品违反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任何形式的纠纷,甲方愿负全部责任,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足额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出版图书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是否经过合法授权,以及被告出版社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 在2001年5月15日和2001年8月27日两份拍摄协议中,原告、被告双方明确约定该次拍摄照片可用于专业学刊的发表及出版,而非图书及其他载体,现被告在4本图书中使用原告肖像应视为未经授权,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交的2001年3月28日拍摄协议予以认可,而在该协议中,原告亦仅授权被告可以在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中发表该次拍摄照片。另,被告以原告为模特拍摄了20余组照片,现双方共提交四份拍摄协议且每份拍摄协议中均注明系“本次拍摄”,但双方均不能指明每份拍摄协议中所对应的具体照片,故被告主张其出版摄影专集使用的照片已经原告的授权,难以采信。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依据被告的侵权方式、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和图书定价以及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无偿使用且两被告均未提供图书销售和获利情况等情节酌情判处。 被告出版社与被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出版社可以放弃对作品著作权合法性之审查,可见被告出版社未完全尽到其应尽的审查义务,故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两被告之间内部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难以对抗被告出版社对外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判决:1. 两被告停止对侵权图书的销售。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致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准。3. 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被告出版社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书中使用原告部分人体摄影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是正确的,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评述 这个案件的疑难点集中在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冲突上,二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只是被不同法律所保护。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它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1. 信息
  2. 内容介绍:
  3. 编者的话
  4. 第一章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5. 案例1: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张书乐侵权案
  6. 案例2:张颀诉北京艾斯普森教育科技中心侵权案
  7. 案例3:孟昭瑞诉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侵权案
  8. 案例4:孙照筠诉中国电影博物馆案
  9. 案例5:张顺喜诉北京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和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案
  10. 案例6:隋有禄诉王文波以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侵权案
  11. 案例7:薛华克诉燕娅娅侵权案
  12. 第二章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13. 案例8:燕雨生诉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图片社侵权案
  14. 案例9:甄世平诉华侨出版社侵权案
  15. 案例10:赵琛诉北京典晶创艺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案
  16. 案例11: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广州聚缘影业有限公司侵权案
  17. 案例12: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北京盛世典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权案
  18. 案例13:李前光与中国移动手机新闻早晚报著作权侵权纠纷
  19. 第三章 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
  20. 案例14:王东升诉叶永烈、作家出版社侵权案
  21. 案例15:齐尚敏诉北京青年报社侵权案
  22. 案例16:李振盛诉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案
  23. 案例17:刘磊起诉《中国周刊》社有限公司侵权案
  24. 第四章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25. 案例18:汤加丽诉张旭龙侵权案
  26. 案例19: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崇文门分店侵权案
  27. 案例20:唐大柏诉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
  28. 案例21:丁长禄诉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函件广告局、国家邮政局侵权案
  29. 案例22:李海泉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侵权案
  30. 案例23: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
  31. 案例24:袁瑞良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案
  32. 第五章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33. 案例25:32位知名摄影家起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权案
  34. 案例26: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中国工人出版社侵权案
  35. 案例27: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张子平侵权案
  36. 案例28:吴印咸继承人诉《炎黄春秋》杂志社侵权案
  37. 案例29:吴爱莲诉广东经济出版社和北京市天则书店侵权案
  38. 案例30: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朝阳区亚运村医院和《深圳青年》杂志社侵权案
  39.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0.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41. 附录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2. 附录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43. 附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4. 附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5. 附录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46. 附录8: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47. 附录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
  48. 致谢
  49. 本书编委:李仁臣 王郑生 李玉光 宋举浦 解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