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 第八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第九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用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经口头形式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姓名、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宣布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四)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或......
- 信息
- 导读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 二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三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四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 五 行政执法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
-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六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附录
-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