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适用精解与案例评释_汪灏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汪灏 主编
内容节选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65条、第67条、第69条至第71条、第19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25条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包括认购股份等。 首先,在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理解上,可以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主体即收购人应当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以及结合该法第6条规定的收购人在五种情形下不得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来确认主体的资格。其次,针对要约收购,《证券法》第65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5条确立了部分要约收购的最低比例的规定。此外,《证券法》第67条、第69条和第70条是关于要约收购方式中的程序性规定,第71条是关于协议收购方式的程序性规定。若收购人的收购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则应当按照《证券法》第196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及慢走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关联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75条、第76条 适用精解 本条是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修改力度较大,其修改后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重难点包括: 一、将“股份”限制为“有表决权股份” 旧法在界定构成权益变动披露的标准时使用的是“已发行的股份”,新法修改为“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也就是说,新《证券法》在界定收购时将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修订为“表决权数量”。原因在于,随着市场各种新的制度设计和交易安排的出现,“股份”不再等同于“权益”。在此处,本条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参照2020年同时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这些条文都为了适应《证券法》的修订而作了相应的修改。另一个适用的问题在于如何计算一个投资者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此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 二、修改“慢走规则”,将增减百分之五的限售期延长一天 本条第2款增减百分之五的要求,一般也被称为“慢走规则”。这是指持股到百分之五后,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都需要暂停买卖,作出报告并公告,直到公告后三日(旧法是二日)。也就是说,从行为发生,触发报告义务,加上公告后三日内都不得买卖。从二日延长到三日,增加了希望以此种方式增持或者收购上市公司的难度与成本。 三、新增增加百分之一报告的要求,但不限制买卖 本条第3款新增了在持股百分之五后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需要公告的规定。这虽然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新增条款,但在我国A股的既有实践中已经长期存在并逐渐融入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之中。具体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版《创业板上市规则》11.8.3;中小企业板也有这样的要求。 四、对违反权益披露超比例持股,作出惩罚性规定(三十六个月内限制表决权) 本条最后一款新增违规收购的一个法律后果,即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需要注意两点。其一,这仅是指首次触及百分之五以及增减百分之五的两种情况。其二,限制的仅是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这条规定应该是由旧法第213条的规定演化而来。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适用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处理与新《证券法》仍然有区别。正如前文所言,新《证券法》规定的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权益,只要是首次触及百分之五及增减百分之五,涉嫌违规,就三十六个月对这些超比例股权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仅将三十六个月对超比例股权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放在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这一个地方。同时,第75条、第76条保留了......
- 信息
- 序言一
- 序言二
- 前言
- 文前辅文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证券发行
- 第三章 证券交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 第八章 证券公司
-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