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理阐释_房绍坤 主编;王洪平;管洪彥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房绍坤 主编;王洪平;管洪彥 副主编
内容节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效力瑕疵及其认定李永军.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29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3. 已成立的决议,并不一定能够发生团体所预设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决议的成立只要求团体意思表示存在,而生效则要求多角度评价,如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等。 《民法典》第143条虽然从正面概括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其侧重于评价基于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决议旨在构筑行为人共同的权利领域或其所代表的法人的权利领域 ,其内容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决议效力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在认定决议效力时,可以采用“负面清单式”判断思路,即优先考虑从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视角去“反对”其效力,而无须正面检验其是否具备一般生效要件。 (一)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日]大隅健一郎.全订会社法论:中//柯芳枝.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31-232.许中缘.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中国法学,2013(6).韩长印.共同法律行为理论的初步建构——以公司的设立为分析对象.中国法学,2009(3).针对可撤销决议的溯及力问题,《民法典》第85条已从正面作了回应。依其规定,决议虽被撤销,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公司决议无效、被撤销时,“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李建伟.公司决议的外部效力研究——《民法典》第85条法教义学分析.法学评论,2020(4). 针对决议效力瑕疵,多数国家(地区)采用了区分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分法”。这种“二分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决议效力瑕疵针对的是团体意思表示。决议通常由多方主体共同为之,若其中一方的表决行为有瑕疵,但剔除该表决权数,尚符合决议生效所必要之定额,则其并不构成决议之瑕疵,从而不影响决议之效力。 易言之,决议之效力瑕疵并非“个体的意思表示瑕疵,而系团体的意思表示瑕疵” 。其次,决议无效、被撤销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作为一种团体法行为,决议不仅涉及团体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甚至还关系到通过决议与团体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 可以说,决议的牵涉面非常广泛,调整的主体也数量众多,一旦其被否定,可能影响据此而为的外部行为之效力。 因此,为保护信赖决议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决议之效力因程序瑕疵或内容违法而被否定,但只要法律或章程未规定外部行为须以内部决议有效为要件,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需要受到外部行为的约束。最后,决议之效力瑕疵以可撤销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在合同法上,合同之效力瑕疵以无效为原则,可撤销的事由是限定的。但于决议则不然,其效力瑕疵以可撤销为原则,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应认定其为无效。理由在于,无效是法律对行为效力的最严厉否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通常适用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决议产生于团体内部,并约束那些让渡部分私权而组建团体的成员,承认并尊重团体是其自身利益最好的管理者,让那些具有持续、稳定交集的成员自行决定是否主张效力瑕疵,合乎法理且行之有效。相反,决议之效力瑕疵若以无效为原则,难免有过度干预团体自治之嫌。 (二)可撤销事由在类型上应予扩充对这里的“程序违法”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其不仅包括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还包括程序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程序违法与内容违章均为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与公司决议类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也可能出现这两种情形。但《民法典》第265条仅规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议应予撤销。显然,该条对于程序违法和内容违章的情形力有不逮,存在立法缺漏。在此,我们不妨参考《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作一扩充。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可撤销的认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并作一类型化分析。 1.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议应否撤销,须针对不同权利内容在团体自治与成员权利保护之间进行衡量王雷.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从农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中外法学,2015(1). 在团体关系的制约下,集体成员不能以其个人意志对集体资产进行支配或直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履行义务,因此,集体成员权在现实中主要通过决议这种沟通个人与团体的自治机制来实现。《民法典》第265条第2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议(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然而,对于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判断,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看法莫衷一是。有时决议......
- 信息
- 主编简介
- 前言
- 第一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
-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治保障的政策维度
-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治化的法律价值指引
-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治化的主要举措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权结构
-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
-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主体问题
- 三、农村集体产权的客体问题
- 四、农村集体产权的行使问题
- 五、农村集体产权的保障问题
- 六、农村集体产权的监管问题
- 第三章 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 一、农民集体的多重中间性人格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
- 三、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行新机制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类型定位
- 一、法人分类模式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定位之理论证成
- 三、廓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定位的价值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的进路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法人实践形式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的制度理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建构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机制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属性与功能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现实状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立法建构的逻辑前提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立法建构的基本原则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立法建构的设计
- 第七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民主决策机制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施民主决策的客观依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机制的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的模式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机制的建构
- 第八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效力
- 一、决议行为的效力基础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不成立及其认定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效力瑕疵及其认定
- 第九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目的的双重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条件的组织依附性和严格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财产的复杂性和底线性
- 第十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特别性
- 一、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与得丧变更的复杂性
- 二、成员权利的身份性与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限制
- 三、法权关系上的自治与强制的双重维度
- 第十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新成员事项的立法规制
- 一、改革实践中成员身份确认的类型化标准及启示
- 二、国家安置的移民经法定取得成员身份
- 三、现有成员的配偶、子女有限制地优先取得成员身份
- 四、其他自愿申请者经集体决议同意后取得成员身份
- 第十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与股东资格的分离
- 一、成员资格与股东资格仅在特定制度语境中存在统合
- 二、成员资格与股东资格在现行法秩序下分离的必然性
- 三、成员资格与股东资格分离下的制度构建
- 第十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
- 一、农村集体资产类型划分的政策模式
- 二、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政策模式
- 三、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实践模式
- 四、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理性选择
- 第十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设置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 第十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集体股的处置
- 一、集体股存废之争的现实考察
- 二、集体股存废之争的理论阐释
- 三、现存集体股的解决路径
- 第十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
-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模式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所面临的问题
-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的规则建构
- 第十七章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
-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法律意蕴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
-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实体条件
-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程序要件
- 第十八章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的建构
-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建构的现实意义
- 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化的方向及前提
-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的规则设计及其运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