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一)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八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九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
- 信息
- 导读
- 一 一般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 二 执行机构和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节录)
- 三 执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四 执行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五 执行程序
- (一)一般规定
- (二)执行立案
- (三)执行调查
- (四)制裁措施
- (五)协助执行
- (六)执行停止和终结
- 六 执行救济
- (一)执行异议和复议
- (二)异议之诉
- 七 执行监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 八 对不动产的执行
- (一)查封
- (二)变价
- (三)强制管理
- 九 对动产的执行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拍卖管理办法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 十 对债权的执行
- (一)对存款等资金的执行
- (二)对一般债权的执行
- 十一 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十二 清偿和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十三 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节录)
- 十四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十五 保全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 十六 行政生效法律文书、刑事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附录
-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