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_【美】琳达·格林豪斯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琳达·格林豪斯

内容节选

第四章首席大法官 宪法第三条,规定了与司法分支相关的内容,却只字未提首席大法官一职。显然,制宪先贤准备设置这一职位,不过这个意图只能从宪法文本本身推导出来——宪法第一条明确要求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有人事后曾问威廉·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如何看待自己1999年在对比尔·克林顿总统的弹劾审判中的作用,他笑着回答:“我其实无所作为,但我表现不错。” 无论制宪先贤当初如何设想,如今已没有人再认为首席大法官无所作为。两百年来,伴随法律发展与传统积淀,这一职位要履行的职责也日渐庞杂。根据2006年一项研究的总结,国会陆续在81条单独的法律条款中赋予首席大法官特定职责或权力。这些职责涵盖的范围甚广,从指导国会图书馆购买法律书籍,到任命11位法官组成特别法庭来批准政府搜集海外情报和开展窃听。[44]根据法律,首席大法官是国家艺术馆和史密森学会的董事会成员;[45]负责主持制定联邦司法政策的美国司法联席会议;负责判定其他大法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签署“失权证明”。 首席大法官行使的唯一一项最重要的权力,还是投出决定某起最高法院案件的判决结果的九票中的一票。对第六位首席大法官萨蒙·蔡斯来说,这才是真正要紧的唯一职责。1868年,蔡斯在一封信里写道:“人们对首席大法官的权力有极大的误解,在最高法院,他只是八名法官之一,每个人都享有同等权力。[46]他的判断分量并不更重,他的投票也不会比其他弟兄更重要。他主持庭审,还有一些额外的工作会丢给他做。仅此而已。”[47] 即使首席大法官在审判席上仅是平等者之首,要想在21世纪认识这一职位,还是需要对它的权力有更全面的理解。把今天的首席大法官视为首席执行官将更为确切,他既是最高法院的首席主管者,也是整个联邦司法分支的首席主管者。[48]通往联邦法院职位的传统职业发展路径,所能为这一全能型职位提供的历练少之又少。上个世纪里,为出任这一岗位准备最为充分者,无疑是第十任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他做过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塔夫脱于1921年至1930年间在任,意料之中地,他也是工作最卓有成效的首席大法官之一。 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在最高法院的任职经历也是有效的历练,尽管这样的情况并不常见。17位首席大法官中,只有4位之前担任过联席大法官。其中3人——伦奎斯特、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和哈伦·菲斯克·斯通——是在最高法院任内晋升的。(约翰·拉特利奇未被算在这一名单内,乔治·华盛顿提名他出任首席大法官未果,他本人虽通过确认,成为联席大法官,但从未履任。)第四位做过联席大法官的则是查尔斯·埃文斯·休斯。1916年,他为竞选总统,辞去大法官职务。14年后,塔夫脱首席大法官逝世,赫伯特·胡佛选择休斯接任首席大法官一职。 即使进入最高法院前已经过确认,被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人,仍需再接受一次单独的参议院确认,并获得新的委任状。作为确认政治的一部分,这项要求也许是为了制约总统直接提拔在任大法官。如威廉·伦奎斯特1986年被里根总统提名晋升时的情形那样,确认程序很容易变成对提名对象在最高法院工作表现的投票表决,以及对最高法院整体发展方向的表决。 我们今天使用的头衔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称呼最开始并不明确。无论是首部《司法法》,还是宪法本身,都没有比“首席大法官”这一称谓更详尽的表达。后来人们开始使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这一繁冗称谓。1860年代,国会开始使用现在的称谓,梅尔维尔·富勒1888年被委任为首席大法官的委任状上就出现了这一称谓。 图5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首席大法官,摄于1921年他刚履任时。他是唯一一位既当过总统,又做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 很大程度上,是传统,而非法律,指导着首席大法官履行纯粹司法方面的职能。他主持“内部会议”(the Conference),这是最高法院对大法官全体会议的专门称呼。[49]如果他在某起案件的投票中位于多数方,则享有指定自己或多数方任何一位大法官撰写判决意见的权力。如果首席大法官位于异议方,则由多数方最资深的大法官负责指定。 最高法院的惯例是,各位大法官在同一开庭期内负责撰写的多数方意见数量大体相同。不过,意见撰写的指派,通常包含大量权衡和策略,并不是单纯按名单轮流指定。这是因为,五位大法官组成多数方推翻或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这五个人立场一致,或对判决结果或推导方法的认同程度一致。所以,在投票结果比较接近、多数方的立场可能不太牢固的案件中,相当常见的是,负责指派的大法官——无论他是首席大法官还是联席大法官——会把撰写多数方意见的任务,分派给多数方中立场最不坚定的大法官。分派者希望这位立场摇摆的大法官,能够通过阐释多数方的判决理由来说服自己,进而避免出现最糟糕的结果,即某位大法官被异议方更有说服力的意见所吸引,转投另一方阵营。 尽管如此,上述情况还是偶......

  1. 信息
  2. 序言
  3. 致谢
  4. 第一章 建院之初
  5. 第二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一)
  6. 第三章 大法官
  7. 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
  8. 第五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二)
  9. 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
  10. 第七章 最高法院与民意
  11. 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世界
  12. 附录1 美国宪法第三条
  13. 附录2 《最高法院诉讼规则》
  14. 附录3 大法官年表
  15. 参考文献
  16.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