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_【美】琳达·格林豪斯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琳达·格林豪斯
内容节选
第四章首席大法官 宪法第三条,规定了与司法分支相关的内容,却只字未提首席大法官一职。显然,制宪先贤准备设置这一职位,不过这个意图只能从宪法文本本身推导出来——宪法第一条明确要求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有人事后曾问威廉·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如何看待自己1999年在对比尔·克林顿总统的弹劾审判中的作用,他笑着回答:“我其实无所作为,但我表现不错。” 无论制宪先贤当初如何设想,如今已没有人再认为首席大法官无所作为。两百年来,伴随法律发展与传统积淀,这一职位要履行的职责也日渐庞杂。根据2006年一项研究的总结,国会陆续在81条单独的法律条款中赋予首席大法官特定职责或权力。这些职责涵盖的范围甚广,从指导国会图书馆购买法律书籍,到任命11位法官组成特别法庭来批准政府搜集海外情报和开展窃听。[44]根据法律,首席大法官是国家艺术馆和史密森学会的董事会成员;[45]负责主持制定联邦司法政策的美国司法联席会议;负责判定其他大法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签署“失权证明”。 首席大法官行使的唯一一项最重要的权力,还是投出决定某起最高法院案件的判决结果的九票中的一票。对第六位首席大法官萨蒙·蔡斯来说,这才是真正要紧的唯一职责。1868年,蔡斯在一封信里写道:“人们对首席大法官的权力有极大的误解,在最高法院,他只是八名法官之一,每个人都享有同等权力。[46]他的判断分量并不更重,他的投票也不会比其他弟兄更重要。他主持庭审,还有一些额外的工作会丢给他做。仅此而已。”[47] 即使首席大法官在审判席上仅是平等者之首,要想在21世纪认识这一职位,还是需要对它的权力有更全面的理解。把今天的首席大法官视为首席执行官将更为确切,他既是最高法院的首席主管者,也是整个联邦司法分支的首席主管者。[48]通往联邦法院职位的传统职业发展路径,所能为这一全能型职位提供的历练少之又少。上个世纪里,为出任这一岗位准备最为充分者,无疑是第十任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他做过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塔夫脱于1921年至1930年间在任,意料之中地,他也是工作最卓有成效的首席大法官之一。 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在最高法院的任职经历也是有效的历练,尽管这样的情况并不常见。17位首席大法官中,只有4位之前担任过联席大法官。其中3人——伦奎斯特、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和哈伦·菲斯克·斯通——是在最高法院任内晋升的。(约翰·拉特利奇未被算在这一名单内,乔治·华盛顿提名他出任首席大法官未果,他本人虽通过确认,成为联席大法官,但从未履任。)第四位做过联席大法官的则是查尔斯·埃文斯·休斯。1916年,他为竞选总统,辞去大法官职务。14年后,塔夫脱首席大法官逝世,赫伯特·胡佛选择休斯接任首席大法官一职。 即使进入最高法院前已经过确认,被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人,仍需再接受一次单独的参议院确认,并获得新的委任状。作为确认政治的一部分,这项要求也许是为了制约总统直接提拔在任大法官。如威廉·伦奎斯特1986年被里根总统提名晋升时的情形那样,确认程序很容易变成对提名对象在最高法院工作表现的投票表决,以及对最高法院整体发展方向的表决。 我们今天使用的头衔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称呼最开始并不明确。无论是首部《司法法》,还是宪法本身,都没有比“首席大法官”这一称谓更详尽的表达。后来人们开始使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这一繁冗称谓。1860年代,国会开始使用现在的称谓,梅尔维尔·富勒1888年被委任为首席大法官的委任状上就出现了这一称谓。 图5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首席大法官,摄于1921年他刚履任时。他是唯一一位既当过总统,又做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 很大程度上,是传统,而非法律,指导着首席大法官履行纯粹司法方面的职能。他主持“内部会议”(the Conference),这是最高法院对大法官全体会议的专门称呼。[49]如果他在某起案件的投票中位于多数方,则享有指定自己或多数方任何一位大法官撰写判决意见的权力。如果首席大法官位于异议方,则由多数方最资深的大法官负责指定。 最高法院的惯例是,各位大法官在同一开庭期内负责撰写的多数方意见数量大体相同。不过,意见撰写的指派,通常包含大量权衡和策略,并不是单纯按名单轮流指定。这是因为,五位大法官组成多数方推翻或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这五个人立场一致,或对判决结果或推导方法的认同程度一致。所以,在投票结果比较接近、多数方的立场可能不太牢固的案件中,相当常见的是,负责指派的大法官——无论他是首席大法官还是联席大法官——会把撰写多数方意见的任务,分派给多数方中立场最不坚定的大法官。分派者希望这位立场摇摆的大法官,能够通过阐释多数方的判决理由来说服自己,进而避免出现最糟糕的结果,即某位大法官被异议方更有说服力的意见所吸引,转投另一方阵营。 尽管如此,上述情况还是偶......
- 信息
- 序言
- 致谢
- 第一章 建院之初
- 第二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一)
- 第三章 大法官
- 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
- 第五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二)
- 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
- 第七章 最高法院与民意
- 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世界
- 附录1 美国宪法第三条
- 附录2 《最高法院诉讼规则》
- 附录3 大法官年表
- 参考文献
-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