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贸易的法律风险与防控_沈晓鸣 主编;崔海燕;裘剑锋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沈晓鸣 主编;崔海燕;裘剑锋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六节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出口贸易中,有时会出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的情况,或有的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不予理睬、明确表示不来提货。究其原因,有的系因买卖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进口方拒绝提货;有的系因进口方无力支付货款,特别是在货物价格下行时,宁可损失定金也不愿提货;有的系因目的港政策法规变化等,收货人无法提取货物。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国内出口企业会陷入相当被动的局面。如果选择回运货物,将会面临重新报关、支付回运费用、支付税费等问题;如果选择就地变卖,将会面临货款折价损失问题。如果货物无法回运,也无法就地变卖的,长期滞留港口还会产生大量费用,如滞箱费、滞港费、仓储费、垃圾处理费、洗箱费等,这些费用有时会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承运人在支付这些费用后,会向作为托运人的国内出口企业索赔。此外,在有的国家,港口无人提货超过一定期限,海关将罚没或者销毁货物。 二、防范措施 第一,增强风险意识,建立风险联网预警机制。国内出口贸易纠纷的当事人多集中在中东、拉美和非洲地区。对高风险地区的出口贸易,有关行业协会已经开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逐步搭建统一的进出口交易数据库,记录进出口贸易中的各种纠纷摩擦、不良行为,并开放给所有企业,辅助企业决策是否交易、是否投保以及采用何种方式交易,从而有效地降低出口贸易风险。 第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国内出口企业要尽量选择信用良好的进口方,降低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对方毁约、拒绝提货的风险。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形,国内出口企业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根据货物特点、价值,采用回运货物、就地转卖货物等方式,减少损失,避免产生滞港费用。 第三,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国内出口企业要注意防范国际贸易的地区风险,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货物拒收险等方式,有效转移、分散风险,减少或避免损失。 案例4-1 浙江L公司与丹麦M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4年6月,浙江L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L公司通过货代向承运人M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月28日装载于4个集装箱内装船出运。货物出运时,L公司要求做电放处理,M公司未签发提单。同年7月9日,L公司通过其货代向M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做改港或退运处理,M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要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次日,L公司的货代询问货物退运是否可以原船带回,M公司于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先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L公司于7月10日又提出问题:“这个货要安排退运,就是因为清关清不了,所以才退回宁波的,有其他办法吗?”但M公司再没有回复邮件。涉案货物于7月12日抵达目的港。后L公司要求M公司签发正本提单,M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L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L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外商,起运港中国宁波,卸货港斯里兰卡科伦坡。2015年3月13日,涉案货物被目的港科伦坡海关拍卖。2015年5月19日,L公司向M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M公司要求申请退运。M公司随后告知L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L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66918.97美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L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认为L公司要求M公司进行改港或退运处理,但M公司已明确告知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也无法安排退运。L公司在货物抵港直至被海关拍卖的长时间里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货损风险。 二审法院改判M公司赔偿L公司货物损失的50%,主要理由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L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依法可以要求承运人M公司进行退运或改港。在L公司提出退运要求后,M公司既未明确拒绝,也未通知L公司自行处理货物,对本案货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L公司也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故酌定M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 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驳回L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判决的主要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请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航程预先拟定、航线相对固定等特殊性,托运人要求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有时不仅不易操作,还会妨碍承运人的正常营运或者给其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带来较大损害。在此情形下,如果......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进出口贸易合同订立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一节 合同主体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二节 合同性质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三节 合同订立形式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合同内容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二章 外贸代理制度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一节 外贸代理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外贸代理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三章 进出口贸易货物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一节 质量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二节 商品检验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三节 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四节 贸易救济调查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运输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一节 运输方式和价格术语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二节 货运代理人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三节 承运人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四节 FOB条款的特殊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节 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六节 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进出口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一节 收款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二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三节 独立保函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四节 汇率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
-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 第一节 协商
- 第二节 调解
- 第三节 仲裁
- 第四节 诉讼
- 第七章 进出口贸易纠纷的诉讼要点
- 第一节 财产保全
- 第二节 证据保全
- 第三节 行为保金
- 第四节 信用证止付和独立保函止付
- 第五节 保全担保
- 第八章 涉外民商事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第二节 域外法院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 第三节 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在域外的承认和执行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