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手册(大字版 附典型案例)(2023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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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0日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涉密集成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一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

  1. 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5.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8.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节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节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 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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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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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38. 附录
  39.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节录)
  40.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节录)
  4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节录)(2019年4月15日)
  4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