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21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对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 (六)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 (八)执法单位及相关自律组织的工作人员; (九)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 (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前款规定的不同种类市场禁入措施。 第五条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停止履行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六条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但在禁入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责令回购或者买回证券; (二)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三)有关责任人员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卖出或转让; (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为防范和化解信用类业务风险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五)为履行在被禁入前已经报送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材料中约定的义务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六)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做好相配套的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权限工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以上5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 信息
- 导读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二 市场主体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三 公司股份和债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 四 公司并购重组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五 公司治理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六 企业破产、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七 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附录
- (一)典型案例
- (二)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