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优秀案例汇编(2020)(下册)_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
内容节选
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因收购人工繁殖野生动物涉刑的案例评析何兆彬、王宇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兆彬 王宇虹 【内容提要】 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等野生动物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巨大。本案中,林某某非法收购了17只人工驯养繁殖而来的鹦鹉,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林某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法院目前对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理标准及态度,对同类型案件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各地都在重点整顿、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林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是警方在“飓风2020”专项行动中破获的一起涉野生动物的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具有较大的普法教育意义。公安局在“警方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新闻报道中也详细通报了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醒广大市民切勿滥购野生动物,共同营造全社会爱护、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根据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起,林某某通过网络论坛向网友非法收购红领绿鹦鹉、彩虹吸蜜鹦鹉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在其住处进行饲养。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某并在其住处查扣17只鹦鹉,其中有2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余15只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鉴定,上述17只鹦鹉共价值人民币155000元。 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于2020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主张林某某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77500元以及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某的委托,指派何兆彬、王宇虹律师担任林某某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何兆彬、王宇虹律师经会见林某某、查阅案卷材料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林某某所收购的鹦鹉为人工驯养繁殖而来,收购人工驯养繁殖鹦鹉的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程度与收购纯野生鹦鹉有较大差别,故应受到的相应处罚程度亦需要有所区分,应对其采取相对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第二,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进行收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问题,争议巨大,在其他同属“情节特别严重”的类似案件中,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对被告人大幅度减轻处罚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第三,被告人林某某以欣赏的目的收购涉案的鹦鹉,其犯罪意图并不明确,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第四,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17只鹦鹉尚存活并已经得到妥善安置,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五,林某某所收购的鹦鹉属人工繁殖,根据相关的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应按照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的涉案动物价值的50%执行,即77500元。第六,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真心认罪悔罪,其自愿全部履行公诉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要求,自愿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和赔礼道歉。与此同时,林某某也愿意在回归社会以后投身于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方面的公益活动,利用自己对鹦鹉的热爱来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真正实现惩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第七,被告人林某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家庭情况困难,整个家庭都需要其照顾。 在确定涉案鹦鹉是否属于人工驯养繁殖鹦鹉的问题上,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将其作为一个重点问题向法院详细阐明。辩护律师提出:一方面,现场扣押鹦鹉的图片可以显示涉案的17只鹦鹉均佩戴着脚环,这完全符合人工繁殖鹦鹉的特征,而涉案的鹦鹉在林某某收购时还属于幼鸟,若鹦鹉幼鸟长大了后,脚环就难以再套上去,实践中也鲜有从野外捕抓鹦鹉再来套脚环的情形,这充分证明涉案的鹦鹉是人工驯养繁殖而来。另一方面,辩护人也检索了相关科学材料,涉案的鹦鹉大部分自然分布在遥远的非洲大陆,而在我国很少有自然分布。因此涉案的大部分鹦鹉不可能千里迢迢从非洲大陆自然迁徙到中国。考虑到安检、过境以及十几个小时飞机长途跋涉等因素,刚出生的鹦鹉幼鸟不可能有机会活着从非洲被人为带回中国,同时我国海关等部门必然会对入境生物进行严格检查,故涉案的鹦鹉应被认定为人工驯养繁殖而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
- 信息
- 第三章 行政及知识产权
- 平行进口行为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行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撤销——林某诉广州市某区教育局案
- “鉴材”的确定应以不能扩大权利范围为基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辩与析
- 通过调解成功一揽子化解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深圳某股份公司与珠海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系列纠纷案评析
- 抄袭网站网页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惩罚性赔偿在案件中的适用——广州天某公司诉华某、刘某、安徽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 借用刑事控告手段取得胜诉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 商标装潢对注册商标补充保护的分析及思考
- 游戏“作品”构成元素之侵权抗辩逻辑——以某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
- 上传“龙标”电影,不排除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 创业者与前东家的秘密之争:权属定胜负
-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正当使用”抗辩
- 影视作品侵权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及损害赔偿的确定
- 相同设计元素重复运用构成外观侵权
- 新能源汽车G标商标侵权纠纷案
- 住房变危房,无证重建被强制拆除如何赔偿
-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涤除“挂名”事项——罗某诉某公司等人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 一场巨额土地出让金追缴博弈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裁量标准
- 通过外国在先著作权突破商标的地域性限制——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为例
- 先行登记保存的可诉性审查
- 员工经医院抢救无效离院回家后去世能否认定工伤——以陈某某与广州某贸易商行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为例
- 律师调查令协助法院审查“醉酒”认定的合法性
- “技术启示”之判断要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给出的正反两方面的教导——某鹏“洞石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 专利维权中如何利用专利授权和专利确权阶段进行有效抗辩
- 通过增加地域特征解决因历史原因共存的“香港荣华”商标案
- 某公司诉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案
- “百伦”商标确权再审案——美国新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周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劳动者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反倾销税免征收调查和应对
-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
- 第四章 涉外及海事海商
- 综合运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解决争议——某公司商事合同纠纷案
-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补偿案
- 占用巨额贷款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争议焦点与代理思路
- 集装箱租赁合同与破产财产取回法律问题探析
- 合法拥有的权益岂能随意放弃——成功代理美国A公司诉广州G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浅议突破“物权公示原则”之难
- 涉外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 企业APP海外运营的数据合规风险与整改
-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专家证人身份帮助中国死者家属跨境继承新加坡遗产案
- 第五章 刑事
- 刑法视角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延伸思考
-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型案件的无罪辩护新视角——从人工繁育切入
- 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数额巨大,运用合规不起诉辩护思路获不诉
- 合同诈骗主观明知的认定
- 工程纠纷被控合同诈骗,多管齐下终获不予起诉
- 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因收购人工繁殖野生动物涉刑的案例评析
- 53人认罪认罚后律师独立辩护成功——律师有效辩护两罪变一罪
- 陈某诈骗罪——认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存疑不起诉
- 十年陈案,迟来的正义——覃某被故意伤害刑事控告案
- 无罪辩护之法不溯及既往
- 因古董交易涉嫌诈骗终获无罪的辩护思考
- 网络删帖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之无罪辩护
-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转让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罪
- 企业家被控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之路
- 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以谭某涉嫌受贿无罪案为例
- 论非法证据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中无罪辩护的运用
- 当事人从涉嫌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到最终不起诉的辩护之路
- 货物购买人因经营不善无力还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涉嫌骗取出口奖励金案件财务负责人员的无罪辩护思考
- 行为人的部分行为跟“套路贷”重合时如何做无罪辩护
- 不予偿还“套路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财务人员被列为犯罪组织成员如何破局——共犯的无罪辩护
- 聚众斗殴案中,帮助犯的行为是否必然起帮助作用
- 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改判案
-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犯罪中的定性辩护
- 毒品贩卖与代购行为定性辩护一案
- 从一起“无罪辩护”案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的有效质证及“疑罪从无”辩护
- 涉嫌盗窃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 走私毒品犯罪中的“明知”如何认定——以外国留学生涉嫌走私毒品案做无罪辩护为例
- 违法建设出租不应构成犯罪——以某“小产权房”出租涉嫌非法经营罪为例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案件中的适用——以卢某、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为例
- 同案人庭审翻供系孤证,不能采纳作为定罪依据——以某公司单位行贿案为例
- 杨某某寻衅滋事罪相对不起诉案
- “双套引诱”下贩卖毒品争取从宽处罚——以蔡某某贩卖毒品案为例
- 刘某涉嫌非法经营不起诉案——因出租经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涉刑的无罪辩护评析
- 陈某涉嫌诈骗土地获两审无罪判决案——以受骗主体和受骗过程为辩护切入点
- 骗取贷款犯罪中居间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 《药品管理法》背景下境外药品的司法认定——以李某某销售假药罪不予起诉案为例
- 受贿案件办理的道与术——以孙某某涉嫌受贿无罪辩护案为例
- 从温某某涉嫌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看程序性辩护的重要价值
- 相互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从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无罪案谈起
- 如何认定危险废物——以谢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为例
- 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被释放辩护之路
- 李某来过失致人重伤案——因乘客跳车致驾驶员涉刑的无罪辩护评析
- 朱某合同诈骗案——以无罪辩护促民营企业家不批捕不起诉
- 马某伟、苏某讦敲诈勒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市场管理人员收费行为涉刑涉恶的无罪辩护评析
- 精细化辩护在案件中的作用——以钟某涉恶案件为例
- 杨某谱涉嫌“套路贷”诈骗被从轻处罚案——从共同犯罪及无效鉴定意见的角度辩护谈起
-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 对走私案件中数额及共同犯罪地位认定的成功辩护——何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
- 合法合规行使律师调查取证权取得关键证据——梁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定案
- 行为发生时无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依罪刑法定原则以无罪处理
- “套路贷”型诈骗案中民间借贷的界定及诈骗共犯的认定
- 轻微刑事案件辩护策略的选择
- 辨析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刑民交叉的法律问题
- 从冉某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看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